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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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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是與人的性命深切相關的唯一法律,它對于正義的渴求相對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強烈和迫切。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犯罪相關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刑法犯罪相關論文篇1

  淺談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

  【摘要】犯罪構成在整個刑法學 理論 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法的基本 內容 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刑法的基本任務就在于如何正確地定罪和恰當?shù)亓啃?。犯罪構成在整個定罪活動中具有界限功能和規(guī)格作用。如何對犯罪構成盡可能體現(xiàn) 科學 性和法定化,將是我國刑法學的重要任務,而對犯罪構成的 研究 探討和重新認識,必然成為對刑法原理思考的重要內容。但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到底有那些呢,成為要件的標準又是什么?本文對犯罪構成的通說要件以及成為要件的標準,構成要件和犯罪形態(tài)的關系等 問題 做了探討。?

  【關鍵詞】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 標準 犯罪形態(tài)?

  一、 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 發(fā)展 沿革

  犯罪構成理論是整個刑事 法律 理論的中心,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刑法理論都圍繞犯罪構成展開,因為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深入解決了犯罪問題。某個行為構成了犯罪,那么它是怎么構成犯罪的呢?刑法對某個行為是怎樣構成犯罪的解釋即為犯罪構成。于是“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 社會 危害性并為成立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理論的沿革。犯罪構成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現(xiàn)象,與其他事物一樣不是從來就有的,也經歷了一個產生、發(fā)展、變化的過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紀的歐州就已經產生,但當時只是訴訟上的意義。繼而傳到德國,經過幾個世紀的研究發(fā)展,到二十世紀真正系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才由德國法學家貝林格開創(chuàng),由麥耶完成。傳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學者對此加以發(fā)展,形成了 目前 資產階級國家中最具特色與代表性的犯罪構成。

  該種理論即為大陸法系國家中的犯罪構成理論。而另外一種性質、特點、內容都與之不同的理論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前蘇聯(lián)代表社會主義國家系統(tǒng),在犯罪構成理論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前蘇聯(lián)學者經過多次大的爭論,最終在犯罪構成理論上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而我國在新 中國 成立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開始對犯罪構成的理論進行研究和探討,并廣泛采納了前蘇聯(lián)的理論,經過““””的動蕩,我國學者終于在批判的繼承下,結合我國實際,逐步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

  二、 國刑法的犯罪構成概述?

  我國刑法作為全世界刑法的一部分,當然也不例外。在研究犯罪的同時對犯罪是怎樣形成的進行研究,改革開放后的犯罪構成理論在吸收以前理論之后加以發(fā)展,全國刑法學者對犯罪構成理論深入研究、探討甚至爭論,最終對犯罪構成的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犯罪構成是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我們這里所稱的是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一般概念,那么既然有“一般”必然就有“特殊”,特拉伊寧教授明確指出:“正象犯罪行為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危害社會的違法的和有罪的行為,又可以具體確定為偷盜、殺人等等一樣,犯罪構成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行為的諸因素的總和,也可以具體地確定為殺人、偷盜等罪的諸因素的總和。”談到這里,我們就必須指出的是,犯罪構成可以說是某個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亦可以稱一切犯罪所應共同具備的要件。于是就可以分為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共同要件。的具體要件是由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規(guī)定的。

  例如,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體要件即為“放火、決立爆炸、投毒以其他危險 方法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刑法做了很詳細的規(guī)定。而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每個犯罪行為都具備的,包含了每個具體犯罪行為之中,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抽象的要件。任何一個犯罪,必然含有相同的共同要件,于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某一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 分析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成為必經之路。那么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有那些呢?在我國刑法界,存在著幾種不同的主張,有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每個學說都從各自角度分析了犯罪構成,都有它的可取之處。而在我國,形成通說并被刑法所采納接受的即四要件說。四要件說源于前蘇聯(lián)犯罪構成理論,主要包括1、犯罪客體。即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2、犯罪客觀方面。指危害行為和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3、犯罪主體。即實施危害,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4、犯罪主觀方面。即行為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還看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刑法的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為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則其他危險方法的一種。犯罪客體是侵犯了我國社會的公共安全。

  客觀方面是指實施該行為并產生了某種后果。如果某人實施行為符合以上四個方面的全部,那么其就為犯罪。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對于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需也必須從犯罪構成的四個共同要件分析。刑法是懲治犯罪的,而是否犯罪又是靠犯罪構成來衡量的,所以毫無疑問,犯罪構成理論是整個刑事法律的核心、精髓。刑法學的其他理論都圍繞其拓展開來。從以上給出的犯罪構成的定義以及舉例不難得出,犯罪構成是一個由諸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所謂“有機整體”在肯定整體的同時強調聯(lián)系性。“此處所謂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并不是指各個要件之間互不相干,只是機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彼此聯(lián)系、相互依存,形成犯罪構成的有機統(tǒng)一體”。?

