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理論批判與重構
【內容提要】犯罪構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條件,因而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但我國的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卻混淆了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的概念,在對犯罪構成進行論證時用犯罪結構取代了犯罪構成,由此而產生了一些理論上的混亂,并且窒息了犯罪構成的犯罪識別功能。因此,必須對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作出科學的區(qū)分,并在此基礎上重新構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
當前,刑法學界正在對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批判。筆者認為,我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的最大弊病在于用犯罪結構取代了犯罪構成。因此,批判和重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要求對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作出科學的區(qū)分。本文擬就此談談個人看法。
一、對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批判的回顧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構成學說,是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即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多年來,該學說為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發(fā)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其不足逐漸暴露出來。刑法學界開始對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批判與反思。在中青年刑法學者的視野中,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已經(jīng)被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改造。在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終將脫胎換骨的現(xiàn)實命運面前,對各種批判與反思進行回顧與總結,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深化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學界對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的批判大體是在以下幾個層面展開的。
(一)關于犯罪構成要件的數(shù)量
犯罪構成究竟應當包括幾個要件,除了四要件說外,還有否定說、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所謂否定說,認為只存在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構成要件。所謂二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觀要件和犯罪的主觀要件兩大要件。如陳興良教授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罪體和罪責。[1]所謂三要件說,又分為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來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因此主張將二者合并為一個要件,即“ 危害社會行為”。另一種觀點為張明楷教授所力倡。張教授認為,所謂犯罪客體,即法益,根本不應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的意義已經(jīng)被包含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中。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文,正是在犯罪概念中說明犯罪客體的。行為符合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僅表明行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法益。將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否定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的實質內容,似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只是由犯罪客體決定的。所謂五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五個要件。這種觀點實際上是認為犯罪行為應單獨成為構成要件之一,犯罪客觀方面只包括犯罪結果及其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關于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
1.關于犯罪客體。通說認為,“所謂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2]應當說,在傳統(tǒng)犯罪構成四要件中,受到批評和挑戰(zhàn)最多的當屬犯罪客體。對此,有以下幾種觀點對其提出了質疑。有的學者主張“社會關系說”,認為刑法不僅要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而且也要保護有利于生產力發(fā)展的非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因此,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關系。[3]有的學者則認為,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利益。“為了克服傳統(tǒng)犯罪客體概念存在的嚴重缺陷,把犯罪客體歸結為犯罪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是比較科學的”[4],并因此提出“在我國,犯罪客體是指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5]張明楷教授則將犯罪客體界定為法益,“法益是指根據(jù)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這是一般性的法益概念,其中,由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則是刑法上的法益”。[6]還有的觀點認為,犯罪客體即犯罪對象。如張文先生認為犯罪客體應當“解釋為犯罪對象”,即是指“犯罪行為所具體作用的人和物”。[7]劉生榮博士則提出“犯罪客體是法律權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單位以及國家和社會,也稱刑事被害人”。[8]
