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司法解釋
商標侵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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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商標侵權解釋》解釋一
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該法部分條文作過修改。根據我國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會經初步審議后,將修改草案印發(fā)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并提出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草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同年12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標法》開始生效。
《商標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對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而進行的?!渡虡朔ā沸薷臎Q定共47項,涉及立法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主客體條件與注冊種類、商標共同申請和權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銷商標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訴前證據保全和停止有關行為的法律措施、侵權賠償等諸多方面,內容很豐富?!渡虡朔ā方洿舜涡薷暮笥稍?3條增加到64條,其中刪除合并2條,改動22條,增加23條,條文未動的19條??梢哉f,此次修改是對《商標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對修改后的新《商標法》,人民法院的商標案件審判工作面臨一系列法律適用和具體實施程序問題亟待解決。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解決了適用《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糾紛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范圍和訴前臨時措施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商標法》關于對侵權行為認定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釋和明確。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的司法解釋稿。經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行政主管部門、各地人民法院、律師和企事業(yè)單位代表等的意見,經多次修改終于在2002年9月提出了送審稿。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了該送審稿,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并實行。這樣,涉及《商標法》實施和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就有了三個主要的司法解釋。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人民法院對商標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時,在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同時,也要適用這3個司法解釋的各項規(guī)定,才能保證商標權糾紛案件審判的質量。
《若干解釋》共24條,涉及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對注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為
《若干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guī)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渡虡朔ā返?2條規(guī)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于“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渡虡朔▽嵤l例》第50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做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的實踐經驗,還有某些比較突出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應當明確規(guī)定出來,保證人民法院執(zhí)法統(tǒng)一,更有效的對商標權進行保護?!度舾山忉尅返?條規(guī)定了三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以作為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內容的補充。這三種情形包括: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經營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姓名,特別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yè)單位法人,他們的名稱都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個體工商戶等在經營中也可以起字號。民事主體的在市場經營中的名稱字號,也成為重要的標識,起著區(qū)分民事主體和他們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由于名稱字號有地域性的特點,又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因此,在不同地區(qū)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字號。
注冊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它們的組合等經過在北京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而授予的。不少商標注冊人以自己企業(yè)的名稱字號注冊為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名稱、字號的登記與商標注冊分別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辦理。加之有些企業(yè)在登記自己名稱字號時,出于種種動機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的情形。在實踐中常出現企業(yè)名稱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撞車”的情形,有的不法民事主體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造成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搭他人注冊商標的便車,侵害他人利益、淡化他人注冊商標,從而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秩序。
過去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缺乏明確規(guī)定。近幾年來此類糾紛呈上升趨勢。不少馳名商標權人對他人在廣告、招牌、成品介紹等上突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文字,叫苦不迭。對此種行為,雖然適用《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處理。但沒有統(tǒng)一具體的執(zhí)法標準,給各地法院辦案帶來困難。
認定此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要注意構成的條件:一是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為人將所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yè)的名稱字號;三是將名稱字號在與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結果。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規(guī)定,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要承擔不予注冊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此類行為不但發(fā)生在行為人違法注冊或者開始違法使用階段,還會發(fā)生行為人長期使用或者持續(xù)使用,并造成已經注冊馳名商標權人民事權益損害的階段。此時,行為人要不要承擔賠償等其他民事責任?
以往的工商執(zhí)法實踐,人民法院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實踐,都有將此種行為作為侵權處理的先例和經驗。在征求意見中,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學者等各方面都提出,應當明確將此種行為歸類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以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該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另外,我國參加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規(guī)定了“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仿制,易于產生混淆的”,也應當適用前述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該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中使用了“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的表述。
認定此種侵權行為,要注意:一是要掌握違法侵權行為的兩個階段,先是通過復制、摹仿、翻譯等三種手段,后是作為三種手段的結果作為商標使用;二是復制、摹仿和翻譯的對象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該馳名商標的主要部分;三是將違法復制等的結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四是造成誤導公眾,并且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后果。這些認定的條件,都需要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根據具體案情來精心掌握、審慎判斷?!度舾山忉尅反藯l規(guī)定的情形,注意要與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相區(qū)別。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后文將專門提到。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fā)展,計算機網絡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計算機網絡和電子商務的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也屢屢出現。如果不將商標權的法律保護,延伸到網絡世界,商標權的保護將是不全面的。但是也應當注意不能夸大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范圍,特別注意不能將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實際上,在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民事糾紛中就已經遇到了侵犯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交叉與區(qū)分問題。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4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4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域名糾紛多有侵犯商標權行為存在,該條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劃清侵犯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認定侵權要依法,不能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也認定為侵犯商標權行為處理。
《若干解釋》第1條第(三)項從界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角度,明確規(guī)定了涉及網絡域名和電子商務的侵犯商標權的情形。應當注意不是使用了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作為網絡域名,并在該網頁上提供了相關信息,就構成商標侵權。此種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還不能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只有具備前述條件,同時還要與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認的,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這條規(guī)定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掌握此條規(guī)定,應當把握:一是要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二是要有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所謂相關商品交易,即是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的交易;三是存在造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后果。
通過對以上這三種侵犯注冊商標行為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對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已經有了九種具體行為標準:《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四種;《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兩種;本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三種。對這九種行為,都應當依法認定為侵犯商標權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未作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布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涂上些過分神圣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衷,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凸顯出來。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的第6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在該解釋中還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比如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要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原告未提出主張的,或者根據案情無需對商標是否馳名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等等。
