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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教育專科畢業(yè)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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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育的目的決定了法學課程的設置及其教學方法的運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大法學教育???a href='http://regraff.com/biyeji/' target='_blank'>畢業(yè)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大法學教育??飘厴I(yè)論文范文一:遠程法學教育改革思考

  摘要:遠程法學教育的開展對教師的要求很高,既要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還要接受正規(guī)的現代教育技術的培養(yǎng),能熟練掌握現代的教育教學技術。

  關鍵詞:法學教育;改革

  一、遠程法學教育發(fā)展

  遠程法學教育伴隨著遠程教育,也經歷了函授教育、廣播電視教育、網絡教育這三個階段。函授教育是以郵政通信和印刷技術為基礎;廣播電視教育是以錄像、錄音的電視、廣播技術為基礎,廣播電視大學也就應運而生了;網絡教育是以計算機網絡、多媒體、衛(wèi)星通信等技術為基礎,也成為現代遠程教育。電大的遠程法學教育也在發(fā)展,在先進教育理念的指導下,利用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實現不分時間和空間的多媒體的音頻、視頻、數據等信息的傳播,進行交互式的遠程法學教育。這種教育形式與普通教育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教師與學生的教學活動是在虛擬的網絡環(huán)境下進行的,需要有特定的網絡平臺做支撐,沒有面對面的實時交流,需要通過獨特的課程設計進行溝通和反饋。遠程法學教育突破了時空的限制,為學習者提供了更多的學習機會,擴大了教學規(guī)模,提高了資源的利用率,降低了教學的成本。這些優(yōu)勢使遠程法學教育不僅成為成人教育、繼續(xù)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成為提高公民法律素質,進行法律宣傳的重要途徑?,F代遠程法學教育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式,豐富的教學資源,提供了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重要平臺,普及了法律知識和提高了公民法律素養(yǎng),成為終身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開放大學遠程法學教育改革背景

  1.終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

  終身教育,從字面的意思來看,就是人在一生各個階段當中所接受的各種教育培養(yǎng)的總合。這包括人從出生到死亡所接受的各種各樣的正規(guī)的、不正規(guī)的、學歷的、非學歷的教育形式。終身教育理念對開放大學建立的影響是把成人教育納入終身教育的體系中。教育決不僅限于國民教育階段的學校教育,而應擴展到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整個階段,教育的范圍也應擴展到生活技能和知識各個領域。成人遠程教育正是構建知識經濟時代終身教育的主要途徑,隨著網絡和多媒體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現代遠程教育在構建終身學習體系方面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網絡技術的發(fā)展

  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最早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90年代進入我國,在我國起步雖晚,但是發(fā)展極為迅速。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和完善,網絡已逐步由單一的數據傳輸網向數據、語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的綜合傳輸網演化,成為信息資源,存儲資源、計算資源共享的新型信息平臺,對社會各個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15年,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提出了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fā)布,截至2014年12月,中國網民規(guī)模達6.49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7.9%,中國手機網民規(guī)模達5.57億。人們的生活和學習方式隨著網絡的逐漸普及發(fā)生著變化。微課、慕課、翻轉課堂、手機課堂等都是“互聯網+”對傳統(tǒng)教育的影響。“互聯網+”已經成為成人繼續(xù)教育存在和發(fā)展的環(huán)境,開放大學成人繼續(xù)教育也應順應趨勢,搭上“互聯網+”這艘大船,迅速開展遠程網絡教育。

  3.司法考試法律職業(yè)化的要求

  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制度是法律職業(yè)化發(fā)展的要求,并對法學教育產生了重大影響。它對法學高等教育和法學繼續(xù)教育發(fā)揮出導向作用,對法學教育的教學質量起到檢驗作用,是法學畢業(yè)生成長為法律職業(yè)化隊伍一員的橋梁。培養(yǎng)法律職業(yè)人員是一項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由多元化的教育、培訓形式制度構成,也是貫穿于法律人職業(yè)生涯始終的。遠程法學教育在這個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大部分成人法學繼續(xù)教育的學員都是想通過遠程法學教育這座橋梁,最終達到進入法律職業(yè)化隊伍種的目的。因此,遠程法學教育也應和司法考試的標準一致,包含法律職業(yè)知識、素養(yǎng)和技能的培養(yǎng)。

