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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刑事訴訟中如何應對控方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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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刑事訴訟中如何應對控方證據(jù)

  證據(jù)的相關性一般難以成為辯護的有力武器。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辯護律師刑事訴訟中如何應對控方證據(jù),希望對你有幫助。

  辯護律師刑事訴訟中如何應對控方證據(jù)

  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鑒于目前中國的國情、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岌岌可危的地位,就不奢談什么“材料”了,只說“意見”吧。其實,由于受到諸多的限制,律師藉以取得辯護效果的途徑基本就是結(jié)合庭審情況針對卷宗中證據(jù)材料的種種不足,從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這“三性”上著手,削弱甚至消弭控方證據(jù)的證明力。

  證據(jù)的“三性”中,客觀性是比較難以突破的,一般常用于言辭證據(jù)中。比較常用方法的是邏輯學中的“矛盾律”,或者是“排中律”。所謂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謂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我曾經(jīng)辦理的一個強奸案子中,受害人說自己被抱出房間之后開始呼救,證人說犯罪嫌疑人一抱受害人,受害人就似乎覺察出了危險,極力反抗并呼救。這就產(chǎn)生了一個不能同真的問題,退偵后由于無法找到證人去向,案子便擱置起來了。當然,這只是個特例,因為控方證據(jù)中除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就只有一份證人證言了,沒有其他證據(jù)可以作為補充證據(jù)使用。

  證據(jù)的相關性一般難以成為辯護的有力武器。一般常見的辯護方法就是指出針對被告人人品作出的評價判斷不能成為認定被告是否犯罪的證據(jù)使用,因其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證據(jù)的合法性最容易用來作為抗辯武器來使用,證據(jù)合法性主要內(nèi)容包括證據(jù)應當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具有合法來源、證據(jù)必須經(jīng)法定程序出示和質(zhì)證等?!缎淌略V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這里,竟然規(guī)定了居中審判的法官搜集證據(jù)的義務,由于與本文主旨無關,在這里提出來,權(quán)作笑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guī)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凡經(jīng)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該規(guī)定,隱約透露出一種傾向,那就是,對于刑訊逼供取得的言詞證據(jù)一律予以排除,對于言詞證據(jù)之外的其他證據(jù),可以經(jīng)過補正后有選擇地的予以采信。對于這一點,尤其需要辯護人注意,對于不具備合法性的言詞證據(jù),一定要投入更多熱情和精力。

  比如,偵查機關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由于辦案機關人手少,所以遇見同案犯罪嫌疑人有多人的案子,往往就是一對一進行訊問,在整理卷宗時再找個偵查員簽名,有時由于疏漏,主持訊問的偵查員簽上自己名字以后,也可能忘記再找個偵查員簽名,辯護律師如果遇見這樣的筆錄,可以直接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而且對于這樣的錯誤,理論上一般也不允許予以補正。

  辯護,追求的是客觀效果,千萬不要為了表現(xiàn)自己的膽識或者為了打動旁聽席上的人去做無用功。除非有已經(jīng)相關部門認定的刑訊逼供現(xiàn)象存在,辯護人一般不要直接指責偵查人員刑訊逼供。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避免與相關司法部門結(jié)怨,另一方面,這種觀點,一般情況下不會被采信。

  那么,是不是“刑訊逼供”這四個字就是辯護律師的雷區(qū),不能觸及呢?也不是,要講究時機,講究策略。在我辦理的一起故意殺人案中,被告在庭審時指責偵查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我在辯論階段并沒有直接附和被告有關偵查人員實施刑訊逼供的說法,而是指出,偵查機關在將被告拘留之后沒有及時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因而無法排除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可能。公訴人質(zhì)問有什么證據(jù)可以證明存在刑訊逼供的現(xiàn)象存在,我直截了當?shù)鼗卮穑?ldquo;辯護人沒有證據(jù)來證明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但是,一個無法辯駁的事實就是,在看守所刑訊逼供受到諸多限制,在刑警隊就非常容易,如果不是為了辦事方便,為什么不依法及時地將起送往看守所,在辯護人已經(jīng)針對控方證據(jù)提出合理質(zhì)疑的情況下,公訴機關有義務排除辯護人的合理懷疑,特別是今天審理的是一個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案子”。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觀點,將我的當事人在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供述全部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但采納原因并沒有提及“刑訊逼供”四個字,而是巧妙地改為存在程序上的錯誤。

  無獨有偶,在我辦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所有被告異口同聲控訴被刑訊逼供,其中一名被告更是哭訴被打得痛不欲生,只好**,所以前幾天的供述是虛假的,卷宗中對**一事也有記載,但該被告在**被救之后做了一份筆錄,說是**的原因是畏罪**.對于該分筆錄,該被告也予以斥責,說是是在幾天吃不上的情況下被迫簽字。庭審時其他幾位辯護人極力想以刑訊逼供來否認其中的幾份筆錄,唯獨我因為案件事實不涉及我的當事人而對所謂“刑訊逼供”一事只字不提。其實,他們都忽略了一個情況,他們試圖否認的那幾份筆錄也都是在被告被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出的,只要指出這一點,就會起到否認那幾份筆錄的作用。

