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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起草、審查合同應當注意些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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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起草、審查合同應當注意些什么

  3、注意對資信能力、業(yè)績、人員等進行審查。

  一個組織的資信能力是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個規(guī)模較大、信譽良好、業(yè)績出色的組織同樣有可能因為資金周轉的問題而影響其具體項目的操作,從而可能造成締約方的損失,輕則延誤履行期限,重則違約不能履行。

  因此,重大工程項目、重要項目或者較大額度的采購等合同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金函,這樣才能從資信上促進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后期質量保證期內,要求對方出具質保金、保函是當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過往業(yè)績和人員素質也是締約目的實現的保障之一,對業(yè)績和人員的資料審查應該列入合同關鍵審查項目之一。

  第三方面:可行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定、締約目的,綜合考慮組織所處環(huán)境、軟硬件條件、操作習慣等,對合同標的、設定履行方式、技術要求等內容,進行可操作性審查,確保合同履行能實際履行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為企業(yè)職能機構和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合同標的約定要求詳細、明確,做到指向對象具體。

  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締約目的、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于我們寫文章時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最好要單獨寫明“合同標的”這樣一條內容,以便讓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內容。

  從法律功用角度講,通過“合同標的”條款還能夠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質。對“合同標的”的描述務必要達到“準確、簡練、清晰”的標準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如對合同標的為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切忌只寫“購買沙子一車”之類的含糊描述;

  如對合同標的是提供服務的,一定要寫明服務的質量、標準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寫“按照行業(yè)的通常標準提供服務或達到行業(yè)通常的服務標準要求等”之類的描述。否則,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圍繞締約目的設定的合同雙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標的實現的關鍵,不同性質、類別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采購合同的貨物轉移;工程施工合同的進度施工;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知識產權轉移;安裝合同的設備交付使用等,但各類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據合同雙方履行的一般過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標的完成(運輸)方式、保險、付款方式、質量保證等等,這些內容的設定一定要結合組織的實際來進行,如期限要和相關項目緊密配合、地點設定要遵循便利原則、付款要以促進標的完成為目標、質保期和質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對合同相關事項內容要有相應約定。

  相對于合同主體、標的、技術標準等重要合同內容來說,有些合同內容很容易被忽視,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沒有體現,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fā)、質量保證等等,其實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來說,這些也是極其重要的。

  例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不可抗力發(fā)生的機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損失的承擔是一個需要嚴格界定,而又沒有相關統(tǒng)一標準的,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之一,因此對其進行周密的預計,和詳細的規(guī)定也就成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樣道理合同保密、質量保證、技術開發(fā)等內容雖然不和合同標的直接發(fā)生聯系,但是卻是有違締約目的的內容,需要從締約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對其相關條款加以重視和完善。

  第四方面:合法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締約項目性質、行業(yè)操作規(guī)定,對合同標的、條款內容、法律術語、簽訂方式、履行條件、要否登記等相關事項是否與之沖突,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進行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為企業(yè)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不同合同性質類別具有各種特殊性。

  依據締約目的的性質,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個大類,并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具體規(guī)定,對合同起草者或審查者來說,這是法定依據。其實在日常合同具體事務中,我們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合同進行更加具體的分類,便于事務操作。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

  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于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盡可能地表述完整準確,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或沖突。

  2、法律用語的準確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于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其中許多內容需要以法律術語加以界定和規(guī)范,使合同的內容明確、清晰,不會產生歧義、異議,另外對有些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定用法律語言都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

  所以,在起草或審核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書寫標準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盡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guī)范性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審核合同時,發(fā)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

  另外,還發(fā)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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