  三、開放大學遠程法學教育改革建議

  1.招生對象

  隨著終身教育體系逐步完善,法律職業(yè)教育培訓空間會不斷拓展,招生的對象和范圍不斷擴大,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學歷和非學歷遠程法學教育、培訓成為我國法律職業(yè)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開放大學遠程法學教育也應擴大招生范圍。如對農村干部和群眾進行遠程法律培訓,提高基層黨員隊伍的執(zhí)政水平、培養(yǎng)基層黨員和群眾的法律素養(yǎng)。對社區(qū)居民的普法教育也是遠程法學教育培訓的重要任務,其目的就是要培養(yǎng)出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守法用法的好公民。遠程法律教育服務社區(qū),不僅包括對社區(qū)公民的終身教育,還包括對社區(qū)管理工作人員的終身教育,提高社區(qū)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培養(yǎng)目標

  開放教育遠程法學教育培養(yǎng)目標要參照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法律職業(yè)人才的標準。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既是人文素質教育與法律專業(yè)教育、理論知識教育與職業(yè)技能教育的統(tǒng)一,也是崗前教育與職后教育、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統(tǒng)一。只有這樣,才能培養(yǎng)出滿足法律職業(yè)對其從業(yè)者在專業(yè)知識、職業(yè)素養(yǎng)和職業(yè)技能上的整體要求的法律人才,才能成為在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

  3.課程體系

  根據開放大學遠程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它在課程體系建設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重點講授原理,還要注重基本素養(yǎng)和基本技能的培養(yǎng)。課程體系建設也要根據司法考試所要求的法律職業(yè)化要求,逐步規(guī)定該專業(yè)的核心課、主干課和選修課。理論基礎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民法、民事訴訟法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學等,在此基礎上還應開設物權法、侵權法、法律文書、律師事務等培養(yǎng)法律素養(yǎng)和法律技能的課程。根據遠程法學教育培訓的目的確定課程體系,既是本專業(yè)或培訓的基本要求,更涉及到學生的基礎知識學習和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意識等問題。

  4.教學模式

  遠程開放教育的教學模式不同于普通高校的教學模式,一張網、一個移動終端,幾百萬學生,學校任你挑、老師由你選,這就是“互聯網+”時代的遠程教育。遠程法學教育是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教育技術手段,在一定的網絡平臺上,提供課程資源和教學活動進行交互式教學。首先,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新教育理念。教師在制作教學資源、準備教學活動的時候應該更多地加強學生能力的培養(yǎng),發(fā)揮學生能動性,幫助并指導學生進行主動學習。其次,發(fā)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教師要由單純的知識技能的傳授者向整個教學活動的指揮者轉變,整合和建設有效的學習資源,學生才能更好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選擇不同類型的資源。沒有教師的主導,學生的主體作用很難發(fā)揮。

  5.師資培養(yǎng)

  遠程法學教育的開展對教師的要求很高,既要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還要接受正規(guī)的現代教育技術的培養(yǎng),能熟練掌握現代的教育教學技術。針對現有教師對遠程教育技術和多媒體教學手段的匱乏,可以通過各種培訓和學習,使教師們能利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進行教學活動設計和組織。學校也應該充分給予現代教育技術和多媒體教學技術的重視,購買硬件設施,組織教師之間的互相學習和技術的交流。

  電大法學教育專科畢業(yè)論文范文二:當前民事法學教育研究

  原則上,民事訴訟的程序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從而啟動。根據訴狀的記載內容,被告和法院對于原告向法院就什么請求什么救濟一目了然??梢哉f,訴狀的記載為以后訴訟程序的展開提供了重要的指針。因此,訴狀如何記載與整個訴訟的運營息息相關。理論上,這個問題也意味深長。相對應,被告方也會針對原告方的救濟要求提出相應的答辯狀。據此,揭開了訴訟程序中解明爭點的序幕。訴訟就是隨著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攻擊防御不斷向前推進的過程。作為法官,掌握當事人攻擊防御的邏輯構造,不僅有利于提高審理的效率,而且可以正確分配訴訟中的主張證明責任,作出公正的判決。

