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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憲法義務理論及發(fā)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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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憲法義務 公民 國家
  論文摘要:憲法義務的產(chǎn)生是源于人們對于幸福的承諾,即個人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幸福而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定的合作手段,并把這種建立在經(jīng)驗基礎上的維護社群存續(xù)的合作習慣于建立國家之后以憲法契約的形式制度化。國家起源、人性論、和諧社會、自由主義等思想構成了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礎,這些理論內(nèi)在的預示了憲法義務的發(fā)展趨勢。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義務是指為維護憲法權利和秩序,應由憲法所規(guī)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建立國家并保證國家持續(xù)發(fā)展必不可少的義務。…縱觀憲法義務思想的發(fā)展史,憲法義務大致經(jīng)歷了從形而上到形而下,從超驗到功利,從分析到實證,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憲法義務是基于學者們關于人性、國家起源與發(fā)展、憲法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理論的探討而逐步發(fā)展起來的。
  憲法科學同自然科學還有其他社會科學一樣,也總是處于不斷自我糾正的復雜流變之中。最初的成文憲法并未規(guī)定公民義務,在憲法文本中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始見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以及1791、1793、1795年憲法對公民義務都有所規(guī)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則較詳細地規(guī)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和義務。憲法權利與義務并列,這是近代社會發(fā)展與實踐試錯的結果。19世紀末,特別是進入2O世紀以后,由于個人自由主義的放任發(fā)展以及社會對權利的一味追求,造成社會矛盾凸現(xiàn),國家動蕩不安,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于是人們開始對自由主義進行反思。實踐證明,沒有義務相伴的權利難以持久維系,自由主義隨之退卻(withdrawa1),法律觀念發(fā)生位移,由以往的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由權利至上向以權利為目的、以義務為保障的權利一義務平衡方向發(fā)展。二戰(zhàn)以后,很多國家的憲法紛紛設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專章。但是,為什么產(chǎn)生憲法義務鮮有論及,本文嘗試從歷史的維度探索憲法義務存在的理論基石,并在此基礎上推斷其發(fā)展趨勢。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基石
  人們總是在不斷的試圖張開理性之眼透析事物發(fā)展的本來面貌,有時這種探討可能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是正確的,有時甚至很難對某種理論予以全面肯定。思想的啟蒙性和預測性決定了其中不乏偏頗之處,但正是這些“觀念塑造歷史的進程”(凱恩斯語),歷史的每一次巨變都與這些人物和他們的思想聯(lián)系在一起,這些名字是這一時期的思想潮流的代表者。他們的思想構筑了近現(xiàn)代公民憲法義務理論的基石。無論是古希臘關于城邦與公民關系的探討以及國家起源的學說,歐洲中世紀的超驗思想和人性預設,還是近現(xiàn)代的社會契約論,和諧社會及團結觀,這些思想從根本上都是在思考如何最大限度的使人民生活的更為幸福,是關于幸福的學說,公民憲法義務正是建立在實現(xiàn)最廣大公民的幸福的基礎上,這是公民憲法義務存在合理性的最為重要的根源和目的。
  (一)公民憲法義務的前提——關于國家起源的學說
