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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古典哲學大學生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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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古典哲學大學生論文篇二

  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質與德行力量

  德國古典哲學曾經由于作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來源之一而比別的西方思潮得到了更加深入和廣泛的研究,但我們一直把它定位為“思辨哲學”,強調它的純粹“思辨性”,好像它根本與“實踐”無關,也不為了“實踐”,而只有到了馬克思主義哲學這里,才產生了“實踐哲學”的革命。這當然是一種誤解。但要消除這種誤解,卻不那么容易,因為實踐哲學的指向在從康德到黑格爾和費爾巴哈的德國古典哲學進程中,確實有時是明確的,有時又被淹沒在其形而上學的迷霧中。

  因此,要把握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質,必須梳理兩個關系,一是理論(思辨)和實踐在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關系;二是“形而上學”與實踐哲學的關系。

  伽達默爾認為,盡管在亞里士多德哲學中有所謂的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之分野,但在他那里,“理論同時就是一種實踐,而且是更高的實踐”;只有到康德這里,理論和實踐才分離了。這種看法實際上是似是而非的。因為這兩句話中的“理論”是就其本義“觀看”(觀照)而言的,在亞里士多德那里,指的Nous(努斯)的活動,而不是我們現(xiàn)今一般的“理論”活動?!芭埂北取翱茖W”活動更高,因為科學是從“原理”出發(fā)的演證活動,而對其由之出發(fā)的“原理”本身卻無法證明;但“努斯”是“靈魂”之眼,它能夠洞見“第一原理”和“最高貴的不動的存在者”。由于有了努斯的這種活動,“實踐”就有了對最高原理和最高目的明見,“實踐”就有了“明智”。

  康德的哲學實際上處理的也就是亞里士多德留下的“理論”(思辨)和“實踐”之關系的難題。康德把“理論”作為純粹理性的“思辨運用”,區(qū)分為“感性”、 “理智”(知性)和“理性”三種能力,感性管“直觀”,知性管“思維”,理性則是提供知識最高統(tǒng)一的“原理”的能力。但困難在于,直觀的感性不能思維,思維的知性卻不能直觀,以至于康德自始至終都不承認有一種“理智直觀”活動。這樣,“努斯”在理性的“理論”(思辨)運用中始終是“盲的”。這就導致康德把“理論”(思辨)限制在服從自然因果律的“現(xiàn)象界”,對自在的本體界不可知的結論。

  但正是通過對理論(思辨)理性的這一“限制”,卻為理性的“實踐運用”留下了地盤,這就是自由的本體界。實踐理性之所以處在自由的本體界,不是說它比理論理性“強”,它“知”本體為何物,而是說,盡管它同樣不知本體為何物,但能通過為“行為”立法,使得純粹理性本身具有“實踐性”,從而能把人“提升”到自由的本體界?!皩嵺`理性”高于“理論理性”其高明之處就表現(xiàn)在這里。

  因此,康德通過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區(qū)分,劃分了自然因果律(物理學)的世界(現(xiàn)象界)和自由因果律(倫理學)的本體界。通過這種劃分,其理性批判哲學的實踐品格被突出出來了,因為一方面,這種批判哲學的使命被康德界定為“審核”形而上學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分析它是否能像“科學”那樣獲得“更好的進展”;但另一方面,由于本體不可知,思辨理性的“知識性”形而上學被判定為“幻相”,因此,批判哲學要能夠成為未來能夠作為科學而出現(xiàn)的“形而上學”,就只能是“實踐的形而上學”。在此意義上,海德格爾強調《純粹理性批判》根本不是一本認識論著作,這對于顛覆我們從前的誤解具有明示意義;赫費闡明《純粹理性批判》是自然科學時代、全球化時代具有“世界公民”性質的“實踐哲學”對于正確地認識康德和整個德國古典哲學的實踐品質更具有指引作用。

