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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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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xiàn)象,它們兩者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下面小編給跟大家講講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一、合同詐騙犯罪:

  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

  二、合同糾紛:

  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

  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xiàn)商業(yè)上利潤的,則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圍。

  行為人簽訂合同后,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三、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在主觀方面的區(qū)別: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過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四、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在履行能力的區(qū)別:

  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

  五、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在欺騙手段的區(qū)別:

  行為人是隱瞞真相、虛構履約能力還是只在數(shù)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

  六、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履行合同的區(qū)別:

  訂立合同后,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tài)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時又承擔一定的義務。

  小編推薦: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xié)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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