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通犯罪的現(xiàn)狀及刑事對策探討(2)
時間:
李福芹1由 分享
三、交通犯罪的刑事對策之完善建議
鑒于目前我國交通犯罪現(xiàn)狀的嚴峻性,和現(xiàn)有刑法規(guī)定和司法的諸多不足,以下就交通犯罪的刑事對策完善建議予以探討。
(一)在立法上增加新的罪名,充分發(fā)揮刑法保障交通安全的作用
現(xiàn)代交通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刑法對介入交通領域的犯罪,不僅要保護具體被害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更重要的是還要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包括在具體事故發(fā)生之前對危險駕駛行為的禁止,以及在事故發(fā)生后的及時妥善的處理,要形成全方位的立體的保護網(wǎng)絡。為此,必須在現(xiàn)有刑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新的罪名。但是,在予以犯罪化的同時,也要考慮交通違法行為的普遍性,要有所選擇,只能將一些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犯罪化,以保障刑罰處罰的及時和可能性,避免因犯罪黑數(shù)過大,使交通犯罪人產(chǎn)生僥幸心理,難以形成規(guī)范意識,降低刑法權威。鑒于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和我國交通安全的現(xiàn)實,建議增設下面罪名。
1.增設危險駕駛罪。醉酒、吸毒后駕駛,以及飆車、嚴重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威脅是顯而易見的,酗酒駕車等形同車道上滾動的炸彈,可能發(fā)生災難性車禍,嚴重威脅交通安全,這本來可依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處罰,但不能滿足用路人的安全需求{7},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應該是勢在必行。有學者認為,在我國交通道德、交通執(zhí)法和道路狀況都相當不理想,危險駕駛現(xiàn)象積重難返的現(xiàn)實情況下,無論是選擇危險犯模式還是行為犯模式,都會造成嚴重的弊端:一是刑事立案率激增,公安、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監(jiān)獄人滿為患;二是打擊面過寬,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弱化刑法的公眾認同感;三是加劇交通刑法和交通行政法之間本來即不平衡的關系,弱化司法權威,助長交通行政不作為{8}。還有學者指出,法律修正在成本上不具經(jīng)濟性,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解釋機制的適用不失為一項變通的良方{9}。這些觀點基本可以反映反對將危險駕駛行為犯罪化的理由。
但是,首先,如前所述,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性極大,已經(jīng)嚴重危及公共安全,需要刑法的介入,保護公眾安全,保障在現(xiàn)代社會中至關重要的交通秩序,而刑法的介入和交通行政法之間并不會沖突。刑法作為調(diào)整社會生活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線,只是針對交通行政法無法充分評價和調(diào)整的嚴重違法行為,以此來滿足人們對交通安全的要求,而一些輕微的違法行為還是由交通行政法處理,通過明確的立法,二者之間的界限應該是比較明顯的。其次,所謂會造成刑事案件激增,也不應該成為理由。正是由于危險駕駛的嚴重違法行為大量存在,危及交通安全,才需要刑法介入調(diào)整,通過刑法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減少這些行為的發(fā)生,這才是刑法的目的。我們需要做的是在程序上作優(yōu)化調(diào)整,以適應現(xiàn)實需要,達到刑法的目的。確實,由于危險駕駛行為的大量存在,刑法介入,會出現(xiàn)打擊面過寬的情況,導致“刑罰通貨膨脹”和刑罰感受力下降{10}。為了避免這樣情況出現(xiàn),就需要明確刑法只針對嚴重違法的危險駕駛行為,而且應該注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再次,對于從立法經(jīng)濟性角度出發(fā),主張運用司法解釋替代修正刑法的觀點,也存在問題。刑法不僅是裁判規(guī)范,也是行為規(guī)范,具有行為規(guī)制機能,即刑法將一定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并給予刑罰處罰,表明該行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許的(評價的機能),同時命令人們作出不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決定(決定機能),據(jù)此防止犯罪的發(fā)生{11},行為規(guī)制機能體現(xiàn)了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只有當公眾能明確知道刑法禁止的行為,才能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調(diào)整自己的行為,避免實施犯罪。如果刑法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甚至將一些罪與非罪區(qū)分的重要內(nèi)容,委之于司法解釋,則難以發(fā)揮其一般預防功能。尤其是在交通領域,我國道路交通正處于快速發(fā)展時期,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普遍還不是很強,汽車文化還有所欠缺,規(guī)范、禮讓、文明等駕駛習慣還沒完全建立,充分發(fā)揮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讓大家明白什么樣的交通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就更顯重要了。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對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也予以刑罰處罰,如日本、德國、新加坡。
