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與量刑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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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艷1由 分享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是指依照特定標準對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構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種性質進行判斷和確定的法律行為。通過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分清事故責任,以便維護當事人正確的合法權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據(jù)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態(tài),我們把其分為顯性形態(tài)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性形態(tài)的食品安全事故。顯性形態(tài)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結果,損害事實均以外在形態(tài)表現(xiàn)出來而為人們直接認識和判斷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為顯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隱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結果,損害事實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態(tài)表現(xiàn)出來,而是必須借助特定的科學手段才能別人們所認識或者在現(xiàn)今狀態(tài)下無法被人們所認識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轉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鑒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為了能夠準確,客觀,公正的認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實際的操作中,務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原則。此原則是認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腳點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造成的后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實。然而,在確定事實的過程中,也應該是建立在證據(jù)確鑿充分的基礎之上的。(2)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我們應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食品衛(wèi)生法》,《食品衛(wèi)生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規(guī)范,依法認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學技術的原則。因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準確的認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現(xiàn)代醫(yī)學技術上的判斷。
四、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如何確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責任承擔者的法律責任,取決于如何定罪與量刑。在上文中,我們已經分析了如何認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責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純粹法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聯(lián)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的行為負責任,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為,他應受制裁。”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有違法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上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為食品安全事故威脅到公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有極大的破壞性影響,所以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為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屬于對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201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比如將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瀆職從瀆職罪中單獨的剝離出來,增加了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但是,在我國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領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出現(xiàn)了定罪與量刑的不對稱。根據(jù)刑法上的有關理論,食品安全犯罪大多為故意犯罪,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仍存在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們應該有必要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展到過失,或者增加過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間接的適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總結
鑒于食品安全關乎廣大普通民眾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fā)生,其社會危害后果往往遠遠大于其他類型的犯罪所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要正確的處理定罪與量刑,使刑法成為保障食品安全的真正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