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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高校危機管理視角下的責任追究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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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責任追究是人們一直關注的話題。本文從高校的危機管理角度提出了高校責任追究制建設的基本框架,涉及高校責任追究制的涵義、責任追究主體、對象、責任追究方式、事項、后續(xù)管理等方面,以期能夠做出有益的探索。
  論文關鍵詞 高校危機管理 責任追究制涵義 責任追究制建設
  自2012年9月份以來,隨著中日釣魚島事件不斷升級,愈演愈烈。國內不少省市出現(xiàn)集會游行活動,抗議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罪惡行徑。在西安、長沙等地的游行示威活動中,有不少高校學生參與其中。這些學生分別隸屬不同高校,因此,就高校管理而言,加強危機管理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高校危機管理含義
  所謂的高校危機管理,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曾提出:“高校危機管理是有組織、有計劃,可持續(xù)的管理過程,高校應針對潛在的或者當前的危機,在其發(fā)展的不同階段采取一些不同的控制行動,以期有效地預防、處理和消弭危機”。簡言之,則是指當在未預警的情況下突然爆發(fā)的事件出現(xiàn)后,根據(jù)學校的危機管理制度和計劃,高校管理者和組織對高校危機進行預警、決策、應對和善后策略的全過程。
  高校危機管理過程分為事前的預防識別、事中的控制處理、事后的補救恢復以及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四個階段。針對高校危機事件,對在這類事件中防范和控制處理不力的相關人員包括領導人員追究責任是高校危機管理的應有之義。在危機管理的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生命保障原則。在任何危機事件當中,高校危機管理都應該把學生的生命安全保護放在第一位。校園管理中,學生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這是學校危機管理制度化過程中的根本理念,也是以人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體現(xiàn)。
  第二,快速反應原則。高校危機事件往往具有事件突發(fā)性、后果嚴重性、時間緊迫性、較易擴散性和連帶性的特點,一旦發(fā)生,就要快速回應。相關人員必須及時快捷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反應速度越快捷則有利于降低危機事件帶來的損失。
  第三,制度化原則。高校危機事件的預警防范、控制處理和善后恢復要走向制度化,危機事件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guī)模、具體態(tài)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完全預測的。這種突發(fā)事件往往在很短時間內對學校乃至于社會產生惡劣影響。因此,學校內部應該有制度化、系統(tǒng)化的有關危機管理和災難恢復方面的處理程序流程和專門負責的組織機構。這些處理程序在學校常規(guī)狀態(tài)時不起作用,但是危機發(fā)生時會及時啟動并有效運轉,對危機的處理發(fā)揮重要作用。
  第四,權責一致原則。危機事件的處理需要統(tǒng)一的領導指揮,這樣有利于及時快速反應危機;能夠有效發(fā)揮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效應,有利于集體力量解決危機帶來的損害。在相關領導依據(jù)職權進行統(tǒng)一指揮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要加強領導著的責任意識。只有權責一致,才能更好地促使領導者盡職盡責,更好地控制事態(tài)的發(fā)展,從而維護校園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在最近關于釣魚島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動中,一些地方出現(xiàn)嚴重打砸行為,擾亂了當?shù)厣鐣刃颉榇?,有關高校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嚴格學校規(guī)章制度,并啟動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機制。很顯然,當高校危機事件一旦發(fā)生,責任追究機制的啟動尤其必要。
  二、責任追究制涵義
  所謂責任追究制,就是指對現(xiàn)任高校各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貽誤工作,或者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給高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責任追究機制設計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責任法定原則。責任法定原則含義包括:違法行為發(fā)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guī)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排除無法律依據(jù)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具體來講,責任追究過程中,對責任認定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責任不能夠擴大的同時也不能夠縮水。責任的區(qū)分、承擔標準等都要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DueProcess)作為法律概念,“表示規(guī)范的、正規(guī)的執(zhí)法。”正當程序原則含義包括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和回避原則。
  公開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公開;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處理過程公開。責任追究主體在作出處理行為時,必須告知責任人該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及責任人不服該決定申請救濟的權利及途徑。“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通過履行告知義務向責任人公開處理過程及決定是程序正當化的最起碼要求。
  公正原則內容包括:處理決定作出前聽取責任人的意見。責任追究主體作出處理決定時,必須給予被處理責任人充分的申辯機會,認真聽取被處理責任人的意見。上級在實施責任追究過程中,被處理責任人有要求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利要求進行復議。
  回避制度是指責任追究主體在處理責任人的過程中,因與被處理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為保證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平性,依法終止責任追究主體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程序制度。另外,通過完善禁止片面接觸制度和職能分離制度也可以實現(xiàn)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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