  毫無疑問,一個無政府主義者是談不上什么公民憲法義務的,公民憲法義務的存在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的。有關國家起源的學說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為兩種:沖突論和合作論,即國家產(chǎn)生于人與人間的沖突抑或合作。持前一種觀點的如霍布斯的“狼一狼關系說”:自然狀態(tài)下人與人之間就如同狼與狼的關系,相互競爭和沖突,“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因此有必要建立國家形式的權威來協(xié)調和解決沖突。后者如亞里士多德“公共之善說”,即國家是為了“公共的善”而建立起來的合作式的社會共同體。西塞羅的天性結合體說,阿奎那的群居生活說,近代的洛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都屬于這一類。總體而言,國家作為“必要的惡”已經(jīng)被社會廣泛的認可。無論是國家起源于沖突抑或起源于合作,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都是必要的,即使到了近現(xiàn)代的有限政府理論依然認為國家是必不可少的。迄今為止,國家仍然是人與人之間實現(xiàn)合作,解決沖突的有效載體和途徑。
  (二)公民憲法義務的邏輯起點——關于自由的學說
  公民憲法義務的學說不是為專制主義服務的理論,恰恰相反,它是為保障真正的自由而建立的不可或缺的憲法制度。公民憲法義務被規(guī)定在代表人權最高保護的近現(xiàn)代最為偉大的社會科學發(fā)現(xiàn)和發(fā)明之一的憲法中,表達了有界的自由和權利才能根本保障和實現(xiàn)自由和權利的思想:自由和權利是人類的至高無上的價值,但自由和權利不是絕對的,沒有約束的,這種自由和權利是與整體相協(xié)調的自由和權利,是每個人享有的自由和權利,而不是個別人的自由和權利。公民憲法義務是以全體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實現(xiàn)為終極目標,是為憲法權利服務的義務。公民憲法義務自其思想萌芽就一直表現(xiàn)出與權利在價值上的主從關系和功能上的互補關系,古希臘羅馬時期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關于包括選舉權、遷徙自由在內(nèi)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履行義務的邏輯起點的思想,中世紀奧古斯丁、阿奎那符合人的至上理性的法律是服從前提的理論,近現(xiàn)代的洛克的暴政反抗論,柏克的相對自由論,密爾的自由主義,哈耶克、布坎南、羅爾斯等的新自由主義等,以及“無代表不納稅”、“稅收乃代議制之母”的理論與實踐,表達了理性自由主義的思想,構成了公民憲法義務基礎的基礎,是公民憲法義務的邏輯起點。
  (三)公民憲法義務的根據(jù)——關于社會合作的學說
  人類的發(fā)展史證明:人類的相互競爭是社會發(fā)展的動力和源泉,合作是發(fā)展的手段和方法。為了個人的利益能夠得以充分保障,國家和社會能夠得以持續(xù)發(fā)展,人與人之間離不開相互合作。關于為什么要承擔國家層面上的義務,學者們有很多解釋,主要有蘇格拉底的回報論,西塞羅的合作論,格老秀斯的社會交往論,洛克的權利讓渡論,黑格爾的“他人”理論,密爾的“群”“己”權界論,施塔姆勒、霍布豪斯的和諧社會觀,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霍布豪斯、哈貝馬斯的團結觀等。這些理論有從道德的角度,有從價值交換的角度,有從國家的角度,有從公民個體的角度,雖然視角各有不同,但都是基于經(jīng)驗抽象出的個體與共同體相互依賴關系的判斷,這些判斷町能因為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需要而顯得在個體與共同體的天平上有所傾斜,不過他們對合作在社會中的功能與作用的強調被人類的發(fā)展史證明是客觀的,有理由的,它們是公民憲法義務存在的最為根本的依據(jù)。
  (四)公民憲法義務的規(guī)范意義——關于人性學說
  公民履行憲法義務對公民有好處是毋庸置疑的,但這種不言自明的義務是否有必要通過憲法來予以規(guī)定呢?從利益的視角來看,每個人都希望在需要履行憲法義務的時候,別人履行的越多越好,而自己履行的越少越好。比如納稅的義務,納稅越多,國家能夠提供的公共產(chǎn)品可能就會越多,但多數(shù)人都希望別人納更多的稅,而自己履行的納稅義務越少越好;服兵役也是如此,很少有人愿意作任人宰割的“亡國奴”,但并不是人人都愿意以生命為代價去反抗,于是大家更為希望別人去服兵役。由于存在“逃票乘車”的可能性,即任何個人都沒有動力自愿為公共物品的供給付出代價,所以有必要通過憲法義務強制人們?yōu)楣参锲返纳a(chǎn)做出貢獻。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總比僅僅“可以想見”要更為可靠,這也是法治優(yōu)于人治的一個重要原因。其中的學說包括:柏拉圖的人性懷疑論,奧古斯丁的原罪說,阿奎那、馬基雅維里的人性惡理論,普芬道夫關于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論述,漢密爾頓關于人民激情的探討,龐德的人的雙重性,經(jīng)濟分析法學派的有限理性說,等等?,F(xiàn)代社會關于人性的探討與近代以前倫理探討顯得更加溫和并多了量化的色彩,但本質上與前人思想一脈相承,對人性惡的防范既是憲法文本中制約權力的分權與制衡制度的倫理基礎,也是規(guī)范權利的憲法義務存在的意義所在。