至于如何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有幾點必須注意:第一,本罪應該是危險犯,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危險行為包括醉酒駕駛、吸毒后駕駛、嚴重超速駕駛等。第二,危險駕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的為本罪的結果加重犯。第三,本罪的法定刑應有主刑和附加刑,在出現(xiàn)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主刑應高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可至無期徒刑,這樣才能對其予以充分評價,也可避免現(xiàn)有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偏低的弊端。有學者提出可以規(guī)定死刑{12},筆者不予贊同。此外還可增加財產(chǎn)刑和資格刑作為附加刑。
2.單獨設立肇事逃逸罪。如前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危害性較大,我國法律不可謂不重視對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罰。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jié)之一,而按照《解釋》的規(guī)定,肇事逃逸在一定情況下還可以作為定罪情節(jié)。但是這些規(guī)定還存在問題。首先,《刑法》和《解釋》對同一行為既作為定罪情節(jié),又作為量刑情節(jié),本身就存在矛盾,這一矛盾反映了立法者對肇事逃逸行為的認識不足,雖然認識到其危害性,但還沒認識其對交通秩序破壞的嚴重性,所以不能下決心予以單獨的犯罪化。其次,按照以上規(guī)定,還是有一些肇事逃逸行為無法按照犯罪處理,包括沒有造成重傷后果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和行為人不負有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13}。而且按《解釋》的規(guī)定,只能處罰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行為,大大縮小了其處罰范圍。也許有人會說,可以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這些肇事逃逸行為,要求承擔行政責任,處200 ~ 2000元以下罰款,或處15日以下拘留。但是,處罰肇事逃逸是為了避免引發(fā)公共危險。任何肇事行為,不論有無死傷,都不應該逃離現(xiàn)場{14},如果對肇事逃逸行為僅處行政責任,難以保障交通秩序的安全。再次,在現(xiàn)有《刑法》規(guī)定之下,對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責任,沒有將交通肇事行為和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zhì)獨立考慮,沒有獨立的罪名,就難以發(fā)揮刑法警戒社會大眾的作用。
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很多國家與地區(qū)規(guī)定獨立的犯罪予以懲處,綜觀這些國家與地區(qū)刑法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處理方式,可以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設立專門的罪名處罰,另一類是以非專門性罪名處理{15}。我國《刑法》由于沒有不救助罪的規(guī)定,建議規(guī)定單獨的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法定的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報警接受處理義務,逃離現(xiàn)場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沒有特定目的的要求;主體是交通肇事者,不能包括沒有責任的被害人;客體是交通秩序。至于具體條文的表述和法定刑的規(guī)定可做進一步探討。
(二)注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處理交通犯罪中的運用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指對刑事犯罪區(qū)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16},它是我國當前刑事法治領域中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對我國刑事司法活動具有基本的指導作用{17}。在處理交通犯罪案件時,也應當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全面把握交通犯罪形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方式、后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犯罪后的表現(xiàn),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予以區(qū)別對待,依法從嚴或從寬。鑒于我國目前嚴重的交通安全形勢,和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對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嚴厲處罰的司法經(jīng)驗,加之我國已經(jīng)通過交通行政管理行為,對大量的一般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流入到刑事訴訟程序的已經(jīng)是比較嚴重的交通犯罪行為,因此,對交通犯罪行為應從嚴處理。在從嚴處理的整體背景下,再考慮是否有從寬的情節(jié)。具體而言,首先,對一些重大的、惡性的交通犯罪案件,如醉酒駕駛、嚴重超速、嚴重超載、逆行、忽視交通信號等引發(fā)事故,造成重大死傷的案件,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應該從嚴處理,當然,在從嚴處理的基礎上也應依法考慮各種從寬的情節(jié)。另外,考慮到交通犯罪已經(jīng)成為一般性的日常犯罪,很多人都可能成為交通犯罪人,如果對所有案件都從嚴處理,可能會產(chǎn)生新的社會矛盾,司法部門也會不堪重負,因而對一些危害后果較小,犯罪人能及時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交通犯罪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從寬處理。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要糾正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交通犯罪案件過于從輕的一些不正確的做法。