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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時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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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夫妻財產(chǎn)制度的思考與建議(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和實施,對制裁離婚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正日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這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義。⑥這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體現(xiàn)了法與情的辯證統(tǒng)一,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不能在經(jīng)濟上獲得合理評價的問題,填補法律空白。⑦但《婚姻法》關于這一制度的條文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該制度的司法解釋在適用情形、請求權主體、賠償義務主體和責任確定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足,影響了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fā)揮。
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按照《婚姻法》4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嘣谟?ldquo;無過錯方”,有過錯者是無權提出請求和獲得賠償?shù)?。但事實上,導致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只是過錯程度不同而已。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shù)奶岢霾粦獜娬{(diào)無過錯,而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只要一方存在46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由法官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qū)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賠償過錯較小的一方,如果雙方過錯相等,則可以不予賠償。這樣,才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意圖也才能得到充分體現(xiàn)。
(二)關于保護婦女原則的思考
婚姻家庭中,有時需要運用道德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范來調(diào)整。
夫妻離婚時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chǎn)、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chǎn)來源等。但卻忽略了夫妻一方對家庭所做的勞務貢獻,夫妻雙方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現(xiàn)實,盡管婦女解放運動已經(jīng)轟轟烈烈地開展了這么多年,但是在我國以及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里,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也要將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和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對另一方事業(yè)發(fā)展所做的貢獻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考量的因素。肯定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和對另一方事業(yè)發(fā)展所作的貢獻,對盡義務較多、貢獻較大者適當多分財產(chǎn)。即在離婚時,應該把因這些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所產(chǎn)生的預期利益作為婚內(nèi)財產(chǎn)的一種形式在離婚時進行公平的分割。首先要充分評估家務勞動對夫妻各自生活和家庭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在對一方因較多投入家務勞動而取得的預期利益進行分割的同時,對于另一方較少投入家務勞動給予另一方適當補償。只有這樣,離婚財產(chǎn)分割的方法才能夠從表面上平等的規(guī)定過渡到實質(zhì)平等,真正切實保護婦女的財產(chǎn)權利,并最終達到法律公平正義的目的。
注釋:
[1]王建平主編:《民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681。
[2]夏吟蘭著:《美國現(xiàn)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48。
[3][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62。
[4]巫昌禎主編:《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09。
[5]王建平主編:《民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681。
[6]楊大文,龍翼飛:《婚姻家庭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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