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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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穎慧1由 分享
四、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構想
在刑事訴訟中,如何從經(jīng)濟上彌補被害人損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權的重要內(nèi)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所謂賠償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只能要求罪犯個人竭盡所能地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根本談不上完全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因犯罪者經(jīng)濟能力有限而得不完全賠償。有些刑事案件,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案,被害人常因巨額醫(yī)療費,致殘喪失生活能力,被害人生前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老人與孩子失去生活來源等情況而陷入生活困境。而犯罪人卻沒有任何經(jīng)濟能力,即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得不到賠償。還有一些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殺人者已償命,犯罪人家屬不愿對被害人家屬作出任何賠償與補償。在此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也選擇知難而退,不再提起附帶要求其賠償?shù)拿袷略V訟。鑒于種種因素,在刑事案件中,能得到完全賠償?shù)谋缓θ?,寥寥無幾。雖然,我國法學界在不斷討論探索關于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真正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實踐中,對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無力賠償其損失而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由當?shù)孛裾块T給一些社會救濟。但終因無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濟非常困難,得到的救濟金的金額也少得可憐,根本解決不了生活困難問題。雖然我國目前經(jīng)濟尚不發(fā)達,由國家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救助被害人還相當困難,但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能擺脫困境,仍然應該順應世界人權、人道主義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由國家補償被害人的實際上的損失,使被害人獲得經(jīng)濟利益上的完全補償,更好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一)立法依據(jù)
我國《憲法》第33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稇椃ā返?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從現(xiàn)行《憲法》的這些條款中,可以引申出來國家和社會對處于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狀態(tài)的“社會弱勢群體”有提供幫助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與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相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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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開公正原則。實現(xiàn)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訴求,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領域,公開公正原則是最基本的要求。救助公開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具體包括救助信息公開,救助程序和決定公開,救助的事實、理由、依據(jù)、金額等公開,救助經(jīng)費的管理和使用公開。救助公正包括救助實體上的公正和救助程序上的公正。救助實體上的公正要求對同樣情況按同樣的標準救助,不偏袒,一視同仁。程序上的公正要求任何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應當平等地遵循法定的程序向國家和社會要求獲得合理的救助,救助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救助程序行使救助。
二是便捷及時原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設立的目的就在于救助那些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有效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的情況下,才最需要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目的是為了使刑事被害人盡快擺脫困境,恢復正常生活。實踐中許多刑事被害人非常需要即時救助,例如:被害人身負重傷需要立即救治,被害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人急需生活費等。因此,在程序設計上,應盡量縮短審批時限,簡化申請手續(xù),設置特別應急程序,保證刑事被害人及時獲得救助,避免人為因素造成久拖不決,給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ㄈ┚戎鷮ο?br/> 關于救助的對象,各國在立法上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新西蘭實行在極為廣泛的范圍內(nèi),對被害者實行原則救助的制度。大多數(shù)國家把救助的對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對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有的國家明確規(guī)定國家救助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案件被害人。有的國家規(guī)定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給予救助,如法國。我國的國家救助對象,無須區(qū)別加害人的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要區(qū)別被害人是身體損害還是財產(chǎn)損害,而應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是否陷入生活困境為條件依據(jù)。具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被害人,在犯罪者無力賠償或少量賠償?shù)那疤嵯拢梢韵驀疑暾埲〉镁戎穑旱谝?,被害人被致傷殘花費數(shù)額較大的醫(yī)療費用,物質生活條件惡劣的;第二,被害人被致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沒有著落;第三,主要家庭財產(chǎn)遭受犯罪分子侵害滅失,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第四,被害人死亡,使依靠其生活的人生活難以為濟的;第五,因犯罪造成其他情況,致使被害人生活極端困難的。
