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意義與功用_了解這些很重要
保險的目的:不是發(fā)財,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年老而變窮。保險不是用來改變生活的,而是防止生活被改變。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險的意義與功效,歡迎閱讀!
保險的意義
1、保險是有驚無險其實保險時時刻刻都在起著作用,它是一把無形的保護傘,隨時都在幫我們遮擋意料不到的“風雨”。有保險有驚無險,有保障保你安心長壽!
2、責任越大,保額越高一位有愛心的男人,責任越大,壽險保額就應該越高。多數人說:“只要我在,我就照顧你。”投保后可以更大聲說:“只要你在,我就照顧你!”保險使你的愛更實在更長久。愛是無論你在與不在,都不能讓家人為生活擔憂!
3、保險一定要保的早等您對保險感興趣時,保險對您就不感興趣了!保險是在年輕健康有興趣時擁有,在年老抱恙時急用!當然如果一生安康就當做儲蓄!
4、要命是你得有一筆錢有錢時錢不值錢,沒錢時命不值錢。
5、沒有保障才會傾家蕩產從未有人因買人壽保險而傾家蕩產,但確實有許多人因有重疾或意外未買保險而傾產蕩家!
6、保險建議要聽全不要阻止你的朋友、親人購買保險。除非當他們不幸時,你確定能夠義不容辭養(yǎng)活他們的父母、妻子、孩子,或者幫他們還清所有貸款,供車等欠款。
7、沒人對保險感興趣沒有誰對醫(yī)院感興趣,但生病后想到的就是去醫(yī)院,保險也一樣,在您不需要的時候買,在需要時用。除非你確定準備好足夠的醫(yī)療費!
8、你到底是向誰投保每個人都最少擁有一份保險,問題是,當不幸發(fā)生的時候,這份保險的賠償,是由保險公司賠出,還是由他的家人賠出。所以無論買不買,人生的風險費是由自己承受!
9、可怕的是需要花錢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都不可怕,可怕的是高昂的醫(yī)療費用,高昂的醫(yī)療費用也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沒有買健康保險。沒買保險也不可怕,最怕你有沒有車樓賣掉換救命錢!
10、因為不一定,所以必須買天不一定會下雨,但雨傘確是我們常備的物品;風險不一定會發(fā)生,但壽險也不能不買。人生是四季,有春夏必有秋冬,古人都會積谷防饑哦!除非你確定有人幫你雪中送炭。
保險的功能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為眾多有危險顧慮的人提供了保險保障。 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并非災害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借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災個人難以應付和承受的。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賠款的形式,將少數人的巨額損失分散給眾多的被保險人,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這實際上是把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
(3)實施補償: 實施補償要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為依據,其補償的范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災害事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其二、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使自己身體遭受的傷亡或保險期滿應結付的保險金;其三、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依法對他人應付的經濟賠償;其四、投保人因另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經濟損失;其五、災害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險標的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保險法中明確規(guī)定:“現金價值不喪失條款”,客戶雖然與保險公司簽定合同,但客戶有權中止這個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額。保險合同中也規(guī)定客戶資金緊缺時可申請退保金的90%作為貸款。如果您急需資金,又一時籌措不到,便可以將保險單抵押在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取得相應數額的貸款。
同時,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就是說,如果在保險期間出現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那么在到達給付期時,您所得到的保險金不僅會超過您過去所交的保險費,而且還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保險與儲蓄的區(qū)別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fā)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yè)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chuàng)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并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業(yè)保險法律關系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愿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二是具有營利性,商業(yè)保險是一種商業(yè)行為,經營商業(yè)保險業(yè)務的公司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三是從業(yè)務范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則來看,商業(yè)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又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多的保險費,在保險價值范圍內就可以取得相應多的保險金賠付,體現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僅限于人身保險,并不以投入保險費的多少來加以差別保障,體現的是社會基本保障原則。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 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保險屬于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俦kU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诒kU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郾kU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fā)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苁鹿实陌l(fā)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荼kU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薇kU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 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tǒng)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qū)別于其他行業(yè)的最鮮明的特征。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yè)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后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wěn)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調節(jié)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于正常發(fā)揮各系統(tǒng)、各部門、各環(huán)節(jié)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yǎng)投保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于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yè)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guī)范。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yè)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fā)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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