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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憲法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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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xiàn)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不管哪方面的憲法都有規(guī)定人們的自由利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憲法中的自由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憲法中的自由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政治權利和自由

  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政治權利的范圍可以分為兩類權利,先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憲法》第41條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粏为毩袨楸O(jiān)督權,不屬政治權利。

  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內容。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已經講過,這里主要講六個政治自由。

  首先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范圍主要包括五個方面,核心是表達自由,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表現(xiàn)形式多樣化,行使不應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相對權而非絕對權、存在法定界限;對于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依《憲法》第51條,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其實我國《憲法》第33條到第50條規(guī)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第51條是從后面把前面的權利均加以限制,所以說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


司法考點之憲法中的自由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人身自由

  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身自由有幾個知識點。第一,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是相對權,不受非法侵犯,但須受合法限制,國家某些公共權力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之。第三,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里邊最嚴厲的手段就是逮捕,憲法對逮捕作出了規(guī)定。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五大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注意人格尊嚴應為絕對權,因為憲法沒有用不受非法的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是說禁止任何方法的上述行為,不給公權力的干預留有任何余地。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說明公民的住宅安全是一個相對權,可以合法地搜查、合法地進入。通信自由的核心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通信不僅包括書信、電報、電話,還包括某些個人隱私的資料。對此憲法作了規(guī)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違反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執(zhí)行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會經濟權利談幾個知識點。

  第一,社會經濟權利寫入憲法最早始于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它是近代憲法和現(xiàn)代憲法的一個分界點。

  第二,公民的財產權,憲法規(guī)定了所有權和繼承權,即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注意措辭上“合法”和“私有”的區(qū)別。

  第三、公民社會經濟權利里面包括勞動權和休息權,實際上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注意兩個權利的主體不同。

  第四,獲得物質幫助權,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者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未成年人不享有該項權利,應由其監(jiān)護人給予物質幫助。

  監(jiān)督權?!稇椃ā返?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不帶任何限制;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是在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時提出的,有限制。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出版自由

  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出版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fā)表作品;

  二是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需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

  出版自由更關注的是能不能辦出版社、電臺,出版的東西是事先審查還是事后審查。結社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非營利目的的結社在我國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結社自由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以成立社會團體等非政治性結社為內容。在我國不可以組織政黨,只有九個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八個民主黨派)屬合法。

  在公民的六大政治自由中由法律確定的只有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我國對集會、游行、示威采取的態(tài)度是申請和許可制。根據1989年我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guī)定,若要集會、游行、示威,應向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請,并且對集會、游行、示威有限制性規(guī)定,四種情形不被允許:反對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tǒng)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集會、游行、示威若未被允許,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允許的集會、游行、示威也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規(guī)定,得遵循兩個原則:

  一是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

  二是不得妨礙公務,注意哪些地方限制游行、哪些地方禁止游行。

  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三件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妨害國家的教育制度。對于外國人在中國進行宗教活動,有幾個限制性的規(guī)定: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或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境內發(fā)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的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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