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啦 > 論文大全 > 畢業(yè)論文 > 法學論文 > 司法制度 >

試論司法審查制度在美國民主機制中的作用

時間: 趙喜儒1 分享

[論文關鍵詞]司法審查制度 權力制約 依憲治國 法律保障
  [論文摘要]司法審查制度是美國民主機制中至關重要的制度因素,它在實現(xiàn)美國憲法分權制衡原則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司法審查制度是美國權力監(jiān)督機制有效運轉(zhuǎn)的關鍵所在;司法審查制度又是“依憲治國”和聯(lián)邦統(tǒng)一的根本保證;這一制度也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司法審查在美國又稱違憲審查,是指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對違法活動通過司法予以糾正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的補救的法律制度。美國是西方最早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兩百年來,司法審查制度在捍衛(wèi)憲法權威性、確保法治實現(xiàn)、控制權力正常運轉(zhuǎn)、防止權力腐敗專橫、維護聯(lián)邦統(tǒng)一和公民合法權利等方面,都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成為美國民主機制中至關重要的制度因素。正如19世紀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所說:“沒有一個國家創(chuàng)制象美國那樣的強大的司法權,它的職權范圍,它的政治影響,聯(lián)邦的安定與生存本身取決于7位聯(lián)邦法官的才智。”
  一、司法審查制度是權力制約、政治平衡的關鍵
  美國1787年憲法嚴格按照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學說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度,分權的目的是為了以權力制約權力,以防止權力的濫用。然而在建國初期,三權之中,司法權最弱,最高法院還不是一個能與聯(lián)邦立法和行政部門鼎足而立的部門??梢哉f,三足之中,有一足是“跛腳”。漢密爾頓就此指出:“行政部門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zhí)掌社會的武力。立法機關不僅掌握財權,且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與此相反,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這種狀況使得1787年憲法的制定者們要用權力制約權力的初衷難以完全實現(xiàn)。因此,漢密爾頓提出,為了保障自由和共和,必須增強司法權力的獨立性。他提出了確保司法獨立的具體辦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授予最高法院解釋法律、維護憲法的權力。漢密爾頓認為:“解釋法律乃是法院正當與特有的職責。”“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于法院。”“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guī)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漢密爾頓的這些思想為司法審查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1801年約翰·馬歇爾出任聯(lián)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很快改變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軟弱地位,把漢密爾頓的司法理論變成了司法實踐。1803年,在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的案件中,馬歇爾寫下了一段著名的判詞:“所有制定成文憲法的人認為,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責任。把規(guī)則應用于具體案件的人必然應當闡述和解釋該項規(guī)則。……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門都應受到該文件(憲法)的約束。”據(jù)此,聯(lián)邦最高法院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節(jié)改變了憲法明文規(guī)定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審查管轄權,是違反憲法的,因而是無效的。
  美國憲法并未規(guī)定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這一案例使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獲得了憲法解釋權。從而大大加強了法院,尤其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權力,使司法部門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部門鼎足而立。至此,美國的司法審查制正式建立,聯(lián)邦法院開始運用司法審查權即其解釋憲法的權力對立法和行政權實施了有效的制約,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權力的濫用,實現(xiàn)了美國的政治平衡和穩(wěn)定。

1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