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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基本素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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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是一門比較嚴肅的工作,也比較危險 要想勝任會計這份工作,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幾項基本素質:

  1.職業(yè)道德

  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廉沽奉公,嚴守職業(yè)道德;認真學習國家財經政策、法令,熟悉財經制度;積極鉆研會計業(yè)務,精通專業(yè)知識,掌握會計技術方法;嚴守法紀,堅持原則,執(zhí)行有關的會計法規(guī),維護國家利益,抵制一切違法亂紀、貪污盜竊的行為,要勇于負責,不怕得罪人,不怕打擊報復;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2.組織管理能力

  在當今的經濟形努下,會計作為一種經濟管理活動,除了具有基本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職能外,還應具有預測經濟前景、控制經濟過程、評價經營業(yè)績等職能,這就需要會計人員具有綜合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管理決策能力。會計人員應能很好地組織、協(xié)調財務部門與企業(yè)各部門的關系,以實現內部控制的有效管理。

  3.職業(yè)判斷力

  職業(yè)判斷力主要是指會計人員存處理各種業(yè)務時,有自己的思維習慣和動作,能夠應對自如。在遇到個別突發(fā)事件時,會計人員應當有主見并堅持正確的觀點,行動有分寸即要求會計人員要“經驗老到,心對得當”。

  應用實務

  通過會計造假操縱利潤,損害國家和投資并的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已經成為我國財經領域的一個突出問題。而一些不法企業(yè)也很容易利用會計新人法律意識薄弱這一點,將其帶人一定的誤區(qū)。所以,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會計新手來說,也能起到一定的自我保護作用。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明文規(guī)定,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相關法規(guī)條文節(jié)選如下。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干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l)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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