有些司法工作人員認為,犯罪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畢竟是過失心態(tài),主觀罪過較小,如果能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就不需實際科處刑罰了,所以對交通犯罪人適用緩刑的情況較多。實踐中,隨著現(xiàn)代交通的發(fā)展,交通安全已經(jīng)成為社會秩序,交通犯罪既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痛苦,也嚴重影響到交通的順暢,破壞交通秩序,影響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對動輒奪取人命的交通犯罪行為,處罰得比盜竊行為還輕,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公眾心目中難免會產(chǎn)生以錢贖刑的感覺,難以滿足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感情。對于犯罪人而言,大量適用緩刑的處理,不會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痛苦,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也不會促使他們認真反省,審慎注意將來的交通行為。
(三)注重對交通犯罪人的個別教育改造,充分實現(xiàn)刑法特殊預防的功能
應當說,交通犯罪人是不同于一般犯罪人的,除了一些比較明顯的漠視他人生命的犯罪人之外,多數(shù)交通犯罪人是健全的社會人,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反社會的人格危險性明顯低于一般犯罪人,因此,為了充分實現(xiàn)刑法的特殊預防功能,對其進行的教育改造,可以和一般犯罪人不同,而且必須不同。交通犯罪人因其罪刑不同,有判處緩刑,監(jiān)外執(zhí)行的,也有判處監(jiān)禁而服刑的,但由于其共同的特點在于交通安全意識薄弱,因此應注重交通安全意識的教育。對于被判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可以要求犯罪人與被害人進一步接觸,甚至親自照顧被害人,讓他們更真切地了解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痛苦,以助其反省。同時,在緩刑期間,對他們應予禁止一定時間的交通行為,或?qū)ζ浣煌ㄐ袨橛枰员O(jiān)督觀察,還應責令其以各種形式學習交通安全規(guī)范,樹立正確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指導思想。對于被判監(jiān)禁的交通犯罪人,在日本有實施所謂集中拘禁處遇制度,即對于因交通犯罪而被判處監(jiān)禁的服刑人,集中關押,以在開放的處遇中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同時進行以安全教育為中心的處遇{18}。這一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既能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改造措施,又能避免交通犯罪人被其他類型罪犯感染,值得我國借鑒。具體做法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那些無其他犯罪記錄和前科記錄的交通犯罪人,集中關押管理,按照肇事原因的不同,給他們開設各種課程,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同時,對所有犯罪人,以各種方式予以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交通安全意識。另外,對他們的看管要松于一般犯罪人,在監(jiān)禁設施內(nèi)有較大限度的活動自由,也可以與外界有較自由的書信往來和會見。這樣,既能保證其在監(jiān)禁期間接受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又不至于太脫離社會,造成將來回歸社會的困難。
【參考文獻】
{1}交通安全工作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EB/OL].http://www. anquan. com. cn/Wencui/guanli/traffic/201003/143667. html. {2}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超1.86億輛駕駛人接近2億人[EB/OL ] . http://auto. ifeng. com/topic/j i ashi ren/news/ dome stic ind u stry/ 20100108 /185082. shtml. {3}{18}[日]大谷實.刑事政策學(新版)[M].黎宏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92,402. {4}左信.交通肇事罪立法利弊分析[J].承德民族師專學報,2005,(1). {5}付澤,張雅婷.論交通肇事罪立法之完善[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0). {6}院齊林.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0. {7}{14}林東茂.刑法綜覽[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85,393. {8}劉遠.危險駕駛的刑事責任問題探究[J].法學論壇,2009,(6). {9}于志剛.危險駕駛行為的罪刑評價[J].法學,2009,(9). {10}[日]森本益之,瀨川晃,上田寬,三宅孝之.刑事政策學[M].戴波,江溯,丁婕,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257. {11}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26. {12}趙秉志,張磊.“酒駕”危害行為的刑法立法對策[J],法學雜志,2009,(12). {13}初炳東,黃春燕.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獨立犯罪化問題研究[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2). {15}李朝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獨立犯罪化芻議[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 {16}盧建平.刑事政策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64. {17}黃曉亮.論“酒駕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對策[J].法學雜志,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