  一、攻擊防御方法與要件事實概述

  所謂攻擊防御方法,即當事人提出作為自己請求基礎的法律及事實上的主張、對他方當事人的主張進行否認,提出證據申請及對其做出否認、證據抗辯等一切訴訟資料[1]。一般而言,攻擊防御方法由原告在訴訟中實施的攻擊與被告所實施的防御交錯構成。其中,原告為支持自己本案申請的基礎提出的一切訴訟資料稱為攻擊方法。被告為了支持自己的反對請求基礎提出的一切訴訟資料稱為防御方法。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放在訴訟標的、原被告對立的立場以及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框架下,攻擊防御方法又有另外一番意義。具體而言,攻擊方法就是原告所提出使得作為訴訟標的的“請求”具備充分理由的事實主張及證明;防御方法,就是被告所提出的否定訴訟請求的事實主張與證明。質言之,攻擊或防御的方法即是權利或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必要的事實主張與證明。在攻擊防御方法之中,類似所有權確認訴訟中買賣、繼承及借款請求訴訟中的清償、時效消滅等可以與其他攻擊防御方法相分離,并獨立審理、判斷者可以稱為獨立的攻擊防御方法。必須注意的是,訴、訴的變更、反訴、中間確認之訴、控訴、上告、抗告等本身即是本案請求,而非攻擊防御方法。依據權利保護①的民事訴訟目的論,法院如若試圖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維持穩(wěn)定和諧的民事權利秩序和體系,必須判斷原告所提出的作為訴訟標的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但問題是,權利或法律關系乃是作為一種觀念存在,而不能憑借感官直接加以認識。不論一個國家是否擁有成文法傳統(tǒng),但其法律秩序中都必定包含受其規(guī)制的對象在日常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除此之外,上述規(guī)則亦同時兼為法院在國民發(fā)生爭議之時作出裁判的準則和依據。而在擁有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隨著民法典的制定,事實與法律相互分離。民法典所具備的裁判規(guī)范的屬性要求其自身必定具備一般性這一特質。換言之,民法典所有規(guī)定不僅可以適用于特定的案件,而且可以適用于其地域和時間效力范圍內所有的“類似案件”。一般而言,民法典以一般方式描述的案件事實(構成要件)被賦予同樣以一般方式描繪的“法律效果”。賦予一詞意指當構成要件所描述的案件事實存在,法律效果即應發(fā)生。易言之,即應適用于該具體案件[2]。將規(guī)范構成要件陳述的實際案件與法律適用范圍內的法律效果結合,擁有法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的法條被稱為完全的法條②。換言之,因構成要件實現,法律效果即“有其適用”,這正是作為規(guī)范性語言表達形式之一的完全法條所具有的特質。結合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并不是一種主張,而是一種適用命令。制定規(guī)范者并非在陳述事實上如何如何,而是在指出法律上應當如此,應予適用。完全的法條在邏輯上意指若構成要件在某具體案件事實中被實現,則即應賦予該事實相應的法律效果。法官判斷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是否存在,正是通過綜合判斷權利是否發(fā)生、是否消滅、是否存在妨礙發(fā)生等諸多法律效果來完成的。而法官判斷是否存在權利發(fā)生、消滅、障害等法律效果又是通過判斷各法律效果所對應的法律要件是否存在。如同權利一樣,實體法所規(guī)定的各個法律要件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因此也無法直接判斷,乃是通過判斷各個要件所對應的具體生活事實來完成。而法律要件所對應的具體事實即是要件事實[3]。

  二、單一主張之攻擊防御體系

  (一)第一次攻擊防御1.請求原因(Klagegrund)。只要被告不承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請求的旨趣),那么原告都必須主張能夠獲得欲求法律效果的實體法規(guī)范所對應的要件事實。如果被告承認該要件事實,原告則不用提供證據證明該要件事實。法官可以根據當事人自認的結果徑直認定該事實,繼而承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效果則順理成章。如果被告與原告就該要件事實發(fā)生爭議,亦即被告或否認或表示不知道,則原告都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相應的要件事實。當原告舉證不能達到證明標準的時候,舉證不成功,法官將不得不認為相應的要件事實不存在,或者未發(fā)生。換言之,原告將就此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如果原告的舉證使得法官的心證超越了證明標準,法官將認定相應的要件事實存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原告為使自己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而承擔主張責任及證明責任的事實為請求原因事實[4]。2.抗辯(Einrede)。被告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即請求原因事實時,原告就有必要舉證證明相應的要件事實。除了否認之外,被告仍有辦法可以阻卻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具體而言,被告可以提出妨礙原告主張權利發(fā)生的實體法規(guī)范抑或消滅原告曾經擁有權利的實體法規(guī)范(權利障礙規(guī)定、權利消滅規(guī)定、權利阻止規(guī)定)所對應的要件事實,亦即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以及權利阻止事實以圖說明原告的請求無理由。被告主張上述要件事實即稱為抗辯。被告對所有抗辯事實承擔主張證明責任。被告在否認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的同時,假定法官認定原告主張事實的情形下所提出的抗辯一般稱為假定性抗辯。依據要件事實理論的觀點,抗辯必須與請求原因同時成立。具體而言,請求原因事實與阻害請求原因事實對應法律效果的權利發(fā)生障礙事實可以同時成立。請求原因事實也可以與消滅請求原因事實對應法律效果的權利消滅事實同時成立。此外,請求原因事實還可以與暫時阻止請求原因事實對應法律效果發(fā)生的權利阻止事實同時成立。必須注意的是,此處所講的同時成立,乃是從事實層面上而言,兩者并非水火不容。但是,請求原因事實與抗辯事實在法律效果上卻是無法調和的。也就是說,請求原因事實是為了引發(fā)原告所欲求的法律效果,也就證明產生了相關權利。而權利障礙事實則是為了證明相應權利并沒有發(fā)生。同理,權利消滅事實并沒有否定曾經產生了相應權利,但是該權利也因為出現了權利消滅事實而消滅。權利阻止事實與權利消滅事實一樣,并不否認原告曾擁有某項權利,但因權利阻止事實的存在,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并不能立即行使。