  (五)公民憲法義務的制度基礎——關于制度的學說
  義務特別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義務常被看成為道德的代名詞,到了近現(xiàn)代,包括公民憲法義務在內(nèi)的法律義務開始從精神范疇過渡到可以通過人的理性去發(fā)現(xiàn)的制度范疇。早期的西塞羅的高端義務說,杰弗遜的高級法義務思想都為公民憲法義務制度化奠定了超驗背景。從阿奎那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量,到盧梭的某種程度的限制自由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再到邊沁的功利主義衡量方法,龐德的法律社會化理論以及經(jīng)濟分析法學派的經(jīng)濟分析理論,為更大程度的實現(xiàn)公民自由提供了制度上可以遵循的方法和手段。現(xiàn)代社會的人們正在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沿襲上述理論并將之付諸實踐,使公民憲法義務直接或間接的成為調和國家與公民的緊張關系,實現(xiàn)個人的充分自由和社會效用最大化的憲政制度的重要一環(huán)。這些理論與學說內(nèi)在的預示了公民憲法義務的發(fā)展趨勢。
  (六)公民憲法義務的本質——出于幸福的承諾
  憲法本身就是為最廣大公民的幸福而制定的理性契約。在這個契約中,為保證幸福的實現(xiàn),憲法規(guī)定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體制,意圖防范國家權力濫用;規(guī)定了公民的權利,意圖明確這些最易受侵害的權利,預防和救濟被侵害的權利。這些都是國家在憲法契約中所做出的承諾和為履行承諾而制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憲法義務是在這個契約中公民為最大化實現(xiàn)自己的幸福所做出的理性的承諾,它雖然使公民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憲法權利受到抑制,但這種抑制是為了保護使自己幸福的國家存續(xù)、社會和諧而不得不為的義務。每個人得到了國家的庇護,在這個國家中生活得幸福,他們就有義務維護它的持續(xù)存在。因此,在一個能夠保護公民幸福的國度里,公民不是完全自由的、無限制的,每個公民都必須為之履行一些必要的義務。國家與公民在這個契約中受到雙向的限制,沒有任何權力(權利)是不受約束的,權力(權利)大,則責任(義務)大,這也是立憲主義的精髓所在。公民憲法義務的存在和實施只有在為了最廣大公民的幸福時才具有“合法性”,反之,比如侵略、橫征暴斂等要求公民履行義務則不具有這種“合法性”。因此,這些義務是最為謹慎的義務,它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律義務,也不僅僅是法律保留,而必須適用憲法保留,即不僅僅由一代人及其代表就可以輕易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公民憲法義務。公民憲法義務同憲法一樣,必須而且應當是理性的,它具有比其他部門法律義務更大的相對穩(wěn)定性,它是客觀存在的,同時也是需要人的理性不斷地探索和認知的。

三、公民憲法義務的發(fā)展趨勢
  公民憲法義務的發(fā)展大致經(jīng)歷了源于古代的道德義務(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到基督神學的宗教義務(歐洲中世紀),再到近代自然法義務(十六世紀后)和現(xiàn)代實定法義務(十八世紀后)幾個階段。在這幾個時期里,公民憲法義務經(jīng)歷了由自然到超自然到人定再到基于自然的人定的由虛到實的過程。因此,我們將其歸納為“公民憲法義務的萌芽——產(chǎn)生——發(fā)展”這樣幾個時期。
  公民憲法義務同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密切相連,二者在特定歷史時期的博弈關系往往決定了在這一時期公民所承擔的與國家相關的義務的多與少。自從有國家社會開始,人類就為之承擔一定的義務,這個義務的多少與國家在這個特定歷史時期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博弈力量有關,國家力量越大,公民的義務也就越多,反之,公民的義務就越少??疾旃駪椃x務思想的歷史沿革,可以根據(jù)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把從有國家開始的人類社會發(fā)展大致分為這樣的幾個階段:有國家社會(大約公元前4000年后期一公元5世紀的上古社會)——絕對國家社會(公元5世紀一16世紀的中古社會)——小國家社會(16世紀一19世紀近代社會)——福利國家社會(20世紀現(xiàn)代社會)——新自由國家社會(當代社會)。