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羅馬法中的物權演進及與我國物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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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現(xiàn)代物權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羅馬法時期,我國《物權法》的制定大都借鑒了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民法的經(jīng)驗,在我國《物權法》體系中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等都能在羅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羅馬法中的物權與現(xiàn)代物權有著很大的差別,現(xiàn)代意義上的物權體系也與羅馬法中的規(guī)定截然不同。本文通過闡述羅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權體系,重點介紹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的含義以及塔門從古至今的發(fā)展歷程,據(jù)以分析羅馬法中的物權與我國物權體系的區(qū)別,從而解釋所有權與他物權、物權與債權的界限。
論文關鍵詞 羅馬法 物權 所有權 他物權 債權
一、羅馬法中的“物”
古羅馬人所稱的物,堪稱是最廣意義上的物。羅馬人將所有具有財產(chǎn)價值的客觀存在,進一步說,將客體及客體之上的權利統(tǒng)統(tǒng)視為物,所以羅馬法意義上的物與現(xiàn)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寬泛很多。羅馬的物法就是關于財產(chǎn)、財產(chǎn)的取得以及其轉移的法律。羅馬法中物的分類因時期不同而有區(qū)別,主要見之于蓋尤斯分類和優(yōu)士丁尼分類。蓋尤斯總體上將物分為:神法物——與祭祀神祗有關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護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與世俗社會生活有關的各種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無主物。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類又可分為有形物與無形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觸的實體物,如奴隸、桌椅等,無形物即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權利,如繼承權、債權、用益物權等。優(yōu)士丁尼法典將物分為兩大類,即自家物和萬家物。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zhèn)髦铮瑢嶋H為私有物,只不過內涵更為廣泛而已。萬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國家所有的、合有物、無主物等。
二、羅馬法中的物權
在羅馬法文獻中,沒有關于物權概念的明確定義,根據(jù)后世的理解,羅馬法中的物包括實物與實物上的權利,故從這個角度而言,羅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當代理解的物要廣。羅馬法中的物法大體可以分為對物之訴(actio in rem)和對人之訴(actio in personam),蓋尤斯說:“對物的訴訟是我們據(jù)以主張某個有形物是我們的或者主張我們享有某項權利(例如使用權、用益權)的訴訟;或者說,在這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訴。”對人之訴,即后世所認為的債權之訴。羅馬法中的物法實際上囊括了物權法、繼承法以及債權法。
為了能夠更好地與我國物權法相關理論區(qū)別開來,著重就以下三種權利的產(chǎn)生以及發(fā)展進行分析,以便明確劃分古羅馬與現(xiàn)代物權體系的區(qū)別。
(一) 所有權
羅馬法對所有權有三種表述:“manicipium”、“dominium”以及“proprietas”。“manicipium”是指家長對物和家民支配的權力。“dominium”是指除了家長對財產(chǎn)的支配權以外,還包括家長的一般權力和對于任何主體權利的擁有?!?ldquo;proprietas”這個詞則是與近現(xiàn)代民法理解意義上的所有權相似。羅馬法中似乎并沒有“所有權”的概念,但是羅馬人能根據(jù)羅馬的法宣示對物的所有,并且此時的物不僅僅單指有形的物,也包括無形的物,甚至是權利,例如繼承權、用益權等等。彼得羅·彭梵得對所有權定義為:“對物的最一般的實際的主宰或潛在的主宰。”后世根據(jù)蓋尤斯總結所得抽象出來的一種經(jīng)驗性確認稱為無體物,后世所有權的概念即從對無體物的涵義中衍生出來的。由于羅馬中并不存在所有權的概念,但蓋尤斯所總結的對“無體物”的權利實際上涵蓋了現(xiàn)代“所有權”的含義。
值得一提的是,蓋尤斯將法分為“人、物、訟”三部分,而其他古羅馬法學家?guī)缀鯖]有這種分法,也就沒有必要使用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分類了。