  (二)第二次攻擊防御1.再抗辯(Ruplik)。針對被告提出的抗辯事實,原告可以否認。當原告否認被告提出的抗辯事實時,被告則必須就抗辯事實舉證。除了否認,原告還可以針對被告提出的抗辯事實提出新的事實以阻擋或消滅抗辯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換言之,原告可以在承認抗辯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反對法條對應的要件事實以證明被告的抗辯無理由。此時,如果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要件事實有爭議,原告就必須就此提供證據。上述原告必須承擔主張證明責任的事實為再抗辯①。再抗辯事實與抗辯事實的關系,如同抗辯事實與請求原因事實的關系一樣,在事實層面是可以同時成立的。再抗辯事實可以使得因為被告提出權利消滅事實導致消滅的法律效果復活,也可以使得因為被告提出權利障礙事實而未發(fā)生的權利重現曙光,還能為因被告提出權利阻止事實而未能即時行使的權利掃清障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與抗辯事實可以同時成立,并且消滅抗辯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但如果其產生的法律效果與當初請求原因事實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的話,就不是再抗辯。在這種情形下,與當初的請求原因事實及抗辯事實并列構成獨立的請求原因事實。2.再再抗辯(Duplik)。針對原告提出的再抗辯,被告可以否認,也可以在否認的同時提出再再抗辯。理如前述,再再抗辯事實乃是在事實層面上可以與再抗辯事實同時成立的事實,且在法律效果層面上能夠消滅和對抗再抗辯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并最終復活抗辯事實所對應的法律效果。被告對于再再抗辯事實承擔相應的主張證明責任。如此往復,針對被告的再再抗辯,原告可以提出再再再抗辯,并對其承擔主張證明責任。再再再抗辯事實與再再抗辯事實的關系一如此前每組攻擊防御方法的對應關系。上述構造便是當事人之間一輪又一輪的攻擊防御體系。

  三、復數主張之攻擊防御體系

  上面我們提到了當事人之間攻擊防御的體系化構造。但是,上述構造的前提乃是原告在每一次主張的時候都僅僅提出一個權利,被告也僅僅對此提出一個抗辯。然而,如果當事人提出數個攻擊防御方法,彼此之間的關系又當如何呢?

  (一)假定性主張與假定性抗辯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主張權利發(fā)生、障害、消滅的要件事實(法律事實),如若當事人的主張有數個,當事人從而希望法院根據一定的順序作出判斷。因此,主張因當事人主觀的先后順序分為主位主張和假定主張。顧名思義,主位主張即原告希望法院首先做出判斷的主張。假定主張則是在主位主張不被認可的情形下,當事人希望法院認可的次位主張。當然,這種劃分僅僅是當事人的一種主觀愿望,民事訴訟不可能按照當事人所主張的順序進行。換言之,法院即便依據職權認可次位主張未嘗不可。當然,如果法院準備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必須對全部主張加以判斷。相反,承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要認可一個主張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假定主張也是預備性主張。相對應,假定性抗辯則是在妨礙原告請求的主張超過兩個以上時,原告希望法院按照自己期待的順序做出判斷。實際上,與假定主張一樣,法院并不受制于當事人的主觀順位,無論先判斷哪個抗辯均可。

