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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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訴訟時效是現(xiàn)代私法制度之重要部分,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更是重中之重。本文通過分析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歸納出立法的相關問題,并通過類型化具體問題的具體起算標準,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論文關鍵詞 訴訟時效期間 起算 權利怠于行使 救濟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及分類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ㄒ唬┢胀ㄔV訟時效期間:兩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guī)范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ǘ┨厥庠V訟時效期間:一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即適用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必須是以上四種情況之一之法定情形。
?。ㄈ┳铋L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該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ㄒ唬┙o付請求權的成立
權利人能夠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前提是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給付請求權的成立亦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而所謂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具備給付請求權發(fā)生的主客觀條件。
?。ǘ┙o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給付請求權在債權成立之時產生,但其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而無法從債權成立之時即可行使,這種障礙可能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例如附條件的債權或附期限的債權);亦可能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之規(guī)定)。因此,在債權人必須在這些法律上的障礙消除后,才能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訴訟時效期間才能起算。
(三)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當給付請求權已經成立并且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時,權利人在客觀上就能行使給付請求權了,但是如果權利人在主觀上并不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權利人在事實上是不可能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因此,為了保護權利了人之利益,訴訟時效的起算還必須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ㄋ模嗬酥阑蛘邞斨懒x務人
請求權的行使當然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是權利人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另外,“即使未能確實知道姓名、住所等詳細情況,但在受害人可以期待不作特別努力就能得知這些情況的場合下,消滅時效也開始進行。” 也就是說,雖然權利人不知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但是一般人可知的,則推定權利人應當知道,從而時效應該開始起算。
?。ㄎ澹┙o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事實上的障礙
現(xiàn)實生活中,權利人可能面臨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的缺位等事實上的障礙等無法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不應有訴訟時效的適用,而只有待事實上的障礙消失,權利人實際上能夠行使請求權時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否則對權利人來說有失公平。不過,如果該障礙發(fā)生在權利人具備上述四個要件之后,縱然導致權利人實際上無法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仍然從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起算,不受事實上的障礙的影響,但是如果該事實上的障礙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由此可見,事實上的障礙可能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也可能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關鍵看該障礙的發(fā)生時間。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一般規(guī)定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且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之日開始計算。
1.合同之債
?。?)有約定旅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超過合同履行期限便構成違約,因此這類債權的期間是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無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在這類債權中,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所以結合137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無能力旅行或拒絕履行義務時開始起算。
2.侵權之債
?。?)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勢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不知道侵害相對人的侵權之債。若被侵害人不知道誰是侵害人,只能從明確具體侵害人時起算。
?。?)其他侵權之債。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ǘ臋嗬磺趾χ畷r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在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或者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內仍然可以行使該權利。
論文關鍵詞 訴訟時效期間 起算 權利怠于行使 救濟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及分類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ㄒ唬┢胀ㄔV訟時效期間:兩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guī)范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ǘ┨厥庠V訟時效期間:一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即適用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必須是以上四種情況之一之法定情形。
?。ㄈ┳铋L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該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ㄒ唬┙o付請求權的成立
權利人能夠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前提是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給付請求權的成立亦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而所謂給付請求權的成立,即具備給付請求權發(fā)生的主客觀條件。
?。ǘ┙o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給付請求權在債權成立之時產生,但其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而無法從債權成立之時即可行使,這種障礙可能來自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例如附條件的債權或附期限的債權);亦可能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之規(guī)定)。因此,在債權人必須在這些法律上的障礙消除后,才能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訴訟時效期間才能起算。
(三)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當給付請求權已經成立并且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時,權利人在客觀上就能行使給付請求權了,但是如果權利人在主觀上并不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權利人在事實上是不可能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因此,為了保護權利了人之利益,訴訟時效的起算還必須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ㄋ模嗬酥阑蛘邞斨懒x務人
請求權的行使當然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是權利人行使給付請求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另外,“即使未能確實知道姓名、住所等詳細情況,但在受害人可以期待不作特別努力就能得知這些情況的場合下,消滅時效也開始進行。” 也就是說,雖然權利人不知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但是一般人可知的,則推定權利人應當知道,從而時效應該開始起算。
?。ㄎ澹┙o付請求權的行使不存在事實上的障礙
現(xiàn)實生活中,權利人可能面臨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的缺位等事實上的障礙等無法行使給付請求權,此時,不應有訴訟時效的適用,而只有待事實上的障礙消失,權利人實際上能夠行使請求權時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否則對權利人來說有失公平。不過,如果該障礙發(fā)生在權利人具備上述四個要件之后,縱然導致權利人實際上無法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仍然從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起算,不受事實上的障礙的影響,但是如果該事實上的障礙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將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由此可見,事實上的障礙可能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也可能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關鍵看該障礙的發(fā)生時間。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一般規(guī)定
(一)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且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之日開始計算。
1.合同之債
?。?)有約定旅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超過合同履行期限便構成違約,因此這類債權的期間是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無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由于在這類債權中,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所以結合137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無能力旅行或拒絕履行義務時開始起算。
2.侵權之債
?。?)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勢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不知道侵害相對人的侵權之債。若被侵害人不知道誰是侵害人,只能從明確具體侵害人時起算。
?。?)其他侵權之債。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ǘ臋嗬磺趾χ畷r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在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或者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內仍然可以行使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