  三、 構成要件的標準?

  既然按照刑法學通常的標準,認為構成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就是犯罪構成,那么確定哪些因素能成為這些要件,有沒有標準呢.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能成為構成要件的,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怎樣評價這種說法,我認為能否成為構成要件可從兩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將哪些事實特征納入某種具體犯罪的成立要件,確實存在著一個取舍的問題。只有那些能體現(xiàn)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應受懲罰的程度才能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里,在這個意義上講構成要件的標準通行的說法是成立的。此標準應對立法者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有約束。但從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還能否成為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條文明確規(guī)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來就說明此種行為的本身已達到懲罰的程度或者已具備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是我們怎樣取舍的問題,而且我們應用法律的問題。

  在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上我們應堅持是后者,唯其如此,才能使我們的學術研究有針對性。如小偷小摸行為,不能認為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因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里有一個數(shù)額問題,數(shù)額較大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不具備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這個事實特征確實是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這種評價并不是來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條文本身就具備的,不以司法人員及他人的意志為轉移,只要嚴格按罪刑法定原則辦事就解決了。因此,評價某個因素是否能成為構成要件,不能從法律規(guī)定之外去考察,必須依據(jù)法律本身。構成要件的標準只能是成為某種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的那些事實特征,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就不能認為是構成要件。?

  依據(jù)本文的標準,犯罪客體,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能否認定為構成要件就值得思考。因為犯罪客體從刑法規(guī)定上看有許多不明確,甚至根本沒有規(guī)定,需學者們抽象概括。如果說構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不允許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體的認定是與此不相符的。如受賄罪的侵犯客體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學教材都有自己的說法。這與構成要件的法律性不符。實際上司法解釋并沒有受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通常模式的限制,如以盜竊方式破壞通訊設備,如果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能按破壞通訊設備罪處罰,而是按盜竊罪認定。那么同一行為侵犯的客體又怎樣認定呢?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但并不妨礙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我們完全可以把這些放在構成之外作為一個其它問題去探討。同樣因果關系問題也不宜作為構成要件去研究,因為一般法條規(guī)定可能為某種行為模式或結果或其它方面,但決不會將因果關系并列出來。需要探明的是我們依據(jù)一定原則實事求是找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的關系,但是因果關系在這里不是犯罪成立與否的要件。?

  四、 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tài)?

  我們已往對犯罪形態(tài)的 研究 往往是與故意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的,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認為犯罪形態(tài)應理解為犯罪的不同表現(xiàn)形式,體現(xiàn)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及教唆犯,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累犯以及危害較大或情節(jié)較重的犯罪等。這些具體形態(tài)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現(xiàn)形式,當然它們也都具有犯罪構成,這些形態(tài)的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形態(tài)下的犯罪構成有何區(qū)別,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與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歷來是爭論的焦點。

  我國刑法學的研究與前蘇聯(lián)的研究有相似之處,即都認為具備犯罪構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處,如認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稍加 分析 ,這種說法就很難站得住。既然犯罪構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tài)缺少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行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這個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還是某種犯罪形態(tài)所應滿足的條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

  實際上在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有一種誤解,認為各種形態(tài)犯罪之區(qū)別是犯罪構成的不同,這種認識的方法 與我們研究構成的意義是不相符的,犯罪構成的意義一般認為有三點,一是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的依據(jù),二是為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提供標準,三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從這些意義中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犯罪構成只是為我們研究犯罪的成立確立了一個規(guī)格或標準,有了這個規(guī)格,至于怎樣去認定屬于何種形態(tài)下的犯罪,怎樣去量刑,這不是規(guī)格或標準本身要解決的 問題 。如某人攔路搶劫,卻被別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機關,對這一行為我們首先需認定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備了搶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還是既遂僅是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去考慮,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影響。

  因此犯罪既遂狀態(tài)下的犯罪成立要件與其他未處于既遂狀態(tài)下的犯罪成立要件應是一致的,如果說有區(qū)別的僅是同一種性質下的犯罪不同表現(xiàn)形式,區(qū)別它們不應該從犯罪構成上著手?;谑鱿敕?, 理論 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構成、減輕或加重構成是不妥的。因為減輕或加重的事實特征不是構成因素,不能用 哲學 意義上量變與質變的道理去理解這個問題。量變的因素在立法時已被這一具體質的 內容 所包含,量變的因素僅對量刑有一些影響。?