救助對象除了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之外,還應包括跟被害人有關聯(lián)以及間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有人稱之為“被害人的近親屬”,有人稱之為“被害人的遺屬”,有人稱之為被害人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的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遺屬不一定就是被害人所撫養(yǎng)、扶養(yǎng)和贍養(yǎng)的人,被害人所撫養(yǎng)、扶養(yǎng)和贍養(yǎng)的人不一定就是被害人的近親屬或遺屬。所以,統(tǒng)一稱之為“依靠被害人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比較貼切。
(四)救助金額
對被害人的救助金額的確定,應考慮這樣幾個因素:第一,被害人被害性質、受損害程度和自救能力。被害性質、損害程度嚴重和自救能力差的應多補,反之,可少補或不補。第二,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有無過錯,有過錯的可少補或不補。第三,被害人是否通過其它法律程序得到賠償,已獲得損害賠償?shù)牟谎a或少補。
對于救助金的具體數(shù)額的確定,各國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有的規(guī)定最高限額。如英國規(guī)定,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被害發(fā)生時工資的兩倍。新西蘭立法規(guī)定,金錢上的損失及費用開支的救助,不得超過1000英磅。有的根據(jù)法令規(guī)定的基礎額的倍數(shù)計算。如日本規(guī)定,支付給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額的80%為基礎額,根據(jù)身體傷害的程度,最高級傷害的救助倍數(shù)為1340倍,最低級傷害的救助倍數(shù)為1050倍;支付給被害者家屬的,即妻子、60歲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滿18歲的子女或孫子女,及國家公安委員會規(guī)則規(guī)定的殘疾病人,以1300倍救助,此外的人以1000倍救助。我國對被害人傷殘的救助可以考慮借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傷殘救助費標準。
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形式,國外一般采取現(xiàn)金救助的單一形式,救助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我國的賠償制度具有社會保障制度的性質,主要是為了使被害人擺脫生活困境。我國可以采取現(xiàn)金救助形式,救助金以一次性支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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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救助的期間,國外規(guī)定也各不相同。日本對犯罪被害者的救助,是由被害者或其家屬在知道犯罪被害時起兩年內(nèi)或者從被害發(fā)生時起七年以內(nèi)提出?!斗▏淌略V訟法典》第706條規(guī)定,救助金的請求應當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逾期喪失請求權;提起追究刑事責任時,一年期間應予延長自法庭對刑事訴訟作出確定裁判時算起。但逾期提出請求的人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時,委員會應當接受其請求。我國關于提起救助請求的期間,可以規(guī)定為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在知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時起兩年內(nèi)提出。可以制定任意性規(guī)范,提倡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以和附帶民事訴訟保持一致。這樣,可以結合犯罪損害情況,附帶民事訴訟獲賠情況,確定國家救助的數(shù)額。
?。C構程序
關于救助的裁定機構,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日本是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法國的救助金是由每一上訴法院管轄區(qū)組成的委員會決定。這一委員會具有民事法庭的性質,作出的決定是一次性生效的。關于委員會的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規(guī)定。委員會每年由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指定上訴法院所在地三名法官組成。我國關于救助的裁定權可考慮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個法院審理就由哪一個法院裁定,并且由審理該犯罪案件的審判組織裁定。裁判后,允許申請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審判機關行使救助金的裁定權,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民政機關或專門成立的機關等單位裁定救助金更有優(yōu)勢。表現(xiàn)在這樣幾個方面:第一,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終裁判機關,它使案件有了最終結果,已確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檢機關時,因它沒有最后結果,沒有定罪,被害人被侵害事實尚無定論。第二,法院審判人員熟悉整個案情,便于確定救助金的數(shù)額。第三,審判機關有審級設置,可采取兩裁終局制,這樣有利于對裁定的監(jiān)督。對刑事被害人出現(xiàn)急需救治等緊急情況的,可設置先行支付的特別程序,根據(jù)案件所處環(huán)節(jié)不同,賦予公安、檢察、法院等機構先行支付的裁定權,以方便刑事被害人即時獲得救助。
