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貸與次貸的區(qū)別是什么
房屋主貸與次貸的區(qū)別是什么
抵押貸款的意思是指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銀行貸款。房屋主貸與次貸兩者之間具有明確的區(qū)別。接下來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主貸與次貸的區(qū)別是什么吧!
房屋主貸與次貸的區(qū)別
1、夫妻共同還貸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貸款人和次貸款人
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wěn)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產權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2、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
對于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qū)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3、朋友合伙買房辦貸款要慎重
朋友合伙買房辦貸款的時候可能會麻煩一些,部分銀行對沒有親屬關系的兩人購房放貸會相對謹慎一點。如果出具的收入證明沒有問題,找一家政策寬松的商業(yè)銀行,可能相對容易一些。聯名貸款需分主貸人和次貸人,共有人之間還款能力的不同,也容易對房屋產權歸屬造成分歧。
解析貸款買房中的主貸人和次貸人
貸款時可以選擇其他人作為共同貸款人,也就是主貸人和次貸人。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1、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wěn)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2、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于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qū)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3、朋友合伙買房辦貸款的時候可能會麻煩一些,部分銀行對沒有親屬關系的兩人購房放貸會相對謹慎一點。如果出具的收入證明沒有問題,找一家政策寬松的商業(yè)銀行,可能相對容易一些。聯名貸款需分主貸人和次貸人,共有人之間還款能力的不同,也容易對房屋產權歸屬造成分歧。
貸款的意義
實行抵押貸款制度,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在實行計劃經濟時期,與傳統(tǒng)的經濟體制相適應,應對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都是信用貸款,這是信貸資金“供給制”的重要形式,存在著資金占用多,周轉慢,效益差的弊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后,全面開辦了抵押貸款,建立完善了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
從實際看,抵押貸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明顯優(yōu)于其它信貸資產。中國從八十年代末,才試辦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yè)務。截止2003年6月末,累計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2130多億元,貸款金額達1670億,促進了住房商品化的進程,大大改善了城鎮(zhèn)居民住房條件,抵押貸款的作用愈來愈明顯。
第一、增強了客戶的信譽觀念,提高了銀企經濟效益??蛻粼谵k理抵押貸款后,在獲取貸款運用時,也有了按期如數歸還貸款的壓力。從而,有利于搞活金融、搞活經濟、搞活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據建設銀行統(tǒng)計資料表明,個人住院房抵押貸款逾期率均低于3%,利息實收率達到90%以上,同時,抵押貸款可以使商品、票據、有價證券等提前轉化為貨幣資金。對加速貨幣資金的周轉,刺激企業(yè)擴大生產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抵押貸款對貸款客戶的約束力較之信用貸款大大增強了。企業(yè)一旦破產,信用貸款只是一種普通債權,銀行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企業(yè)財產的分配,無權要求優(yōu)先受償。抵押貸款的實行和推廣,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要求,是改革信貸資金供給制,確立信貸資金借貸制的必然要求和發(fā)展趨勢。
抵押貸款與按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qū)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占有為條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
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fā)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買房者)先與發(fā)展商簽定買房合同,并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后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fā)展商付清余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guī)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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