其實,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商標等案件中,所涉案的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變化中的待證客觀事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質上是對變化中的案件事實的確認,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案件查明事實的組成部分。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做出認定,也是國際通行的作法。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取得了一致的傾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解釋中對此予以明確,無疑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有利。《商標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解釋》中,對商標權糾紛審判中進一步解決該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對馳名商標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涉及的問題較多,包括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認定的標準、效力,以及對侵犯馳名商標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這些內容涉及《若干解釋》的第22條、第1條第(二)項、第2條和第23條的規(guī)定?!度舾山忉尅返?2條共有三款,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這就使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都有權力和責任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為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對馳名商標權進行有效保護奠定了基礎。《若干解釋》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guī)定進行?!渡虡朔ā返?4條規(guī)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稱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共五項:(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審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時,應當依照以上標準進行。
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行個案認定的原則,就有可能某一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后,權利人以后又有可能再次起訴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近年來,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判決的形式,認定了一部分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也公告認定了一大批馳名商標。對于已經為法院判決和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是否再次予以審查、再次認定,就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考慮到商標是否馳名,是與商標注冊人的經營和市場競爭密切相關,屬于動態(tài)的事實,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存在著再次重新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問題。但又要考慮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若干解釋》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審查。這樣規(guī)定,就實事求是地簡化了一部分認定程序,避免了重復勞動,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對提高辦案效率有利。該款規(guī)定也從另外的角度釋明了對馳名商標司法、行政認定的效力,僅在個案中;行政與司法認定的效力相同;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仍然要依照《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審查。
對侵犯馳名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根據馳名商標在我國注冊與否,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前文提到過的《若干解釋》第1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為一類侵犯商標權行為,應當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各項民事責任。第二種情形,是《若干解釋》的第2條規(guī)定,依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并不存在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問題。概括起來說,掌握和適用有關對馳名商標保護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權力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糾正了過去認為只有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才有權認定馳名商標,人民法院無權認定的不當認識。商標是否馳名,屬于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問題,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此做出認定。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為馳名商標提供較一般注冊商標更特殊的某些法律保護,包括禁止在與已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從而誤導公眾的行為,以及在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從而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依法可以認定被告侵權,原告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就不必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
第三,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采取個案認定原則,并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審查。
第四,以馳名商標是否在我國注冊為基準,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侵犯已注冊馳名商標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可以承擔包括賠償等在內的各種民事責任。這樣規(guī)定符合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提供法律保護的基本要求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同時也符合我國實際國情。
三、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度舾山忉尅返?條至第12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釋。
(一)關于相關公眾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因此,劃定相關公眾的范圍就十分重要?!度舾山忉尅返?條對《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作了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就是說,《商標法》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也就是最終消費者;二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度舾山忉尅愤@樣規(guī)定,不但符合我國商品、服務市場的實際情況,也與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通行作法相一致。
(二)關于商標相同與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與判斷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密切相關。而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規(guī)沒有更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若干解釋》第9條對商標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其含義是指,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憑視覺,判斷所對比的商標大體上不存在差別,就構成商標相同。
《若干解釋》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
實踐中,因商標近似而構成侵權的情形更為普遍。所謂商標近似,總是構成注冊商標的各個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屬于法官應當注意的商標比對的要素,過去實踐中對其理解和適用并不統(tǒng)一。該款規(guī)定界定了這些要素: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對立體商標則存在: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商標相近似的效果,應當達到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所標識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與此種來源于注冊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等有某種特定的聯系。
這樣,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審判中經常使用的這兩個概念,這也是涉及認定商標侵權必備的兩種情形的法律規(guī)格。
(三)關于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在審判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對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為同種或者類似,是認定是否為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事實。一般地說,同種商品和服務容易認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則要復雜得多。首先要解決的是判斷類似的標準是什么,該標準都由哪些要素構成。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若干解釋》第11條界定了類似商品、類似服務和商品與服務的類似,便于法官適用法律中運用。該條第1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該條第2款規(guī)定,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該條第3款規(guī)定,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根據上述規(guī)定,判斷類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判斷類似服務的要素包括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同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這兩者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構成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在起草司法解釋稿過程中,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和一些專家提出實踐中還存在商品與服務的混淆,司法解釋也應當對此進行規(guī)定。經過調查研究和論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后通過的該司法解釋,對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使相關公眾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規(guī)定為構成商品與服務的類似。
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官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時,是否受《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商品服務分類的約束,是否以商品國際分類表確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進而判斷商標侵權,實際部門和知識產權學術界的認識已經趨于統(tǒng)一,并且取得的共識符合國際上相關問題判斷的標準?!度舾山忉尅返?2條采納了這種見解,此次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謂綜合判斷,是指將相關公眾在個案中的一般認識,與商品交易中的具體情形,以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判斷商品類似的各要素結合在一起從整體上進行考量。同時可以參照商品服務的分類表的分類。
一般地說,分類表和區(qū)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標注冊時劃分類別,方便注冊審查與商標行政管理,與商品類似本來不盡一致。所以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不能以此作為依據,僅可以作為判斷商品類似的參考。
商標侵權了怎么辦,商標侵權怎樣維權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商標侵權了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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