2.關于犯罪主體。通說認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9]應當說,除了在犯罪主體理論中增加了單位犯罪主體以外,在犯罪主體的概念上,未有大的爭議。
3.關于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的主觀方面。通說認為,“犯罪客觀方面,是指依照刑法規(guī)定,說明侵害某種客體的危害社會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客觀條件等客觀事實特征的總和”。[10]“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他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11]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是構成犯罪的兩大實質性要件。對此,在概念上并無大的分歧,故不再贅述。
(三)關于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
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認為,“所謂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12]并且認為,“所謂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并不是指各個要件之間互不相干,只是機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彼此聯(lián)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構成的有機的統(tǒng)一體。任何要件脫離了這一整體都將不再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同樣,缺少了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其他要件也將喪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因而犯罪構成的整體也就不復存在”。[13]在此基礎上,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將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之間的順序排列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后來,有學者改變了這種排列順序。如有的學者提出,“犯罪構成共同要件應當按照如下順序排列: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14]并且認為,“犯罪構成其他三方面要件都是以犯罪主體要件為基礎的,犯罪主體要件是犯罪構成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它是犯罪構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構成整體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定罪原則的基礎”。[15]“就犯罪構成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是為了說明犯罪構成整體并為進一步認定犯罪提供規(guī)格和標準這一點來講,其邏輯排列當依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的順序更為合理和科學”。[16] 何秉松教授則從系統(tǒng)論的視角出發(fā),采用了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的排列順序,并且認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體對法律所保護的客體的侵犯,而主體只有通過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體。這樣就形成了一切犯罪構成的基本結構,即犯罪主體——中介——犯罪客體。在這里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這個有機整體的兩極,連接這兩極的中介是犯罪主體進行的犯罪活動。由于任何犯罪活動都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都是人的內部主觀意識與其客觀的外部犯罪活動過程的統(tǒng)一。它又可以分為犯罪活動的主觀方面(簡稱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簡稱犯罪客觀方面)”。[17]
就以上三種排列順序來看,可以認為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的排列順序是從客觀到主觀的排列順序,后兩種則是從主觀到客觀。應當說,不同的排列順序反映了構成要件之間不同的內在邏輯聯(lián)系。對從主觀到客觀的排列順序,張明楷教授進行了新的批判。張教授認為,從客觀到主觀的認定犯罪順序不能改變,犯罪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必須從客觀到主觀,而不可輕易改變?yōu)閺闹饔^到客觀。“從主觀到客觀的排列順序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有導致侵犯人權的危險;其次,將主體置于犯罪構成的核心地位,與法益侵害說存在沖突;最后,從主體到客體的觀點混淆了法定的犯罪構成與現(xiàn)實的構成事實”。[18]
(四)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理念與底蘊
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發(fā)展過程中,學者們對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的批判逐漸從要件的數(shù)量等深入到了理念的層面。批判者基本上認為,我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是封閉性的,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是開放性的。因此,在人權保障問題上,我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與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相比,自然是遜人一籌。