  再者,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的刑事立法在對待犯罪未遂這類犯罪形態(tài)采取的是從刑法分則中單列出來安排在總則里。我們在探討這些形態(tài)的犯罪構成過程中不應忽視這一立法現(xiàn)象,即這些帶有共性的內容是從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中概括 總結 出來的,在立法上為了表達的簡潔,把它們統(tǒng)一規(guī)定在總則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們放到分則中去。司法實踐中就是把這些總則中規(guī)定的內容要具體地還原回分則中去才能正確地定罪量刑,沒有什么一般的共同要件和具體的犯罪要件。在此前提下,又可能表現(xiàn)為各種形態(tài),它們的區(qū)別不是構成的區(qū)別,那是在具備了構成前提下若干非構成要件的不同。?

  五、 研究犯罪構成應堅持的原則?

  (一)、 歷史 唯物主義是我們研究犯罪構成必須遵循的原則。?

  犯罪構成這一概念源于資產階級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等國,其從訴訟意義引入到刑法實體中對罪刑法定無疑是有進步意義的。時至今日,資產階級學者研究犯罪構成形成的幾大流派,如德國貝林格和麥耶的構成要件論,梅茲格為代表的新構成要件論,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構成要件理論。不否認這些刑法學者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都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我們應從本質上予以批判,但在具體的研究方法上以及犯罪構成體系上可供我們 參考 借鑒的東西很多,不能一概否定。如資產階級犯罪構成研究在邏輯上具有同一性。犯罪成立與構成要件的符合的有別性,以及構成要件為核心建立犯罪構成大廈等具體的方法在今天看來不失為有意義的探討。

  相比較前蘇聯(lián)學者雖然提出過建立 社會 主義國家犯罪構成體系的一系列有價值的觀點,但其內容并沒有嚴密的邏輯的同一性,許多方面存在著混亂,在批判資產階級犯罪構成過程中具體問題上又有不自覺陷入被批判的東西中去之嫌。因此前蘇聯(lián)的犯罪構成研究從總體上并沒有真正推翻資產階級的這一理論體系,自己建立起來的體系有些地方又不能貫徹到底。我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根據(jù)當時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雷同于前蘇聯(lián),盡管這些年刑法學者力求完善,但因包袱沉重,步履維艱。如何建立符合我國立法體系的犯罪構成,還需廣大刑法學工作者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實事求是 科學 評價資產階級的以及前蘇聯(lián)的有關理論。?

  (二)、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對犯罪構成的研究應有必要的制約。?

  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在人們已經形成的觀念里,既然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問題都應與犯罪構成有關,理所當然成為其研究對象。但是當我們從犯罪構成意義上考察,我們會發(fā)現(xiàn)這種認識未必科學。首先,犯罪構成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依據(jù)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構成犯罪,即有了某種行為成立犯罪所誚具備的一切要件。在此問題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要件各主體要件只有符合與不符合之分,并設有量上的差別,如盜竊行為沒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這種行為是盜竊罪的要件行為,至于數(shù)額巨大,特別巨大這些事實牲僅是一個量刑情節(jié),對定罪不影響。其次,犯罪構成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提供標準,這一意義的本身也說明犯罪構成就是一個規(guī)格,或者通俗講就是一個分界線,一側為犯罪和此種犯罪,另一側為非罪或其它犯罪,一旦越過這條線,其差別就是質的差別,再次從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從有無犯罪構成的角度去制約其研究對象的,如果我們的研究不顧及于此,就會發(fā)生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現(xiàn)象。

  (三)應擺正犯罪構成在刑法學中的地位

  首先,應肯定構成的內容是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決不是我們可以隨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們探討有關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具有 法律 性,但至于這些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作為成立犯罪的標準或規(guī)格叫什么,法律本身沒有直接規(guī)定,就象刑法對故意犯罪的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一樣,二者的區(qū)分只是刑法學理論上的事情。但理論上的研究其內容仍是圍繞刑法,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理解犯罪構成與犯罪成立的規(guī)格或標準的關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構成只講規(guī)格這一確切的法律內涵,又能站在作為一門學科去審視刑法學所應持的態(tài)度,以此比較超脫的心態(tài)去對待理論與實踐的關系。

  參考書目:

  (日本)小野清一郎:《犯罪構成要件論》, 中國 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前蘇聯(lián))A、H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 應用 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見樊鳳林主編:《犯罪構成論》,法律出版社

  蘇惠漁著:《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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