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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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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訴諸法院,法院據(jù)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判的司法活動。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供大家閱讀!

  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篇1:

  金沙縣位于貴州省西北部,獨特的礦產資源優(yōu)勢帶動了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新建樓盤比比皆是。位于縣古韻廣場的宏圓大廈,裸露著混凝土表面的主體結構已完工,樓前打著大大的紅色房產促銷橫幅。周圍是一連片較老的居民區(qū),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聲音太大,吵得睡不著覺”。

  大廈是由四川省瀘州市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修建的。金沙縣檢察院訴稱,佳樂公司在修建過程中,欠繳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的噪音排污費共計12.1萬余元。金沙縣環(huán)保局分別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樂公司發(fā)出了《繳納排污費通知書》《限期繳納排污費通知書》,但是佳樂公司依然沒有按期繳納排污費。

  金沙縣檢察院知道情況后即要求環(huán)保局依法履職。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縣環(huán)保局的催促下,佳樂公司繳納了拖欠的12.1萬余元噪音排污費,拖延支付近一年。針對這種未按時繳納排污費的情形,環(huán)保局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將金沙縣環(huán)保局訴至有管轄權的仁懷市法院,請求判令金沙縣環(huán)保局依法履行處罰職責。2014年10月27日,仁懷市法院決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縣環(huán)保局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后,便立即決定對佳樂公司處以警告處罰,并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金沙縣檢察院認為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便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11月4日,仁懷市法院作出行政裁決,準許撤訴。

  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篇2:

  1996年2月13日,方城縣獨樹鎮(zhèn)工商管理所經(jīng)該縣工商局同意,將其原坐落在該鎮(zhèn)龍泉街北側一處兩層三座的房產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鎮(zhèn)東村二組村民湯衛(wèi)東。

  方城縣檢察院了解此事后認為,這片土地及房產屬于國家劃撥給工商所辦公用房產,方城縣工商局與獨樹鎮(zhèn)東村二組湯衛(wèi)東的房產買賣行為違反了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縣檢察院委托縣土地局、國資局和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總價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萬元價格出賣(實際到位5萬元),造成資產流失21602.80元。

  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身份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沒有辦理過,也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程序來遵循。為此,方城縣檢察院及時向省、市院請示回報,得到了省、市院領導的大力支持,并且給予了具體的指導。

  經(jīng)過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探索、研究,最終依據(jù)我國《憲法》有關條文規(guī)定,以買賣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縣法院提起民事公訴,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協(xié)議無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方城縣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責。1997年12月3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兩被告買賣房產契約無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篇3: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huán)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賠償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計54.1萬余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公益訴訟原告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余噸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qū)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上述污泥中的含鉻污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yè)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將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環(huán)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今年4月8日,環(huán)保部門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擴大,并協(xié)助被告綠誼公司進行污泥的清除工作。由于干旱、暴雨及臺風等特殊氣候的影響,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綠誼公司提供了專業(yè)機構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原傾倒污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30日開庭審理?! ⌒姓嬖V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訴諸法院,法院據(jù)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判的司法活動。 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供大家閱讀!

  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篇1:

  篇三:行政公益訴訟案例(643字)

  金沙縣位于貴州省西北部,獨特的礦產資源優(yōu)勢帶動了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新建樓盤比比皆是。位于縣古韻廣場的宏圓大廈,裸露著混凝土表面的主體結構已完工,樓前打著大大的紅色房產促銷橫幅。周圍是一連片較老的居民區(qū),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聲音太大,吵得睡不著覺”。

  大廈是由四川省瀘州市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修建的。金沙縣檢察院訴稱,佳樂公司在修建過程中,欠繳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的噪音排污費共計12.1萬余元。金沙縣環(huán)保局分別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樂公司發(fā)出了《繳納排污費通知書》《限期繳納排污費通知書》,但是佳樂公司依然沒有按期繳納排污費。

  金沙縣檢察院知道情況后即要求環(huán)保局依法履職。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縣環(huán)保局的催促下,佳樂公司繳納了拖欠的12.1萬余元噪音排污費,拖延支付近一年。針對這種未按時繳納排污費的情形,環(huán)保局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將金沙縣環(huán)保局訴至有管轄權的仁懷市法院,請求判令金沙縣環(huán)保局依法履行處罰職責。2014年10月27日,仁懷市法院決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縣環(huán)保局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后,便立即決定對佳樂公司處以警告處罰,并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金沙縣檢察院認為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便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11月4日,仁懷市法院作出行政裁決,準許撤訴。

  篇一:行政公益訴訟案例(548字)

  1996年2月13日,方城縣獨樹鎮(zhèn)工商管理所經(jīng)該縣工商局同意,將其原坐落在該鎮(zhèn)龍泉街北側一處兩層三座的房產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鎮(zhèn)東村二組村民湯衛(wèi)東。

  方城縣檢察院了解此事后認為,這片土地及房產屬于國家劃撥給工商所辦公用房產,方城縣工商局與獨樹鎮(zhèn)東村二組湯衛(wèi)東的房產買賣行為違反了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縣檢察院委托縣土地局、國資局和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總價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萬元價格出賣(實際到位5萬元),造成資產流失21602.80元。

  檢察機關以國家原告身份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沒有辦理過,也沒有具體可操作的程序來遵循。為此,方城縣檢察院及時向省、市院請示回報,得到了省、市院領導的大力支持,并且給予了具體的指導。

  經(jīng)過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的探索、研究,最終依據(jù)我國《憲法》有關條文規(guī)定,以買賣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縣法院提起民事公訴,請求法院確認買賣協(xié)議無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方城縣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責。1997年12月3日方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兩被告買賣房產契約無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篇二:行政公益訴訟案例(599字)

  昨天下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huán)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賠償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計54.1萬余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公益訴訟原告訴稱,201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將5000余噸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qū)域屬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qū)。上述污泥中的含鉻污泥是被告海寧蒙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眾皮業(yè)有限公司、海寧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蒙努集團等四被告將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給被告綠誼公司進行處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市環(huán)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今年4月8日,環(huán)保部門認定被告綠誼公司的傾倒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被告綠誼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對被告綠誼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平湖市相關政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擴大,并協(xié)助被告綠誼公司進行污泥的清除工作。由于干旱、暴雨及臺風等特殊氣候的影響,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9月2日,綠誼公司提供了專業(yè)機構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原傾倒污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11月7日,平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30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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