我國對于救助金裁定可考慮設定這樣幾個程序:第一,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及其生前有撫養(yǎng)義務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向公安、檢察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請。第二,法院合議庭審查這幾項內(nèi)容:被害人的性別、年齡、有無職業(yè)及職業(yè)種類,月固定收入,有無扶養(yǎng)家屬;被害性質、程度、后遺癥以及所需治療費數(shù)額,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系,被害人過錯程度;被害后的影響:由該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職業(yè)、收入、家屬生活變化等;損害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予以賠償,賠償金的數(shù)額,是否獲取人身保險金等賠償及保險賠償?shù)臄?shù)額。第三,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定。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獲得救助的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同級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上訴或抗訴的期限可規(guī)定為十日。第四,二審法院裁定。二審法院合議庭經(jīng)審查,可作出,維持一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發(fā)還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的處理。救助案件與原刑事案件可合并審理,也可分開審理。救助案件被二審法院發(fā)還的,不影響刑事部分的裁判效力。第五,為避免被害人獲得雙重救助,應設立救助金返還制度。被害人在得到救助金后,又就同一受害事件,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獲得另一次具體的救助賠償時,原裁定補償金的法院有權命令刑事被害人或其他領取救助金的人返還全部或部分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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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這一點已經(jīng)不存在異議。分歧在于,除了國家財政保障救助資金外,是否要在立法里明確救助資金其他來源渠道。域外的救助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完全由國家財政預算承擔,如日本和英國;另一種模式是由國家財政稅收和其他來源共同承擔,如美國補償金主要來自于罰金和國家稅收,其中罰金包括罰金、附加罰金、假釋后工作收入、監(jiān)獄作品所得及保釋金等;我國臺灣地區(qū)將救助金包括法務部編列預算、監(jiān)所作業(yè)者的勞動報酬總額中撥出一部分和犯罪行為人因為犯罪所得或者財產(chǎn)變賣所得。關于救助資金的來源問題,主流觀點是主張多渠道籌措救助資金,如有學者提出采取“國家財政撥一點、民間捐贈集一點、從罰沒款收入中劃一點、向監(jiān)獄生產(chǎn)盈利收一點”的解決辦法,即除了國家財政預算之外,還可以包括針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罰金、沒收財產(chǎn)和罰款所得、監(jiān)獄服刑者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沒收的財產(chǎn)變賣后的一部分、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社會各界的捐助等等。[3]我們可以多渠道籌措救助資金,但犯罪所涉及的罰沒資金均統(tǒng)一上交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一管理,沒有必要將救助資金的來源進行細劃。筆者認為,國家應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該項救助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另外可以接受社會捐助。救助金應由政府財政負擔,救助金的發(fā)放可規(guī)定由最初裁定救助金的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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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立法情況看,有些國家制定單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比如日本制定《犯罪被害者等給付金支付法》。有些國家在刑事訴訟法典中作一些原則規(guī)定,并制定單行法、條例加以詳細規(guī)定,比如法國在其刑事訴訟法第十四編中對請求救助金作了規(guī)定,并且在該編中還規(guī)定,關于救助金決定的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規(guī)定。我國可以考慮在《刑事訴訟法》中,單列一章,就被害人救助程序等原則性內(nèi)容作出規(guī)定。然后,制定一部單行的《被害人救助法》,此法可分為實體和程序上、下編兩部分內(nèi)容。實體方面可就救助對象、范圍、條件、方式、救助金數(shù)額等作出規(guī)定。程序方面可就行使救助決定權的機關,救助的申請、受理、裁定程序,上訴的期間等作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
國家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規(guī)定的差異,源于各國的法律傳統(tǒng)和基礎國情的不同。一項法律制度的確立,需要經(jīng)過長時間的摸索和反復的修訂。經(jīng)過比較借鑒,可以為我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參考。各國各地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雖然在機構形式、運作方式上等有所差異,但基本內(nèi)容有兩個方面,即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犯罪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感到痛苦無助、絕望,非常需要精神的撫慰。對于被害人的精神撫慰,我國也可以作一些有益的嘗試,如對于強奸犯罪、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的被害人提供精神上的鑒定測試和心理輔導,臺灣地區(qū)的救助制度比較細膩、更人性化。關于被害人精神層面的救助,具體可借鑒臺灣的做法。
總之,我國目前在犯罪被害人救助及保護方面還剛剛起步,有必要根據(jù)本國國情,借鑒他國的立法經(jīng)驗,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權利的立法保護。
【注釋】
[1]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與救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8。
[2]特里·L·庫柏[美].行政倫理學—實現(xiàn)行政責任的途徑[M].張秀琴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74。
[3]湯嘯天.犯罪被害人學[M].甘肅: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