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律師職稱論文范文(2)
江蘇律師職稱論文范文篇二
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探析
摘要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相較于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更加強調訴訟的公開、公平、客觀,加強了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執(zhí)法工作的監(jiān)督。本文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提前介入權、閱卷權、豁免權等四大權利進行探討,期待我國的法律制度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健全。
關鍵詞律師權利 調查取證權 提前介入 閱卷權 豁免權
作者簡介:黃朝,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7-298-01
一、關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其他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2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jīng)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訴法如此規(guī)定,有以下三大弊端:
第一,證人可以拒絕律師的取證請求。
第二,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因對律師取證存在偏見,也常常拒絕批準律師的調查取證。
第三,實踐中,即使證人勉強作證了,在書證上簽了字,但不愿出庭。
要解決律師取證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1)證人的事后保護。筆者認為具體可從三方面下手:首先,證人的人身保護。在實踐中,被告人在出獄后傷害甚至殺害證人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所以,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是證人保護制度的核心,也是證人自愿配合作證的前提。其次,證人近親屬的人身保護。證人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是證人的后顧之憂,能否有效地保障證人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對證人積極自愿作證至關重要。再次證人財產(chǎn)權的保護。這主要是對證人因作證而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以及誤工費的補償,并可以視情況給予證人一定的物質獎勵。(2)證人的事前保護。我國主要的事前保護措施應放在為證人保密上,使其姓名、身份、住址在出庭作證前不被公開。
第二,建立律師的“證據(jù)調查令”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律師的調查取證不配合的話,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傳喚被調查人到庭作證,法院可以發(fā)出“證據(jù)調查令”,支持律師的正當申請。
第三,改變現(xiàn)行刑訴法關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規(guī)定,取消律師的調查取證請求權。
二、關于偵查階段律師的提前介入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由此可知,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提早到了偵查階段。但是,仍有幾個問題未交代清楚或未作明確規(guī)定: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問題
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工作是其實是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代理人身份。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行使的權利的性質問題
既然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是一種特別的代理權,因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是以幫助權為核心的代理權。
三、有關律師的閱卷權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1款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2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芍?,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的材料,并非全部材料,即使進入審判階段,也只能看到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其他證據(jù)材料無法看到。�P但是這種目的與其本身所具有的缺點是相悖的:
第一,人民檢察院提供給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材料主要是一些程序性文書,很少涉及實體性文書,律師很難全面地了解全部案件,對于保護被告人的利益是極為不利的,自然與庭審要求的公正公平相悖。
第二,人民檢察院不提供給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材料,律師當然無從而知了,由于檢察官的突襲證據(jù)也會被法院采納,所以律師更多靠法庭上的隨機應變來消化未查閱到的材料,再來找應才之策。
要解決上述的缺點,惟有擴大律師的閱卷權,建議規(guī)定: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應當擁有到檢察院查閱全部案卷材料的權利。
四、關于律師的豁免權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8條還規(guī)定了: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和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憂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這無疑增加了辯護律師的風險。
從以下二個方面可以說明我國建立律師豁免權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從理論上看,是為了降低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風險。律師的刑事辯護與犯罪嫌疑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的特征,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與律師的刑事辯護形成了鮮明的對應,客觀上增加了律師的風險,需要通過確立律師的豁免權制度來降低該種風險,增加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從實踐中看,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后,發(fā)生了很多刑事辯護律師以偽證罪被捕入獄的情況。昆明律師王一冰因“偽證罪”被關押了二年多,無罪獲釋后出家當了和尚;福建黃亞斌律師被指控偽證罪受煎熬一年多。連高最法院院長肖揚地說: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我們的有些律師可能因參與刑事訴訟而把自己的也搭進去。�Q在這樣的背景下,律師不敢辦刑事案件,2002年北京律師年人均辦理數(shù)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從一定意義上說,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問題是長期困擾我國律師正常執(zhí)業(yè)的一個老人難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這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不僅僅是律師業(yè)本身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律師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直接影響律師作用的發(fā)揮,進而影響律師業(yè)的發(fā)展。
注釋:
�P施杰,江敏.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促進控辯平等的實現(xiàn).中國律師.2003(3).
�Q李順義.律師參與刑事訴訟風險及其防范.中國律師.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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