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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少年罪的確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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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并提出了“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方針,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指引了方向。改革開放后,我國刑事立法逐漸與國際接軌,加之我國社會發(fā)展的迅速,原來針對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罪名已不符合時代需要,97刑法正是在考慮青少年保護的國際趨勢并結(jié)合我國實際和青少年心理特征重新制定了少年罪。
  論文關鍵詞 少年罪 背景 犯罪心理 社會發(fā)展
  1997年《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少年罪。它是在1979年《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的。1979年《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單從罪名上說,相比79年刑法,97刑法刪掉了慣竊罪,增加了強奸、販賣毒品、爆炸和投毒罪。下文將分別從少年罪設立的國際國內(nèi)背景、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社會發(fā)展需要的角度分析少年罪的確定依據(jù)。
  一、少年罪設立的國際國內(nèi)背景
  鑒于少年在心智成長方面尚不成熟,以及在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各國不論在司法實踐還是立法上都貫徹了寬緩和教育的方針。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世界各國無不結(jié)合本國國情對刑事政策予以調(diào)整,出現(xiàn)了非刑罰化及人道主義的傾向。”進入80年代后,少年的保護從國內(nèi)立法保護走向國際立法保護。1985年通過了《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1990年聯(lián)合國通過《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1991年又通過了《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我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逐步走向國際化道路,順應全球化趨勢和信守國際規(guī)則成為時代潮流,這促使我國即使在八、九十年代全面“嚴打”的肅殺氛圍下,依然出臺了有利于少年的刑事政策。1979年中共中央第58號文件首次提出對未成年違法犯罪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1982年中共中央再次發(fā)文針對少年罪犯“必須堅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著眼于挽救。”這“標志著中國少年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正式定型”。1992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在法律上確定了這一規(guī)則。所有這些國內(nèi)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雖并不直接指導少年應對何種犯罪負責,但代表了國際國內(nèi)少年司法的趨勢和要求,即是有別于成人犯罪的寬宥、保護和教育。
  我國79年刑法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少年犯,減輕了少年犯的懲罰,但其條文的疏漏和簡略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擾。比如79年刑法少年罪中并沒有強調(diào)殺人、重傷是指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倘若一個少年失手將人殺死或致人重傷,也要處以殺人、重傷罪嗎?再如該條款中的慣竊罪,其意指經(jīng)常盜竊者,那么14歲之前實施盜竊,14歲之后又實施盜竊的應以盜竊論還是慣竊論呢?這個認定標準實際上很難掌握,更不利于對少年權(quán)益的保護。另一重要的缺陷是該條最后的開放性條款,在例舉完4個特定罪名之后,又加上“其他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這無疑將對少年的刑罰處罰范圍大大擴展了,使得大部分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都可能成為監(jiān)禁少年的理由。這些顯然是與國際國內(nèi)對少年犯實行寬宥、保護和教育方針的大環(huán)境和總趨勢相違背的?;谶@樣的因素,97刑法在對少年犯罪的罪名設置上變得更加科學更加明確。在罪名的選擇上也充分體現(xiàn)了對少年犯罪的謙抑態(tài)度,列舉的8種罪名均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有少年罪在最高刑上都有死刑,最低刑也要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典型的重罪。
  二、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
  大量研究表明,少年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中明顯的反映出不成熟和嚴重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1)缺乏對崇高理想、目標的追求,顯得精神空虛。(2)社會性低,社會責任感和規(guī)范約束力差。(3)分辨力差,難以認清是非善惡。(4)缺乏羞恥心、同情心、憐憫心等,對人冷淡、有敵意。(5)暴躁、挫折耐受性低,好攻擊。(6)缺乏獨立性和自控力,易受外界情境和他人的影響。這些性格特征使得少年犯罪多為情緒型犯罪。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117名青少年犯(主要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進行了分析,發(fā)現(xiàn)其中因賭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8名因霸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8名,因出氣而導致犯罪的有30名,因義氣而導致犯罪的有26名,其他情形有5名??梢姡榫w型犯罪在少年犯罪中占據(jù)著極大的分量,情緒的難以抑制是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狀態(tài)。情緒型犯罪行為多有盲目性、沖動性、戲謔性、情緒性、和殘暴性的特征,其突出的心理特征是異常的自尊心、消極的情緒情感、挫折耐受力差。這與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是十分吻合的,且此種心理狀態(tài)多表現(xiàn)為殺人、縱火、投毒、爆炸、強奸等發(fā)泄性犯罪。此外,少年階段特有的心理生理不平衡狀態(tài)以及思想意識和認知水平的差距,賦予了少年犯罪另兩個重要特征即具有“情境性”和“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所謂情境性即是指犯罪往往由環(huán)境誘發(fā)而起,存在適宜犯罪的環(huán)境和機遇是產(chǎn)生犯罪動機的原因,這類犯罪的重要特征就是缺乏事先周密的策劃和預謀,臨時起意性高。這一重要特征使得少年很少從事綁架、詐騙等需要精心策劃,周密安排的犯罪活動。而“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是指少年很容易模仿他人或受他人暗示而發(fā)生犯罪行為。任何暴力、色情的影視作品、小說或者生活中的情節(jié)都可能引起少年的仿效,此外,“成年人教唆少年人犯罪較易得逞,正是基于少年易受暗示的特點”。
  因此,從少年犯罪心理特征角度來說,97刑法中為14到16周歲的少年們設計的少年罪具有相當?shù)暮侠硇?,除販毒罪外,其?罪都是少年犯極易觸犯的發(fā)泄性犯罪。而就販毒罪而言,通常是少年受到教唆、鼓勵的結(jié)果,這是與少年犯的心理狀態(tài)有極大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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