?。ǘ﹤鶛?br/> 羅馬法中,債權與物權、繼承并為物法編的內容,根據(jù)蓋尤斯對無體物概念的界定,“約定之債”屬于無體物,優(yōu)士丁尼在其《法學階梯》中采納了蓋尤斯的無體物概念,寫明:“債為法索,據(jù)之我們有必要被強迫根據(jù)我們城邦的法償付某物。”但是從歷史上來看,到了拜占庭時期,部分學者認為債法不應當歸于物法當中,債開始從物法中分離,開始了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劃分。到了中世紀的評論法學家時期,他們將其中包括的各種法律關系界定為“對物權”和“對人權”,開辟性地從羅馬法中找到了理論依據(jù)。
《法國民法典》中已經(jīng)有了“債”的初步概念,例如法國民法典第三章規(guī)定了“契約或合意之債”,第四章規(guī)定了“非因合意而發(fā)生的債”,囊括了我們后世理解的因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扒謾嘈袨榈犬a(chǎn)生的債,但是那個時代理解的債權并沒有成一個完整的體系,缺乏總則性的規(guī)定,并且也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此也不難看出,《法國民法典》對于物權與債權并沒有一個嚴格的區(qū)分,物權與債權二元體系也沒有成功建立。一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xiàn),德國民法典第二編中規(guī)定了“債的關系法”,從結構上就直接劃分了債權與物權嚴格的界限,物權與債權也因此得到獨立,成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同時對我國的民法形成以及發(fā)展產(chǎn)生了變革似的影響。
?。ㄈ┧餀?br/> 他物權是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故后世又稱“限制物權”。在社會各個行為主體密切相關,互為依存的情況下,一個非所有人,有必要而且可能直接實現(xiàn)其對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用益,甚至得以部分處分。而所有人鑒于社會的需要,也常常要自覺或不自覺地自愿或被迫出讓自己的部分權能,他物權與所有權同具有物權的基本特點,但是作為一個對他人之物享有的權利,也具有自己的特點:首先,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享有絕對的權利;其次,其存在以所有權為前提;最后,他物權與債權也有明顯的區(qū)別。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羅馬法中所謂的他物權是歸屬在無體物當中的,而現(xiàn)代我們熟知的他物權則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將他物權從蓋尤斯中的無體物中分割出來的過程是漫長而曲折的。中世紀的注釋法學家們從蓋尤斯的“對物之訴”出發(fā),從一個主關的角度抽象出了“對物權”的概念,但是他們的邏輯仍舊是混亂的。真正意義上第一個提出“他物權”的是多內魯斯,他將抵押權、永佃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權利均統(tǒng)稱為“他物權”,并且認為“他物權”只是所有權全能分離的產(chǎn)物,這就人為地將所有權的概念進行了縮水,直到潘德克吞學派的推崇,封建社會徹底的完結,他物權的概念才完全被接受。
論文關鍵詞 羅馬法 物權 所有權 他物權 債權
一、羅馬法中的“物”
古羅馬人所稱的物,堪稱是最廣意義上的物。羅馬人將所有具有財產(chǎn)價值的客觀存在,進一步說,將客體及客體之上的權利統(tǒng)統(tǒng)視為物,所以羅馬法意義上的物與現(xiàn)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寬泛很多。羅馬的物法就是關于財產(chǎn)、財產(chǎn)的取得以及其轉移的法律。羅馬法中物的分類因時期不同而有區(qū)別,主要見之于蓋尤斯分類和優(yōu)士丁尼分類。蓋尤斯總體上將物分為:神法物——與祭祀神祗有關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護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與世俗社會生活有關的各種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無主物。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類又可分為有形物與無形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觸的實體物,如奴隸、桌椅等,無形物即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權利,如繼承權、債權、用益物權等。優(yōu)士丁尼法典將物分為兩大類,即自家物和萬家物。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zhèn)髦铮瑢嶋H為私有物,只不過內涵更為廣泛而已。萬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國家所有的、合有物、無主物等。
二、羅馬法中的物權