  (二)預備性主張與預備性抗辯①有時候,針對某請求原因,如果僅僅考慮實體法上的法律效果,除了A抗辯之外,同時可能還有內含此兩者要件事實的B抗辯。此際,當A抗辯被主張證明的時候,則沒有必要主張證明據有相同訴訟機能和效果的B抗辯。反之,如果A抗辯主張后沒有被證明,B抗辯最終也難以得到證明,所以作為訴訟上的攻擊防御方法,僅僅A抗辯發(fā)揮了作用,而B抗辯則沒有發(fā)揮任何作用。但是,即便A抗辯被主張并且被證明,如果針鋒相對的C再抗辯也被主張且被證明的時候,主張以A與C同時成立為前提的B抗辯則是大有裨益。這種情形下,B抗辯在與A抗辯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就并非可有可無,而是不可或缺。此時,應當將B抗辯作為與A抗辯相并列的主張或抗辯,并構成以A及相對立的C為前提的第二次判斷的對象[5]。預備性抗辯則是預備性主張的其中一種。也就是當第一順位的抗辯沒有被認可的情形下,事先提出的作為第二順位的抗辯。例如,針對原告提出的價款返還請求權,被告首先主張清償作為第一順位的抗辯,同時主張將債務消滅作為第二順位的抗辯。后者就是預備性抗辯。預備性抗辯中有一種非常特殊的抗辯,就是抵銷抗辯。當被告不僅提出清償的抗辯,而且同時提出抵銷的抗辯時,只要其沒有作出反對的意思表示,法院則應將抵銷的抗辯作為預備性抗辯。如同前述,預備性抗辯乃是被告的一種主觀順序,原則上并不能約束法官。針對此一原則,抵銷抗辯就是一條例外情形。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其原因在于抵銷抗辯對主張者不利,因此法院應當優(yōu)先審理其他抗辯。

  四、具體訴訟類型中的攻擊防御體系構成:以買賣合同為例

  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了諸多典型契約,其中買賣合同在所有的交易關系中占據了核心地位,因而不啻為最重要的有名合同。在因買賣合同所引發(fā)的糾紛中,最為典型的莫過于價款支付請求。因而以上述糾紛為例,試看買賣價款支付請求中的攻擊防御方法。

  (一)攻擊方法賣主甲基于買賣合同關系向買主乙請求支付價款一案中的訴訟標的乃是基于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價款支付請求權。因此,原告在訴狀中所應記載的本案訴訟標的的請求原因事實,也就是價款返還請求權的發(fā)生要件事實。換言之,對于原告而言,其所承擔主張證明責任的請求原因事實非常簡單,即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事實。在實踐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有如下三個合同條款:1.價款數額。因為買賣契約乃是移轉財產權并支付一定數額對價的合意,因此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除了標的物確定之外,還必須可以確定價款或者決定價款的方法。甲主張締結買賣合同的時候必須主張價款數額或者相應的決定方法。但是在具體的訴訟中,因為要件事實在不同訴訟中所發(fā)揮的作用有所不同,當事人的主張應當具體到何種程度則需要具體分析。如果甲主張的價款額與法官通過證據調查所認定的價款額之間有差異的話,考慮到甲通常在不損害合同同一性的限度內默示主張不同的價款數額,所以只要在這個范圍內,法官認定甲乙之間締結了與甲所主張的價款額不同的買賣合同也未嘗不可。2.價款支付時間。對于買賣合同而言,價款支付債務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成立的本質要素(要件),因此即便買賣雙方對合同價款債務的履行期限有約定,賣方也沒有必要將約定期限及期限到來作為請求原因予以主張證明。對于合同價款履行債務而言,履行期限合意僅僅是買賣合同的附帶條款而已,而非本質要素。就付款的主張證明責任而言,因為付款本身并非相應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所以其主張證明責任應當歸屬因其受益的當事人。因此,賣方甲沒有必要主張期限合意以及期限到來,期限合意乃是買方乙應當主張證明的抗辯事實,期限到來則是賣方甲針對期限合意應當主張證明的再抗辯事實。3.標的物的移轉交付及所有。因為標的物的移轉交付也并非買賣價款支付請求權的發(fā)生要件,所以賣方甲也沒有必要在請求原因中對此予以主張證明。當買方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的時候作為再抗辯提出即可。因為將他人的財產權作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樣有效,所以賣方甲也沒有必要主張證明在締結買賣合同的時候,標的物歸自己所有。