各個社會形態(tài)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以古代社會為例,“既有完全喪失自由的、半自由半依附地位的勞動者,也有自由勞動者,在各地所占比重也不一致。這種情況不僅在通常以公元5世紀為下限的古代世界是這樣,5世紀之后,在中古時代封建制之下的直接生產(chǎn)者被奴役、被剝削的方式,以及依附農(nóng)民與自由農(nóng)民在經(jīng)濟中的各自比重,也是這樣。因此,前資本主義的兩個階級社會,即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都很難以某一地區(qū)歷史實例作為典型,也很難以某一實例所達到的發(fā)展階段作為世界上劃分兩個社會形態(tài)的標準。而且古代社會生產(chǎn)關系中處于依附地位的勞動者,與中古時代的封建依附農(nóng)民,往往不易分清界限。”所以,這個劃分只能是一個概況。
  公元前4000年左右,開始出現(xiàn)了國家的雛形。在這段歷史時期,國家產(chǎn)生不久,社會制度既有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民主成分,也有逐漸形成的專制成分。如在有國家社會的早期,亞洲西南部“兩河流域”形成的蘇美爾文明就具有典型的原始社會遺留的民主制的印記,蘇美爾城邦有三個政治機構:城邦首領、貴族會議和人民大會。它們分別是從軍事民主制時期的軍事首領、氏族長老會議和民眾會議演變而來的0[2]62而在尼羅河流域文明和黃河流域文明則專制相對盛行。特別是到了公元前2世紀到5世紀情況更為復雜,這時總的特點已經(jīng)過渡到國家主義,但仍有部分民族保持著類似民主制的形式,如公元1世紀左右的古代日爾曼社會等。在這時,公民享有一定的民主權利,同時要履行一些與國家緊密相關的義務,如保衛(wèi)國家、納稅等。從西羅馬帝國滅亡開始,標志著歐洲完全進入了以專制主義為特征的歐洲中世紀,或者稱之為中古社會。在這一時期,人們的權利微乎其微,義務極端膨脹,公民需要履行很多義務,國王沒有任何限制的要求公民履行納稅、服兵役等義務。自16世紀,民智漸開,另外公民也不堪忍受國家沉重的負擔,開始反思履行義務的“合法性”,公民憲法義務正式產(chǎn)生,這一時期自由主義迅速發(fā)展,隨著資本主義生產(chǎn)關系的到來,國家被認為是越小越好,社會發(fā)展主要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jié),此時的公民義務被嚴格限制。l9世紀末到2O世紀初,針對“夜警國”所產(chǎn)生的社會弊端,掀起了一股“福利國”的風潮,在“福利國”的推動下,政府職能不斷擴大,權力不斷擴張,政府對公民的生活關系干預愈發(fā)明顯,公民的義務包括憲法中規(guī)定的義務顯著增加。這種對公民生活的過多干預以及行政上的官僚作風招致公民的不滿,特別是2O世紀下半葉,學者們對這一現(xiàn)象開始重新審視并提出了以新自由主義為代表的觀點和思想。不過應該說的是,福利國家與新自由主義兩種思潮不同于專制主義和自由主義那樣水火不容,它們都是建立在公民利益的基礎上,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只是在具體的操作手段上有所不同,決定了國家與社會的天平向哪個方向略微傾斜。這一時期的思想扭轉了20世紀以前的個人自由放任和一味的權利至上,并朝著自由與秩序并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xié)調,公民權利與公民義務平衡方向發(fā)展。
  如果說原始社會沒有權利與義務,根據(jù)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未來的無國家社會也將如此,因此姑且不將其作為我們的考察對象。僅從國家存續(xù)期間而言,假如我們以原始社會的無政府狀態(tài)為原點,經(jīng)歷古代社會公民義務的震蕩,歐洲中世紀達到對國家權力服從和公民承擔義務的頂點,隨著對此的反思,向自由主義過渡,到達最低點,自由主義的絕對化帶來了社會秩序的惡化,福利國家隨之興起,此后開始了對福利國家的調整階段。從憲法義務的發(fā)展歷史中我們可以得出下列結論:(1)以專制和自由為兩極的曲線呈現(xiàn)上下波動的狀態(tài),認為“基本義務呈現(xiàn)一種擴大的趨勢”并沒有反映公民憲法義務發(fā)展的本來面貌。通觀公民憲法義務的發(fā)展史,任何一種權力或權利處于絕對地位時,社會都會動蕩不安。可見任何一種權力(權利)都不應具有絕對的地位,這是法治和憲法的精髓。當然,權力濫用的危害較大,是憲法最應該防范的對象,但是在憲法中顧此失彼也是不可取的,不受監(jiān)督的權利注定也會對社會產(chǎn)生可以預見的相應的負面影響。(2)自從有國家以來,就有一些公民的義務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義務與國家存在著嚴格的統(tǒng)一關系,在未進入國家消亡之前將長期存在。(3)人類社會在權力與權利的波峰與波谷間跳躍,并逐漸減小振幅,使權力與權利處于動態(tài)的平衡之中。公民義務的思想與實踐發(fā)生變化所間隔的年限逐漸縮短,也反映了這一變化的腳步將會越來越快。