陳興良教授將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稱為“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將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稱為“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將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稱為 “耦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通過比較,陳教授認為,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一種遞進式結構,在對犯罪的認定上采取排除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環(huán)環(huán)相扣、層層遞進,各要件之間的邏輯關系明確,這種遞進式結構將某一行為認定為犯罪須進行三次評價,構成要件該當性是事實評價,為犯罪提供行為事實的基礎;違法性是法律評價,排除正當防衛(wèi)等違法阻卻事由;有責性是主觀評價,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主觀基礎。以上三個要件,形成一種過濾機制,各構成要件之間具有遞進關系,形成獨特的定罪模式。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一種雙層次結構,本體要件和合法抗辯形成犯罪認定的兩個層次,在犯罪構成中介入訴訟要件,是英美刑法中所特有的,由于合法抗辯的存在,這種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在認定犯罪的活動中,引入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積極性,利用這一民間資源使認定犯罪更注重個別正義的實現(xiàn)。對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陳教授認為“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結構是耦合式結構,將四大要件分而論之,然后加以整合。……但這種耦合式結構也存在缺陷,主要是將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一種共存關系,即無我則無你,只要四個要件全都具備了,才說得上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在具體論證時,又分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加以闡述。這樣,在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上存在邏輯混亂的現(xiàn)象。……這個犯罪構成體系存在機械、僵化等缺陷,在許多問題上并沒有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19]
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我國形成犯罪構成結構封閉型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思想的理想化。“理想化的立法思想以全面揭示犯罪現(xiàn)象的本質規(guī)律為價值目標。事實上,真理是不斷探索和認識的過程,忽略這個過程,試圖在法典中一次性地綜述犯罪概念和構成,結果是,導致犯罪構成結構的封閉型格局。在這種結構形態(tài)中,個人(被告人)的權利主張受到忽視,權利和權力之間的結構不均衡。封閉型構成模式的核心是在犯罪構成框架內不包含‘反向機制’(即被告人合法辯護);之所以認為理想化的立法思想導致封閉型的犯罪構成結構模式,理由在于,理想化的立法方法過分夸大理性認識的作用,認為立法規(guī)則中的概念和范疇充分認識到了社會的復雜性,其內涵由國家單方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釋,而不承認來自個人(被告人)的任何見解,即壟斷和封閉對立法規(guī)則的解釋權”。[20]
筆者認為,刑法學界對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的上述批判都是有益的。但是,在筆者看來,我國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的最大的敗筆在于混同了犯罪結構和犯罪構成這兩個不同的理論范疇。事實上,犯罪結構和犯罪構成應當是分屬于犯罪學和刑法學的不同話語。這一理論范疇上的混淆,是導致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形成混亂局面的重要根源。因此,從理論上劃清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的界限,對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正本清源,對于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發(fā)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及其區(qū)別與聯(lián)系
“犯罪構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條件,因而又稱犯罪構成要件”。[21]在我國刑法學界,犯罪構成基本上是在犯罪成立條件的意義上來使用這一概念的。在犯罪成立條件的意義上來使用犯罪構成這一概念固然是正確的,但據(jù)此得出一般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大要件的結論卻是不正確的。因為,在對犯罪構成進行論證時,我們實際上用犯罪結構取代了犯罪構成。即使對犯罪結構而言,也存在層次關系上的混亂??梢哉f,正是對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的混淆,導致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因此,我們必須對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這兩個概念作出科學的界定和區(qū)分。
(一)犯罪構成
