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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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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目前還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論界已開始對這一課題展開研究,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摸索,有些地方已經開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的嘗試。近年來,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關注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問題,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保障問題研究,并努力探尋解決路徑。我國目前經濟尚不發(fā)達,由國家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救助被害人還相當困難,但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能擺脫困境,仍應順應世界人權、人道主義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關鍵詞】國家責任論;社會福利論;救助對象;機構程序
【正文】
  我國法學界在不斷討論探索關于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實踐中,對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無力賠償其損失而生活特別困難的,由當?shù)孛裾块T給一些社會救濟。但因無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濟非常困難,根本解決不了實質問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有效的國家救助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的做法。
  一、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制度是一個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歷史的過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3600多年以前的《漢穆拉比法典》。20世紀60年代這一制度重新被關注啟用,至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領域作為“被遺忘的人”的狀況開始發(fā)生很大的變化,被害人在各國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得到重視與提高,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加強刑事程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新西蘭于1963年建立了一個刑事?lián)p害補償法庭,并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lián)p害救助法》,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補償?shù)膰?。實行對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實現(xiàn)了從國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到國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三元模式的演變,以及通過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真正實現(xiàn)刑法社會防衛(wèi)的刑事政策訴求。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障,由國家給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一項共識。英國在1964年8月設立了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制度,隨后,加拿大、美國、奧地利、荷蘭、德國、法國、澳大利亞、瑞典等國家通過立法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日本于1981年1月正式實施被害人救助制度。1985年聯(lián)合國大會第40/34號決議通過《為罪行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以聯(lián)合國文書的形式規(guī)定了保障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則。韓國、菲律賓、泰國等國家也相繼通過了有關刑事被害人補償?shù)牧⒎ā=陙黼S著被害者學的發(fā)展,被害人權益保障成為刑事政策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世界各國在對被害人救助方面,各有特色。由于國情不同,在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必然也有所不同。澳洲的被害人救助方案,提供了以下的服務內容:訊息與數(shù)據(jù)提供;咨詢服務;肢體復健服務;轉介處理;支持關懷;辯護;危機處理策略;法院審理支持;提供經濟上或生活上的協(xié)助等。澳洲所實施的被害人協(xié)助方案,在心理創(chuàng)傷復健服務部分,會針對每一個案主進行兩小時的心理評估,一旦確認案主有此需要,經由審核通過,就會提供持續(xù)四十八小時的心理咨詢服務,并依特殊需要安排家庭治療服務。而專業(yè)人員所提供的協(xié)助則分為三大類別:一是法律權益告知,實質與經濟資助、求償、申訴、訴訟等;二是法律專業(yè)人員的協(xié)助,協(xié)助文件準備過程、法律咨詢、辯護等;三是社會與心理資源的協(xié)助、法院審理支持、危機處理策略、心理支持與治療、提訊、復健、轉介等。而志工人員提供的協(xié)助則包括心理與法院陪伴,訊息與數(shù)據(jù)提供、社會資源的整理與提供等內容。
  亞洲第一個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國家是日本,而且取得很好的效果。1980年,日本頒行了亞洲第一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法律,即《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給付法》,被害人救助制度得以確立。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救助對象。救助對象需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日本國籍或在日本國內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遺族。其中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在日本國內及在日本國外的日本船舶、飛行器內所實施的,屬于傷害人的生命、身體的犯罪行為。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獲得救助,還必須是在犯罪行為引起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下,才給予被害人救助。對于重傷的標準和遺族的范圍以及救助的順序,該法及其施行規(guī)則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二是減額給付和不予給付的情形。以下情形不得給付或減額給付救助金: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有親屬關系,包括有事實上之婚姻關系;被害人誘發(fā)犯罪,或被害人對遭受被害也負有責任。三是申請和裁定機關。根據(jù)國家公安委員會規(guī)則的規(guī)定,領取給付金的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公安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公安委員會做出裁定。申請的期限是自知悉犯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兩年以內,或是自犯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七年以內。
