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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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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關于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信息的相關條款,也從征管條件上為個稅改革亮起綠燈。個稅改革終于要走出不斷上調“起征點”的死胡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今年將啟動。

  按照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稅實行分類征收。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類,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免征額)。

  目前工薪所得稅代扣代繳,征管比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發(fā)生的財產性收入征管相對薄弱,客觀上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個稅因此常常被詬病為工資稅。

  舉例說,如果你一個月月薪是10萬,個稅稅率高達45%,由企業(yè)代扣一分錢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收入動輒上億元,卻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做到5%-10%的稅率,包括一些炒房者,獲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稅率。

  個稅征收標準將調整

  初步方案已制定

  “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關系到每個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國家對此非常重視。”昨天下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在回答公眾非常關心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標準”問題時透露,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制定出了個稅調整的初步方案。

  1980年9月,我國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確定了個稅800元的起征點,這與當時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相當;然而25年后,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已經接近了15000元(2003年為14040元),而個稅起征標準和級次卻保持了25年未變,使其在調節(jié)社會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大為減弱。

  目前全國已有不少地方對當地個稅起征點做了調整,比如北京是1200元起征,深圳則達到了1700元,但大部分地區(qū)仍維持800元的標準,這使得公眾呼吁“提高個稅起征標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在昨天的招待會上,這也是最受記者關注的問題之一。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回答說:“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關系到每個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這些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中國城鎮(zhèn)職工工資收入水平也不斷地提高。與此同時,城鎮(zhèn)居民的生活費用開支的范圍也擴大了,數量也增加了。因此,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是很必要的。”

  至于調整個稅征收標準的具體進展,謝旭人局長回答說:“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研究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問題。在充分調查、充分認證的基礎上,已經提出了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報國務院進一步審議;國務院審議以后,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中相關的條款。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一、區(qū)分“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如果屬于“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

  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均在我國繳稅;如果屬于“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則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稅。

  二、扣除費用4800元(3200+1600=4800)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進行納稅核算。

  附:關于“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名詞解釋如下:

  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即居民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都應依法納稅。無住所居民的納稅義務還有特殊規(guī)定,無住所居民納稅人通常為外籍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不滿五年的外籍居民納稅義務人,其境外所得,可只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納稅;其中由境外公司、企業(yè)等經濟實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可申請免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從第六年起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在華居住超過五年的外籍個人,其境外所得的征稅,視其有關納稅年度在華居住的狀況而有所不同,其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華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都應納稅;凡在華居住不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其全部境外所得免予申報納稅;凡在華居住不滿90天的納稅年度,其境外所得免予申報納稅,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也僅就由其雇主在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征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納稅,負有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的特殊規(guī)定,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華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足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屬于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主在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可免予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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