我們現(xiàn)在所理解和使用的犯罪構成,是在犯罪成立條件意義上的犯罪構成,因此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對此,刑法學界并無大的分歧。問題的關鍵是,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在對犯罪構成進行論證時不動聲色地脫離了“犯罪成立條件”這一原始出發(fā)點。“犯罪構成概念中,構成是關鍵詞,這里的構成通常又稱為構成要件”。[22]筆者認為,“犯罪構成要件 ”一詞較“犯罪構成”在體現(xiàn)犯罪成立條件的意義上更為直接,更為明確。應當說,一種行為,在何種情形下,符合哪些條件時構成犯罪,是犯罪構成理論所要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其最核心的問題。那么,應當如何對犯罪成立的條件進行展開呢?筆者認為,一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應當包括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首先,這種行為構成犯罪的事實條件,即該行為具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這一條件,國家沒有必要發(fā)動刑罰權。但是具備了這一條件還不能啟動國家刑罰權。國家刑罰權的啟動還要求第二個條件,即該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沒有這一條件,對“犯罪人”進行處罰便是不公正的。
(二)犯罪結構
結構是指組成事物整體的各個部分的結合方式和內部構造,或者說是事物各個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F(xiàn)代系統(tǒng)論研究表明,任何事物都是作為一個系統(tǒng)而存在的,系統(tǒng)是事物的根本屬性。因此,事物的結構實際上是系統(tǒng)的結構,即系統(tǒng)內各要素相互聯(lián)系的穩(wěn)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結構揭示系統(tǒng)整體中諸構成要素的相互聯(lián)系,其內涵包括組成系統(tǒng)的諸要素相互間的一定比例關系、排列秩序和組合形式。系統(tǒng)的結構以組成系統(tǒng)的一定數(shù)量的要素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一定的要素,就談不上系統(tǒng)的結構。系統(tǒng)的要素也只有在系統(tǒng)中才能存在,并表現(xiàn)出其特定的性能。諸系統(tǒng)要素按一定的結構組成了相互聯(lián)系、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而使系統(tǒng)整體具有了新的特質。這就是系統(tǒng)的性能。因此,所謂犯罪結構,是指犯罪行為的各個因素之間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機整體。犯罪行為作為一種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的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既具有一般的行為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因此,犯罪在結構上既具有一般的行為結構特征,又具有其獨到之處。犯罪作為人們評價視野中的行為,不同于一般行為科學中對人的行為機制所進行的研究?,F(xiàn)代行為科學研究表明,人的行為結構系統(tǒng)是由人的內部需要、無意識和非內部需要與環(huán)境相互作用而構成。人的內部需要、無意識和非內部需要之間既獨立又互相聯(lián)系并相互影響。與環(huán)境相互作用,形成人的行為機制。人們對犯罪結構的揭示,是為了盡可能地再現(xiàn)其本來面貌。
(三)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根據(jù)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犯罪構成與犯罪結構這兩個概念之間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他們之間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內涵不同。犯罪構成是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的總和,其基本要素是“條件”;而犯罪結構是指犯罪行為的各個組成因素及其相互聯(lián)系,其基本要素是“因素”。條件和因素的含義自然是不同的。條件內含了評價的屬性;而因素是從客觀上所進行的事實上的描述。當然,他們之間也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因為犯罪構成和犯罪結構都是對犯罪的特征和屬性的揭示,對于我們正確、全面地認識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科學而又準確地歸納犯罪構成離不開對犯罪結構的剖解。只有對犯罪自身的結構特征有了深入的把握,我們才能較好地對犯罪這種行為作出評價,并從中提取出符合我們需要的評斷標準。
三、犯罪的二重結構
借鑒我國刑法學對犯罪行為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從行為結構的角度來看,犯罪行為具有二重結構。所謂犯罪的二重結構就是指犯罪行為的內外部諸因素之間在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時而呈現(xiàn)出來的在連接、架構上的重疊關系。具體來說,犯罪的二重結構包括犯罪的內部結構和犯罪的外部結構。
(一)犯罪的內部結構
所謂犯罪的內部結構,是指犯罪行為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相互關系。事實上,我國當前的犯罪構成理論,即根據(jù)“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主體對一定的客體的一定侵犯”的理論預設建立起來的由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個營素相互結合而形成的有機整體,就是犯罪的內部結構。因此,犯罪的內部結構是由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相互結合而形成的有機整體。傳統(tǒng)的犯罪構成理論對犯罪的內部結構已經(jīng)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與解剖,但是在某些具體問題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錯誤。整體而言,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內部結構的研究是恰當?shù)?。最早的主流觀點將犯罪的內部結構歸結為“……的總和”,這反映了對犯罪的內部結構的認識處于較為粗糙的階段。后來,學者們開始認為是“……有機統(tǒng)一整體”,這就有了一定的進步。學者們發(fā)現(xiàn)犯罪的內部諸要素之間存在著相互的聯(lián)系則反映了學者們對犯罪的內部結構的感悟有了一定程度的清晰。何秉松教授“犯罪構成系統(tǒng)論”的提出,更使我們對犯罪內部結構的認識耳目一新。這一理論從系統(tǒng)論出發(fā),對犯罪內部結構的剖析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是目前我國對犯罪內部結構所進行的最為精確的剖解。