  從目前世界一些國家有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規(guī)定來看,對于被救助對象有三種不同規(guī)定:其一,被救助的對象為暴力犯罪導致生命或健康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把救助的對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對人的生命、健康的損害。最為典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對象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如美國、英國、新西蘭等國均有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美國的補償范圍一般限定為暴力犯罪,聯(lián)邦還包括“酒后駕車肇事”和“家庭暴力案件”。補償對象原則上以向警方報案并與警方充分合作的被害人為限。有些州規(guī)定補償對象包括幫助警察制服暴力犯罪、逮捕罪犯遭受損失的被害人以及經濟困難或屬于福利補助對象的被害人。美國加州還規(guī)定了不予補償?shù)那樾危罕缓θ斯室鈪⑴c犯罪,被害人不與警方合作逮捕罪犯的,經濟并未因犯罪陷入嚴重困難的。其二,除了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給予救助外,還對因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而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因其它類似因素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之場合的被害者也應給予救助。其三,救助的對象不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而是在最廣泛的范圍內給予被害者救助,既包括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也包括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只有少數(shù)幾個國家是把所有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都列為救助對象,如加拿大、新西蘭,只要是刑法條款中規(guī)定為犯罪被害人,都可作為國家救助補償?shù)膶ο?。大部分國家都對救助對象作了限定,有的僅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但是也有些國家把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排除在救助對象之外,還有一些國家,過失犯罪不在救助范圍。
  在救助的方式方法上,也存在單純資金救助和資金救助與精神撫慰相結合兩種方式。一些國家如日本就只給予救助對象物質的救助,而且限定了最高金額,沒有精神上的幫撫。而澳大利亞等國,對救助對象既在物質上給予幫助,也在精神上予以積極撫慰。各國對具體補償金額的確定,一般有這樣幾種規(guī)定:第一,在立法中,確定不予補償?shù)膶ο?,如德國《被害人補償法》規(guī)定,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及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shù)牟涣袨檠a償對象。第二,國家補償?shù)牟⒉皇潜缓θ说囊磺袚p失,只是一種救助。第三,補償時,要考慮被害性質和受損害的實際程度,英、美補償法都有此規(guī)定。第四,補償時,要考慮被害人本身過錯或責任的大小。第五,已經通過其他法律獲得賠償?shù)谋缓θ耍瑧斚鄳蹨p補償金額。各國一般都規(guī)定了補償金額的最高限額。如新西蘭規(guī)定,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補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1500英鎊。美國一些州一般規(guī)定補償金額在1萬到15萬美元之間。德國的《被害人補償法》規(guī)定補償損失以人身傷害為限,不包括財產損失,并規(guī)定了恢復就業(yè)的措施和醫(yī)療待遇。
  世界各國規(guī)定的補償程序,大致包括補償申請和補償調查兩大部分。英國有一個獨立的刑事?lián)p害賠償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美國聯(lián)邦設立了隸屬于司法部的犯罪被害人署,多數(shù)州設立了類似犯罪被害人署的機構,有些州則分屬法院檢察局或勞工局等部門管轄。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有兩條渠道:一是對罪犯收繳的罰款,二是國家稅收。此外,世界各國對申請刑事?lián)p害補償?shù)钠谙抟沧隽司唧w明確的規(guī)定。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現(xiàn)狀
  我國尚未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我國《刑法》第36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也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國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賠償原則,如果被告人經濟上有困難,則予以減免。被害人能否獲得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因此,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賠償或其得到的賠償十分有限,不足以彌補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將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姆秶窒拊?ldquo;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人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狹小范圍。我國《民法通則》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但《刑法》卻將精神損害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外,這顯現(xiàn)了我國在立法上的邏輯混亂。
  我國雖然沒有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論界已開始對這一課題展開研究,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針對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問題摸索。很多地方司法機構已經開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的嘗試。