在羅馬法文獻中,沒有關于物權概念的明確定義,根據(jù)后世的理解,羅馬法中的物包括實物與實物上的權利,故從這個角度而言,羅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當代理解的物要廣。羅馬法中的物法大體可以分為對物之訴(actio in rem)和對人之訴(actio in personam),蓋尤斯說:“對物的訴訟是我們據(jù)以主張某個有形物是我們的或者主張我們享有某項權利(例如使用權、用益權)的訴訟;或者說,在這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訴。”對人之訴,即后世所認為的債權之訴。羅馬法中的物法實際上囊括了物權法、繼承法以及債權法。
為了能夠更好地與我國物權法相關理論區(qū)別開來,著重就以下三種權利的產(chǎn)生以及發(fā)展進行分析,以便明確劃分古羅馬與現(xiàn)代物權體系的區(qū)別。
(一) 所有權
羅馬法對所有權有三種表述:“manicipium”、“dominium”以及“proprietas”。“manicipium”是指家長對物和家民支配的權力。“dominium”是指除了家長對財產(chǎn)的支配權以外,還包括家長的一般權力和對于任何主體權利的擁有?!?ldquo;proprietas”這個詞則是與近現(xiàn)代民法理解意義上的所有權相似。羅馬法中似乎并沒有“所有權”的概念,但是羅馬人能根據(jù)羅馬的法宣示對物的所有,并且此時的物不僅僅單指有形的物,也包括無形的物,甚至是權利,例如繼承權、用益權等等。彼得羅·彭梵得對所有權定義為:“對物的最一般的實際的主宰或潛在的主宰。”后世根據(jù)蓋尤斯總結所得抽象出來的一種經(jīng)驗性確認稱為無體物,后世所有權的概念即從對無體物的涵義中衍生出來的。由于羅馬中并不存在所有權的概念,但蓋尤斯所總結的對“無體物”的權利實際上涵蓋了現(xiàn)代“所有權”的含義。
值得一提的是,蓋尤斯將法分為“人、物、訟”三部分,而其他古羅馬法學家?guī)缀鯖]有這種分法,也就沒有必要使用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分類了。
?。ǘ﹤鶛?br/> 羅馬法中,債權與物權、繼承并為物法編的內容,根據(jù)蓋尤斯對無體物概念的界定,“約定之債”屬于無體物,優(yōu)士丁尼在其《法學階梯》中采納了蓋尤斯的無體物概念,寫明:“債為法索,據(jù)之我們有必要被強迫根據(jù)我們城邦的法償付某物。”但是從歷史上來看,到了拜占庭時期,部分學者認為債法不應當歸于物法當中,債開始從物法中分離,開始了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劃分。到了中世紀的評論法學家時期,他們將其中包括的各種法律關系界定為“對物權”和“對人權”,開辟性地從羅馬法中找到了理論依據(jù)。
《法國民法典》中已經(jīng)有了“債”的初步概念,例如法國民法典第三章規(guī)定了“契約或合意之債”,第四章規(guī)定了“非因合意而發(fā)生的債”,囊括了我們后世理解的因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扒謾嘈袨榈犬a(chǎn)生的債,但是那個時代理解的債權并沒有成一個完整的體系,缺乏總則性的規(guī)定,并且也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此也不難看出,《法國民法典》對于物權與債權并沒有一個嚴格的區(qū)分,物權與債權二元體系也沒有成功建立。一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xiàn),德國民法典第二編中規(guī)定了“債的關系法”,從結構上就直接劃分了債權與物權嚴格的界限,物權與債權也因此得到獨立,成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同時對我國的民法形成以及發(fā)展產(chǎn)生了變革似的影響。
?。ㄈ┧餀?br/> 他物權是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故后世又稱“限制物權”。在社會各個行為主體密切相關,互為依存的情況下,一個非所有人,有必要而且可能直接實現(xiàn)其對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用益,甚至得以部分處分。而所有人鑒于社會的需要,也常常要自覺或不自覺地自愿或被迫出讓自己的部分權能,他物權與所有權同具有物權的基本特點,但是作為一個對他人之物享有的權利,也具有自己的特點:首先,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享有絕對的權利;其次,其存在以所有權為前提;最后,他物權與債權也有明顯的區(qū)別。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羅馬法中所謂的他物權是歸屬在無體物當中的,而現(xiàn)代我們熟知的他物權則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將他物權從蓋尤斯中的無體物中分割出來的過程是漫長而曲折的。中世紀的注釋法學家們從蓋尤斯的“對物之訴”出發(fā),從一個主關的角度抽象出了“對物權”的概念,但是他們的邏輯仍舊是混亂的。真正意義上第一個提出“他物權”的是多內魯斯,他將抵押權、永佃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權利均統(tǒng)稱為“他物權”,并且認為“他物權”只是所有權全能分離的產(chǎn)物,這就人為地將所有權的概念進行了縮水,直到潘德克吞學派的推崇,封建社會徹底的完結,他物權的概念才完全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