借鑒何秉松教授的理論框架,我們可以從要素、關系、性能三個方面對犯罪的內部結構進行考察。
1.犯罪內部結構的要素。筆者認為,“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對犯罪內部結構要素的描述是恰當?shù)?。因此,筆者認為,犯罪的內部結構包括四大要素,即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雖然揭示了犯罪的內部結構的四個要素,但對四個要素的認識仍然存在不當之處,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梳理。
關于犯罪主體。筆者認為,作為犯罪內部結構的主導者,犯罪主體是指與犯罪客體相對應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對此,有兩點需要我們注意。第一,犯罪主體作為犯罪內部結構的主導性因素,是對犯罪行為進行分解的結果。因此,不應當包括“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內涵。第二,在犯罪內部結構中,犯罪主體具有主導性。“在犯罪構成的最高級層次結構中,犯罪主體是最具有主動性和能動性的要素,它是整個犯罪活動過程的發(fā)動者、駕御者和控制者。它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計劃,選擇犯罪客體或行為對象,確定犯罪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并把自己作為物質力量運動起來,運用一定的物質工具,實際地作用于現(xiàn)實的客體,控制或克服來自客體方面的反抗,根據(jù)自己需要的形式實際侵害或占有客體”。[23]關于犯罪客體。筆者認為,社會關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犯罪客體。筆者十分贊同劉生榮博士的見解,即“犯罪客體是法律權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單位、以及國家或社會,也稱刑事被害人”。根據(jù)劉生榮博士的研究,犯罪客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受侵害性,也稱作刑事被害性。是指犯罪客體的合法權利或利益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特征。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或利益,受國家刑事法律的保護,而不論刑事被害人的類型、身份、地位、也不論刑事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不當行為引發(fā)了犯罪”。[24]第二,“受救助性。是指刑事被害人應受救助的特征。由于刑事犯罪危害的嚴重性,國家采取了特別的對策,一旦發(fā)生刑事犯罪,不論是針對自然人、法人的、還是針對國家、社會的,都被看作是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侵犯,由國家出面,代表全社會對犯罪進行處置……對于刑事被害人來說,這種處置就是一種社會的救助”。[25]關于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這兩個要素,我國刑法理論中未有大的分歧。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兩個要素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具有真正的構成要件的意義。當然,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來說,用犯罪的主觀要件和犯罪的客觀要件來代替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更為恰當。
2.犯罪內部結構的要素之間的關系。對于犯罪內部結構的四個要素之間的關系,前述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幾種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從犯罪內部結構的視角來看,筆者認為,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的排列順序更加符合犯罪內部結構的需要。這是因為,犯罪的內部結構是對犯罪這種行為有機整體進行理論分割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的排列順序更加符合這種理論分割的特性,即更好地保持了行為主體——行為——客體的結構特征,另一方面也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內部結構的有機聯(lián)系。
3.犯罪內部結構的性能。“犯罪構成的性能是指在現(xiàn)實生活中犯罪構成作為有機整體的性質和功能。這是犯罪構成的系統(tǒng)質,是犯罪構成內部固有的質的規(guī)定性”。[26]“ 犯罪構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為它只能危害社會。犯罪構成正是通過它的危害社會的功能而表現(xiàn)出其負價值。據(jù)此,人們對它作出否定評價”。[27]筆者認為,何教授對犯罪內部結構的性能的認識是恰當?shù)?。近期以來,有不少學者認為,“從功能分析的意義上說,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 ’”。[28]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法國著名社會學家埃米爾·杜爾海姆。對此,筆者不敢茍同。雖然如果沒有小偷的話,鎖是無法達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但是,筆者要問,如果我們把造鎖和防盜門的錢用來治理環(huán)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補社?;?,那么我們的生活將會怎樣?因此,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類的進步和共產主義的實現(xiàn),不能認為犯罪具有積極的功能。
(二)犯罪的外部結構
所謂犯罪的外部結構,是指在社會系統(tǒng)中,與犯罪直接相關的因素與犯罪之間的相互關系。在整個社會系統(tǒng)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因素,這些因素之間彼此互相聯(lián)系、互相影響,從而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即社會這個大系統(tǒng))。與犯罪有關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在此,筆者僅從刑事法學的角度,考察與犯罪直接相關的因素與犯罪之間的基本關系。
