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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會計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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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會計主體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主體區(qū)別在哪里?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分公司子公司會計主體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子公司與分公司會計主體區(qū)別

  1.從法律角度說: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是一個獨立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只是公司的一部分。

  2.從會計上理解,子公司是集團里受母公司控制的企業(yè),是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分公司獨立核算成本、費用,也是一個會計主體。

  3.要理解會計主體,注意他不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有時幾個公司可以是一個會計主體,核算集團的資產負債、贏利狀況;有時一個公司內部部門也會形成一個會計主體如獨立采取核算的銷售部門或處在異地的分公司等。

  總公司與母公司的區(qū)別?

  所謂母公司,是相對于子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說,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主體。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資注冊成立的,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可以獨立經營的實體。因此,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母公司享有股東權力。

  總公司是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一個公司發(fā)展了或者為了進一步發(fā)展,或者為了市場經營布局的需要所成立的沒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叫做分公司。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地位,但卻具有子公司的一般特性,也就是說,可以作為總公司的一個獨立經營單位來進行經營運作。由于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它本身沒有股東會和董事會,就必須在總公司的直接領導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它所具有的經營管理權,都是總公司授予的。

  他們的區(qū)別還在于:母公司這個名稱只具有區(qū)別同子公司關系的概念功能,而不具有法律概念功能,比如“母公司”三個字是不能用來工商注冊的,而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可以的。

  總公司應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關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而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便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判決模式。歸納起來,大概有如下幾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fā)布實施)第40條規(guī)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溫州市城區(qū)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fā)布實施)第40條規(guī)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jiān)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yè)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yè)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fā)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yè)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 (此復函本人沒有找到,引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文章)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律依據,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3、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4、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guī)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zhí)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子公司會計主體,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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