  五、攻擊防御分配之思維養(yǎng)成與民事法教育

  不論是民事審判的法官抑或是從事民事代理的律師,必須能夠從活生生的糾紛事實中明確適當的作為法律爭點的訴訟標的并組織有效的攻擊防御。要件事實論教育正是給予廣泛法律知識、傳授民事審判的技巧,培養(yǎng)法律思維的教育方法。通過不斷思考主張、證明責任的同時學習法學,從而更加廣泛深入地考察各個制度以及權利的旨趣、社會活動以及與此相關聯的人際利害關系,借此,亦可以獲得廣博的知識、培養(yǎng)法律思維。法學院中的研修內容“要件事實論”處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中間領域(交錯地帶),就字面而言乃溝通實務與理論之間的橋梁。要件事實論與其說具有理論上的必要性,不如說是謀求具體合理的處理現實裁判的實踐需要。要件事實論雖然是日本司法研修所孕育發(fā)展的法律理論,但卻是一種廣泛適用于成文民事法體系的實務教育。如果能在我們的法學院中正確教授學生要件事實論的話,那么可以自由靈活運用要件事實的律師進入社會從事廣泛的律師業(yè)務后,要件事實就不僅僅是法官和律師在法庭上的共同語言,而是在一般的社會活動中,國民與司法或者說是與法律相關的“共通語”。

  (一)民法教育與實務教育1.法學院的民法教育以建構理論和實務之間的橋梁為使命就必須以要件事實的思維方式作為指導。要件事實通過從證明責任的角度出發(fā),加深對于實體法和判例的認識和解讀。反過來,實體法理論又可以為要件事實論提供有益的建議。通過二者之間的互動,真正實現理論與實務之間的相互作用,才真正實現了理論與實務之間的交流和溝通。2.要件事實論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究竟屬于實體法還是訴訟法抑或兩者的交匯處一言難盡。司法研修所的要件事實論大部分屬于民法學,由于又涉及主張證明責任的相關部分,所以可以說又表現出與傳統(tǒng)民法學略有不同的側面。以前的民法教育可以說是靜態(tài)的平面的權利體系的民法。而法學院中的民法教育必須養(yǎng)成在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為目的導向的法律洞察力,培養(yǎng)學生運用作為權利判斷體系的民法。3.從事法學教育必須聯系實務。特別是在法學院乃專門培養(yǎng)法曹的情形下,應該與實務部門通力協(xié)作。但是法律不僅僅是裁判規(guī)范,更是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規(guī)范和社會規(guī)范。在作為邏輯體系和學問總體的“法學”中嘗試分析問題、追溯一定的概念和觀念的根本含義、相互關系和歷史變遷的話,必須在明確實定法意義的同時,準確地理解把握制度旨趣。4.要件事實論可以說是支配實務的民法等實體法的一種解釋學。必須讓民法等研究型教員理解這一點。否則,進一步深入傳授要件事實毫無可能[6]。

  (二)民事訴訟法學教育與實務教育1.將要件事實論相關的體系化基礎知識教授給學生的科目當屬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框架、判決的構造以及相關的原理、原則比如辯論主義、自由心證主義、經驗規(guī)則、主張證明責任等都被涵蓋在要件事實論的內容之中。此外,作為理論問題還包括訴訟標的理論與要件事實論的關系、新樣式判決與要件事實論的關系等。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以一定的訴訟標的為前提判斷何謂要件事實對于起訴、書寫訴狀,尤其在爭點證據整理階段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要件事實論對于當事人而言應是應當主張的事實,卻又同時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爭點證據整理的指針,不僅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而且保持在程序上的有用性。因此,就民事訴訟法學而言,客觀厘定要件事實的效用范圍和界限的同時,也期待要件事實的相關教育不斷推廣。2.要件事實論固守舊訴訟標的理論,完全無視新訴訟標的理論。對于德國所提倡的證明責任規(guī)范說等證明責任的新動向也熟視無睹。但是,在實際訴訟中,并非僅僅依靠要件事實就能解決所有問題。盡管實務中往往不顧證明責任的所在,由容易提出的一方提出證據,并且盡可能地避免使用證明責任裁判案件。但是仍有必要深入研究證明中的證據法上的課題。

  結語

  以要件事實為核心亦即以請求原因事實、抗辯、再抗辯事實所組成的攻擊防御體系不僅為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組織舉證提供了清晰的目標和方向,也為法院指揮訴訟提供了參考的坐標。我國當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瓶頸就是不能有效整理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繼而準確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切入點便是讓法官掌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攻擊防御體系。如果我國的民事審理總在缺乏一條清晰主線的情形下,不僅會損害審理的高效進行,而且會迷失整個民事審判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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