  總之,公民憲法義務的發(fā)展是有規(guī)律的,自其萌芽之時就注定要伴隨國家捆綁式發(fā)展。它與人類社會其他制度一樣,經(jīng)歷了逐漸趨于合理化的過程。人類歷史經(jīng)歷了無政府一全能政府一小政府一福利政府一新自由政府……在思想上大致經(jīng)歷了依賴政府一父權政府一“政府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它就是問題”一更多的問題由政府解決一通過理性設計的制度和程序解決政府在解決問題中所出現(xiàn)的問題,也就是伯克利學派所謂的“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應型法”三個時期。公民憲法義務伴隨著不同歷史時期的思想與實踐逐漸理性化、科學化、文明化,為了實現(xiàn)公民的最大幸福,對于明示式義務而言,只有那些能夠影響國家存續(xù)的義務才會保留在憲法之中,并構成公民憲法義務的理性選擇和發(fā)展趨勢。
  四、結語
  在理論界,我們重視“人欲”與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結合可能出現(xiàn)的結果,而忽視這種欲望是所有人都必然具有的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中國早期的思想家發(fā)現(xiàn)了這個問題并試圖通過“滅人欲,存天理”的道德倡導解決它,在我們今天看來,這種消滅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如何抑制人欲中惡的一面,發(fā)揚善的一面,是當下法律工作者應當積極思考的問題。
  在法律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權力是權利的保護。權力與權利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滲透、相互轉化,“就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或抑止一定行為來說,即就這種權利對他人的影響來說,實際上也是一種‘權力…,任何有權力的人都可能濫用權力,這條亙古不變的真理對于不受約束的權利同樣適用。憲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其實質是防范任何一種權力(權利)處于至上的地位,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制度是有效的防范權力與人性惡結合的制度設計,公民憲法義務則是對權利膨脹做出制度防范的重要舉措。
  不可否認,由于憲法的特殊性,公民憲法義務中的絕大部分內(nèi)容都通過其他部門法予以規(guī)定,公民憲法義務不總是直接發(fā)生效力,因此,更多的顯示出它的宣示性功能。它向我們宣示:國家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公民在擁有、治理這個國家并享有國家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應該履行維持這種狀態(tài)的必要義務——憲法義務。這些憲法義務與享有的憲法權利互為前提,履行憲法義務是手段,享有憲法權利是目的。公民憲法義務的產(chǎn)生部分是出于一種心理防范和道德告誡而設計的制度,更本質的則是人類在歷史經(jīng)驗和理性推理的基礎上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優(yōu)選擇。認真對待公民憲法義務要求我們養(yǎng)成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相輔相成思考的意識。履行憲法義務既是對他人和社會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權利負責,認真對待憲法權利需要我們同時認真對待憲法義務。
  我國公民憲法義務的理論與實踐“總是慢人家(西方國家)一拍”:我們在強調義務時,人家在維護權利;我們在探討權利本位時,西方在研究福利國家;我們在研究福利國家時,西方又在反思福利國家對自由的侵害……為了趕上世界文明的步伐,當下中國在繼續(xù)倡導權利的同時,應理性對待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正如所謂的“木桶效應”:木桶裝水總功能的大小取決于做成木桶的所有木板的長短,如果有很大部分的木板非常短,其他木板再長也沒有用。在宣傳和維護憲法權利時也要加大公民憲法義務的宣傳和實施力度,通過制度引導和規(guī)范公民“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
  公民憲法義務的研究還遠未結束。當前,我國正經(jīng)歷著一場意義十分深遠的歷史性、跨世紀的社會變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和憲法政治的逐步確立與完善,憲法也必將隨之更加理性化和科學化,公民憲法義務的研究將會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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