何秉松教授將犯罪構成有機整體以外的事物歸結為環(huán)境,并且認為“研究犯罪構成的性能,應當特別注意犯罪構成與環(huán)境的關系。犯罪構成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處于一定的環(huán)境之中,并與環(huán)境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或轉換,從而表現(xiàn)出自己的整體性能。”。[29]筆者認為,犯罪構成系統(tǒng)論對“環(huán)境”的認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筆者認為,僅僅將“犯罪構成有機整體”以外的一切事物歸結為“環(huán)境”是不夠的。在這個“環(huán)境” 中,有的事物與犯罪這個行為有機整體之間休戚相關。我們必須將這些事物抽取出來,進行專門研究。在筆者看來,社會關系、社會利益或者法益與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之間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進而形成了犯罪的一個外部結構。筆者所謂的犯罪的外部結構,就是要考察犯罪與社會關系、社會利益或者法益之間的相互關系(本文借鑒張明楷教授的法益說)。
筆者認為,在犯罪外部環(huán)境中,法益是一個與其關系最為密切的范疇。因此,考察犯罪行為與法益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助于深化我們對犯罪的認識,同時也有利于我們在理論上澄清對犯罪的一些誤解,有利于我們正確地對待犯罪。法益是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從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犯罪與法益之間的關系首先在于侵害或威脅關系。這是犯罪與法益之間的雙向互動關系中表層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十分容易被我們認識到的。這種關系表明:法益作為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客觀事物,是由犯罪行為所規(guī)定的。這就說明在犯罪與法益的相互關系中,法益處于被動的地位。在這種關系中,法益處于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外部,受到了它的侵害或威脅。在兩者中,犯罪居于主動性的地位。因此,法益的受侵害或威脅的具體狀況只能從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整體結構和性能得到說明。在犯罪和法益之間,法益雖然受到了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侵害或威脅,但這并不是說,法益居于完全被動和消極的地位。事實上,法益的受保護狀況也正是法益受犯罪侵害或威脅的客觀根據(jù)。這就是說,法益本身對于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形成和犯罪整體結構性能的聚合具有客觀基礎的功能。這就是法益與犯罪之間互動關系的第二個方面,即法益的反作用。在法益中,對各種具體利益的具體保護狀況和程度是法益的反作用的來源。如果某種利益未被有效地納入法益的保護范圍,那么,這種未被有效保護的利益便可通過這種反作用機制衍變?yōu)槟撤N犯罪行為有機體的產生。
(三)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之間的關系
根據(jù)上文所述,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之間是相互連接、相互重疊的,從而表現(xiàn)在層次上的互相依賴性。這就是筆者所謂的二重結構理論。犯罪的二重結構表明,犯罪是一種較為復雜的事物,具有內外多重屬性。具體而言,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之間的關系可以表述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犯罪的內部結構和犯罪的外部結構進行劃分的視野不同。犯罪的內部結構是針對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本身所做的結構性剖解。這種剖解立足于犯罪行為的內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組合。而犯罪的外部結構則立足于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外部視野,考察在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的外部因素與犯罪這個行為有機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之間相互連接、相互重疊。具體而言,在犯罪的外部結構中,犯罪內部結構這個有機整體是作為要素而存在,并與法益相互聯(lián)系的。犯罪的內部結構的諸要素并不與法益直接發(fā)生聯(lián)系,而只能以相互結合的形式,即以犯罪的內部結構整體才能與法益發(fā)生關系。由此而言,犯罪的內部結構與外部結構之間具有層次上的遞進性和從屬性。再次,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犯罪的內部結構中,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大要素相互結合形成犯罪的內部結構的有機整體。這個有機整體就具備了侵害或威脅機能,從而與法益在更大的范圍內發(fā)生聯(lián)系,進而侵害或威脅了法益。法益的具體狀況則反過來激發(fā)了犯罪的內部結構這個行為有機體的形成,使其內部四大要素得以有效聚合為一個有機整體,從而形成犯罪的內部結構。
綜上所述,可以將犯罪的內部結構與犯罪的外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圖示如下:
附圖
四、重構犯罪構成理論的初步設想
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在對犯罪結構進行解剖的過程中,雖然揭示了某些對犯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義的要素。但是,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畢竟不是一個完善的篩選犯罪的較為理想的平臺,不具有完整、系統(tǒng)的犯罪識別功能,因此,必須重新建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那么,應當如何重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呢?筆者認為,首先要真正堅持犯罪構成理論作為犯罪成立條件的核心思想,使整個犯罪構成理論始終完全堅持“犯罪成立條件”這樣一個基本思想。其次,要注意協(xié)調刑法功能,使刑法最佳地發(fā)揮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因此,從宏觀上來看,犯罪構成應當包括以下兩大要件:一是事實要件;二是違法性要件。