  如果辯護人能夠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中的硬傷,是很容易影響法官的。在一起強奸案中,控方證據(jù)中有一份證據(jù)是一份鑒定報告,說是在現(xiàn)場提取到的兩根**是經(jīng)鑒定是被告的,我如果只是單純狡辯有遺落的**不能代表強奸案的發(fā)生肯定不會有效果,但是,在卷宗中找不到勘驗筆錄,于是我抗辯說沒有勘驗筆錄表明這送檢的兩根**是從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鑒定報告充其量只能表明這兩根**是被告的,因而這份鑒定報告對于本案來說缺乏相關性。盡管最后被告還是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但是,我甚至,法官還是適用了疑罪從輕的刑事原則。

  從事事關當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辯護,必須耐心細致,每次閱讀卷宗時我都開著電腦,一邊看卷子一邊做記錄。我有個習慣,畫一個表格,將被訊問人、訊問人、詳細詢問時間填上,尤其訊問時間,精確到分鐘。有付出便有回報,這個習慣還真給我?guī)土舜竺?。在為一名涉嫌盜竊罪的當事人辯護時我發(fā)現(xiàn),有名被告的訊問時間是晚上八點三十分至十點五十,同案另外一名被告是晚上九點四十至十一點三十,在這兩份時間存在交叉的筆錄上,竟然出現(xiàn)了同一名偵查人員的簽名。開庭時我以該名偵查員是人不是神、沒有分身術為由,請求法庭對這兩份筆錄均不予以認定,這樣的要求沒有意外會得到支持,就這樣,由于這兩份筆錄沒有得到采信,我的當事人的盜竊的兩輛摩托車沒有被認定,盜竊數(shù)額從一萬二千余元減至一萬元以下,成功地將盜竊數(shù)額從數(shù)額巨大改為數(shù)額較大,將法定最高刑從十年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一些在學術界已經(jīng)得到一致認可的一些證據(jù)分類,辯護人一定要爛熟于心,熟練運用,不要誤以為這只是考試或研究用的理論性的東西。比如,物證、鑒定結(jié)論一般只能屬于間接證據(jù),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屬于直接證據(jù),對于這些理論分類運用得當,可以言簡意賅地闡明辯護觀點,利于得到法官的認同,沒有人會喜歡洋洋萬言不知所云的辯護。

  另外,有的辯護人喜歡在庭上出示自己的會見筆錄,借以證明被告曾經(jīng)在會見時如何描述案情,其實大可不必。如果在會見時當事人說了卷宗筆錄中不曾記錄的內(nèi)容,可以用詢問的方式解決。在我看來,會見筆錄的作用充其量有三,一、律師瑣碎的事務多,不可能整天考慮一個案子,做好筆錄,特別是對于那些牽扯時間、地點、數(shù)量的事項可以幫助記憶。二、保護律師,在因為辯護遇見麻煩的時候,多少可以用來證明是會見時被告自己主動說的。三、有極少數(shù)律師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不能及時會見,卻喜歡吹牛皮保證多長時間會見成功,在不能及時會見的時候就撒謊說已經(jīng)會見了,欺騙委托人。作了筆錄,叫當事人簽字按手印,可以很好地證明已經(jīng)會見的情況,便于取得委托人信任。

  做刑事辯護,一定要耐心細致,就是復印卷宗這樣的事務性工作也有講究,復印卷宗最好是全部復印,不要為了替委托人節(jié)省那么一點復印費隨意取舍,甚至只復印證據(jù)卷,不復印程序卷,好多辯護線索就是從“對照”、“比對”中的發(fā)現(xiàn)的。閱卷時一定養(yǎng)成隨時記錄的習慣,有個地方覺得有疑問,記下來,有個問題覺得需要核實,記下來,類似的問題積少成多,再進行梳理,將那些后來發(fā)現(xiàn)無關的問題刪去,剩下的就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了。

  無論是會見,還是開庭,一定要列好訊問提綱,到時候根據(jù)情況再進行取舍。而且開庭之前,一定要囑咐好被告,哪些問題不能隨意提及,那些問題不問不能說,那些問題可以根據(jù)庭審情況見機行事,還要告訴自己的當事人,哪些被告的律師可能會對其進行詢問,其用意大致會是什么,使得自己的當事人實現(xiàn)做到心中有數(shù)。還要叫自己的當事人如何應對其他辯護人的“誘”和“逼”,以避免其他辯護人為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充當公訴人的角色,為控方補強證據(jù)。

  各人有各人辯護的技巧,但是,基于辯護的使命的一致性,肯定有共通的技巧可以相互借鑒,羅嗦這么多,希望對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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