  臺灣地區(qū)于1999年成立了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xié)會,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實時且全面性的協(xié)助,并自2004年4月起于臺北分會辦理心理創(chuàng)傷門診計劃。臺灣地區(qū)針對犯罪被害人所提供的服務形態(tài)日益多元,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針對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的被害人所提供的服務,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xié)會針對犯罪行為造成的重傷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家屬所提供的協(xié)助等。另有車禍關懷協(xié)會針對車禍被害人所提供的服務。上述這些機構均偏向于非營利組織的形態(tài)。根據(jù)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xié)會的成立宗旨,其所提供的協(xié)助內容與美國大致相同。
  2004年2月,山東省淄博市政法委、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經濟困難救濟制度的實施意見》,這是我國大陸地區(qū)最早對刑事被害人實施國家救助的實踐探索。2004年1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青島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難救濟金管理辦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濟金制度。2006年8月,浙江省臺州市委政法委牽頭成立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員會,由地方政府設立專項救助資金,幫助那些因為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濟賠償能力而陷入生活嚴重困難的被害人家庭。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實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規(guī)定》,遭到犯罪行為侵害但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生活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經濟救濟。2007年11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特困被害人專項救助金發(fā)放管理辦法》,規(guī)定因他人犯罪行為遭受重大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并且無法及時得到賠償和其他社會救助,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在家庭生活困難、不符合其他社會保險救助、無力支付必要的緊急救助費用,可向檢察院申請專項救助金。這些做法,對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為建立統(tǒng)一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2006年7月16日,陜西漢陰縣發(fā)生震驚全國的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邱興華共殺害11人,于2006年12月28日被執(zhí)行槍決。鑒于犯罪人邱興華家人生活窘迫,孩子入學困難,政府給予一定的幫助和支持。社會上也有好多好心人捐款給邱興華的家人。這些捐款不僅使邱興華妻兒的租房和上學問題得到了緩解,也使這個家庭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如邱興華家里人用上了手機,看上了電視等。但該案11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卻陷入了極度的困境。在邱興華殺人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開庭中,被告人邱興華在法庭上說:“我愿意賠,但我沒錢。”這是我國刑事被害人不得不面對的凄涼現(xiàn)實狀況。邱興華無力賠償是客觀事實,也是大家預料中的事,但本案的刑事被害人家屬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只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做一次無望的努力。邱興華殺人案中,11個被害人家庭拿到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判決書成為一紙“法律白條”。有的被害人家屬向鎮(zhèn)政府、民政部門求助,希望能得到國家的救助,但和眾多刑事被害人一樣,這種求助基本沒有什么結果。因為,我國至今沒有把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問題上升到法律高度,刑事被害人向政府民政部門的求助,一般不會獲得必然的結果,最多也是象征意義的補償,根本不能解決什么問題。在邱興華殺人案中,犯罪人邱興華家屬得到了社會捐款與幫助,而刑事被害人家屬反而倍受冷落。所以,震驚全國的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雖然有了殺人者償命的刑事結果,但該案卻引發(fā)人們深深的思索,我國現(xiàn)行法律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的空白,在該案充分暴露。邱興華特大殺人案的“標本”性意義就在于,它再一次“拷問”了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將公眾的視角聚焦在了長期被忽視的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上。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當成一項重要任務。200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機制。”2007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和委員呼吁,我國應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對那些遭受嚴重犯罪侵害而又無法從犯罪人那里獲得賠償?shù)男淌卤缓θ藢嵭袊揖戎W罡呷嗣穹ㄔ簩Υ艘沧鞒隽嘶貞?,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在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辦法,以保護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肖揚介紹,關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問題,已經在10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了試點工作,2006年共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發(fā)放救助金780余萬元。2007年5月28日,四川省蒲江縣人民檢察院會同縣工會、共青團蒲江縣委、婦聯(lián)、民政局、教育局、殘聯(lián)等部門草簽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的意見(試行)》,開展對刑事被害人救助更為有益的探索。這些情況表明,在國際社會日益關注刑事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大背景下,我國已開始有益的探索,這意味著在我國缺位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有望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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