(一)事實要件
所謂事實要件,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作為一種行為在事實意義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來說,事實要件既包括客觀行為事實,也包括主觀心理事實。在此,有必要說明的是,從存在的意義上來說,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中的犯罪主觀方面實際上就是一種事實。客觀行為事實是犯罪行為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特殊犯罪的事實要件)。只有通過危害行為,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間才會發(fā)生加害被害關系,因此,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危害結果即犯罪人對刑事被害人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為不可能對刑事被害人造成危害,則不構成犯罪。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是任何行為成立犯罪都必須具備的客觀行為事實要件。除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外,有的行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采用特定的方法實施才能構成犯罪,因此,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是某些犯罪成立的事實要件中的特殊要件。主觀心理事實表明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所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或者過失(即罪過)、特定的目的(特殊犯罪的事實要件)及犯罪能力。在此,有必要特別予以說明的是犯罪能力。所謂犯罪能力是指人的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及其意義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有的法律資格。筆者所說的犯罪能力實際上就是指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不能反映其在犯罪構成中的應有地位和功能,因此,應當將其還原為犯罪能力。當然犯罪能力同時也是刑事責任能力,但它首先是犯罪能力。犯罪能力作為一種法律資格,實質上是一種行為能力,即人所具備的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及其意義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法律資格。筆者之所以認為犯罪能力是一種主觀心理事實,主要是基于犯罪能力是罪過,即故意或過失得以成立的重要的生物學基礎。故意或過失是一切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心理事實。特定的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心理事實,因此是某些犯罪成立的事實要件中的特殊要件。犯罪能力包括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生理健康狀況。
(二)違法性要件
某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具有刑事違法性。所謂刑事違法性,是指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在罪刑法定原則支配下,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有形式的刑事違法性和實質的刑事違法性之分。所謂形式的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規(guī)范,即刑事違法性的形式概念。實質的刑事違法性是指違法性的實質內容,即法益侵害性。在此,違法性要件是指實質的刑事違法性。所謂形式的刑事違法性具有和事實要件的同一性,即具備事實要件,則具有形式的刑事違法性。但是,具備事實要件,未必具有實質的刑事違法性。我們考察一個行為是否應受刑罰處罰,不但要求該行為具有形式上的刑事違法性,還要求必須具備實質上的刑事違法性。因此,對一個行為進行處罰時,我們必須首先進行事實要件的判斷,然后進行實質上的刑事違法性的評價。關于刑事違法性是否應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我國學者傾向于否定看法。違法性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不過,大陸法系將之作為違法性,而英美法系則將之視為合法辯護事由,可謂異曲同工。在前蘇聯(lián)和我國刑法理論中,違法性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而被認為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被作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確立在刑法理論中。筆者認為,違法性不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完全有必要將之確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所以如此,從實質意義上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要求。從犯罪構成作為定罪的法律模型意義上說,是因為一種行為被確定為犯罪,必然要經(jīng)歷違法性的法律評價過程。而且,這種違法性評價作為一種規(guī)范性評價,無法與事實判斷有機地合為一體。畢竟,違法性評價與事實判斷是兩種不同質的過程。硬將兩者糅合在一起,既是不可能的,也沒有必要。在我國,正當防衛(wèi)等之所以被勉強地稱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也正是因為犯罪構成理論沒有解決好正當防衛(wèi)等情形的歸屬問題。而且,違法性作為犯罪特征的同時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兩者并不矛盾。因此,筆者認為,在某一行為符合事實要件的基礎上進行違法性評價,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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