  “實踐的形而上學”即純粹理性“實踐運用”的“形而上學”。所謂純粹理性的實踐運用,是把純粹理性的“原理能力”“運用于”為行為的準則“立法”上來。一般的實踐理性都是把意志追求的“質料性”東西作為意志的規(guī)定根據(jù),由此形成的行為準則是“他律”的,規(guī)定意志的東西在自身之外,雖然這樣的準則是“自由的”,即“任性的自由”,但“我的任性的自由”與“你的任性的自由”不能共存;要是能夠共存,必須依賴外在的法律立法;因此,基于外在的法律立法是可能的行為準則,意志他律,盡管能使行為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道德性”。只有意志的單純立法形式,意志才是自律的,因為意志的本性就是自由,除非規(guī)定它的東西就是自身,沒有別的東西作為意志的規(guī)定根據(jù)。所以,純粹理性的實踐運用就是把一般實踐理性從對理性的“誤用”(把意志追求的“質料”性東西作為立法依據(jù))中解放出來,確立意志自律的單純立法形式。這種實踐的形而上學實質上就是“行而上學”,它通過單純形式的立法原理保證了道德法則的普遍有效性,從而以自律的形式使“意志自由”這一不可知的本體理念成為一種“理性的事實”;同時又通過“上帝存在”和“靈魂不朽”的“公設”,使純粹實踐理性的道德法則作為“絕對命令”而成為人的義務準則,具備踐行的內在強制性和必然性??档乱赃@樣的“行而上學”證明了行為出于這種道義法則,就能自由地把人從“現(xiàn)象中人”提升為“本體(自在的自由)之人”。同時,康德在晚期的《倫理形而上學》,通過外在的法律立法和內在的倫理立法之關系,通過從倫理的自然狀態(tài)向倫理的共同體狀態(tài)的轉變,把倫理的普遍立法原則貫徹在政治共同體中,更加具體體現(xiàn)了其哲學的實踐品質和德性力量。

  康德之后,費希特盡管試圖通過“知識學”來化解康德“本體不可知”這一理論理性的缺陷,但其整個哲學的基礎依然是“自我”的“本原行為”,知識學思辨的目的依然是沿著建構行動的絕對道義原則的可實踐性和可應用性這一方向展開。

  施萊爾馬赫盡管主要是作為新教神學家,但他在哲學上的主要貢獻就是他的倫理學。他在倫理學上的貢獻就是首次從德國古典哲學內部批判了康德實踐哲學的形式主義,批評了他基于啟蒙理智主義不重情感,單純強調道德自主性的弊端。因此,他最早以其哲學的洞見發(fā)現(xiàn),要克服以康德、費希特為代表的啟蒙實踐理性的困境,必須返回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德性論傳統(tǒng),這比在當今十分流行的新亞里士多德主義早了近兩百年!

  黑格爾的哲學盡管我們過去著重于研究其邏輯學中本體論、認識論、邏輯學和辯證法的“四統(tǒng)一”問題,當然這是典型的思辨形而上學體系。但是,如果我們僅僅按照這一體系構架,就既無法把握這種形而上學的意義,也無法了解黑格爾哲學的實踐哲學轉變。

  黑格爾在其思辨哲學中引入了兩個偉大的維度:一是理性的歷史性,二是倫理的社會性,沒有這兩個維度,德國思辨哲學盡管可以從康德的實踐形而上學中產生實踐的德性力量,但很難真正深入到日常的社會歷史實踐中來。正是這兩個維度,黑格爾改寫了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人類學基礎(包括康德在內都陷入這一困境之中):原子式的自由個體如何組成公正的社會問題。他以主體間的社會關系取代基于自然法假定的原子論基本概念,從而闡明了社會實踐過程不是源自孤立主體的完成行為的過程,而是來自于倫理理念的道義力量和實踐力量。而倫理理念的道義力量和實踐力量不在于它是一種普遍必然和普遍有效性的抽象規(guī)定,而是在歷史意識中顯示出其精神的活力。

  從黑格爾早年的耶拿時期一直到他晚年的柏林時期,中間雖然為了其體系的完善,其思想的表述有些改變,但把人類的交往生活方式描述為各種不同的倫理形式,無論是個體的、民族的,還是社會的和國家的,都存在著主體間相互承認的過程,這是黑格爾實踐哲學不變的主題。如果我們不從實踐哲學出發(fā),我們就無法理解絕對理念在“歷史”呈現(xiàn)過程中那內在的生生不息的生命力來自于哪里,就不會明白,基于單純邏輯學規(guī)定的絕對理念如何能有規(guī)范社會生活的實踐力量和德性力量。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德國古典哲學的研究過程中,由于我們普遍把“認識論”闡釋為近代的“第一哲學”,在此基礎上按照本體論、認識論、“倫理學”、“美學”和“宗教哲學”這樣的分類來研究每一個哲學家的思想,造成了對一個思想家統(tǒng)一的內在精神的條塊分割,從而難以讓人窺見到德國古典哲學貫穿其中的實踐精神的品質。在隨著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之后實踐哲學的復興,德國古典哲學研究的這種缺憾在德國得到了改變,探討德國古典實踐哲學的著作紛紛問世,真實地、深入地理解德國古典哲學的時代已經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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