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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定價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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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定價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對于藥品價格的管理,各個國家之間的藥品定價的基本策略和方法都不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藥品定價的基本方法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藥品定價的基本方法

  國際上對藥品的定價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法:

  (1)以參考為基礎(chǔ)的定價;

  (2)利用藥物經(jīng)濟學開展以績效為基礎(chǔ)的定價;

  (3)差別定價(即公平定價,或稱Ramsey定價);

  (4)平均和可比定價;

  (5)利潤控制定價;

  (6)成本加成定價(包括流通、市場開發(fā));

  (7)對新藥的創(chuàng)新定價方法,如價格-用量合同定價、風險共擔合同定價等;

  (8)其他控制價格的方法,如確定批發(fā)和零售加成比例、稅收、調(diào)劑的加成;

  (9)仿制藥的定價政策等。

  以參考為基礎(chǔ)的定價

  以參考為基礎(chǔ)的定價也可稱為參考定價(reference-based pricing,RBP)。它是指一種特殊藥品的購買或補償價格,決定于相似類別的一些基準或參考的藥品的價格。這是控制新藥價格的一種常用方法。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意大利、新西蘭、挪威、瑞典、荷蘭和大多數(shù)歐洲國家,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這種參考定價的方法。

  參考價格并不是直接控制藥品的價格,而是允許藥廠可以自由定價,只是在藥廠定價與補償價格之間的費用差距由消費者通過共付的方式自負。這樣,就會促使藥廠考慮適宜的定價,醫(yī)生也會在處方時考慮患者的負擔。

  在美國Medicaid保險中,凡是高于參考定價的藥物,全部費用由患者自負,而不是僅僅支付差額的部分。參考價格的制定可以是這類藥品的平均價格(如荷蘭),也可以是這類藥品中的一個最低價格(如丹麥、意大利、西班牙),或是最低價格加上一定的比例。也可將參考價格作為所有藥品市場價格的一個函數(shù)。通常采用仿制藥的價格建立起基準價格。

  參考價格可以設(shè)定為3個水平:

  第一個層次,是將所有同一類活性成分的商品名藥物集中起來;

  第二個層次,是將在藥理學上相關(guān)的,但在應用適應癥上不同的藥物集中起來,如治療高血壓的ACE抑制劑、質(zhì)子泵抑制劑;

  第三個層次,是將用于特別指征的各類藥品集中起來,如抗高血壓、降脂類藥物。總之,層次愈高(第三層次),包含的藥物愈廣。不同國家采用不同層次的參考定價,但大部分的國家還是采用第一層次的參考定價,比較簡單也比較沒有爭議。

  德國最早在1989年就應用參考定價的方法(水平1),1992年后引入第二層次的參考定價,1993年后引入第三層次水平的參考價格。

  1997年時德國在第一層次分成186類,第二層次23類,第三層次29類,代表了60%的德國藥品市場中的產(chǎn)品。其他歐洲國家從上世紀90年代后也開始應用參考定價。澳大利亞與加拿大是從上世紀90年代的中后期開始執(zhí)行參考價格的。

  澳大利亞政府對第一層次水平的藥物給予最低價格的品牌藥品補貼,差價由患者支付;對第二層次水平的藥物則給予最低價格藥品的補貼;只允許藥廠對ACE抑制劑、鈣通道阻斷劑、H2受體拮抗劑和他汀類4類藥自由設(shè)定價格。

  參考定價是一個有效降低藥品價格的政策工具。

  參考價格的作用,首先是對消費者起到了一個價格信號,會迫使醫(yī)生處方便宜的藥物,改變醫(yī)生的處方行為,減少患者的支出;其次是刺激生產(chǎn)企業(yè)之間的價格競爭,迫使藥廠要考慮降低價格,以免失去市場;同時,可使保險支付第三方機構(gòu)減少保險費用(藥費)的支出。

  不過,在實行藥品參考價格后,雖然政策的短期效果是明顯的,但各國報道的結(jié)果也不盡相同。德國的研究按每DDD的價格來看是有所降低的,但總的醫(yī)療費用仍然上升。醫(yī)生會使用沒有實行參考價格的藥物來規(guī)避政策,同時使沒有列入?yún)⒖级▋r的藥物用量明顯增加。

  比利時已通過立法,規(guī)定仿制藥的參考價格要低于已過專利期的品牌藥(原研藥)價格一定的百分比。在2002年7月以前,其參考價格為品牌藥的84%,2003年1月后進一步降低為80%,到2005年又進一步降低為74%。目前其參考價格處于原研藥的70%左右。也就是說,對原研藥的定價即使過了專利期仍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另外,仿制藥比過專利期的原研藥在價格上大約低30%左右。

  歐洲的經(jīng)驗證明,如果能保證仿制藥有高度的市場占有率,生產(chǎn)仿制藥的企業(yè)仍然能夠提供競爭性的價格(competitive prices)。大量使用仿制藥需要有需方政策的支持,如醫(yī)師、藥師和患者要支持使用仿制藥。藥師要有積極性用仿制藥去替代品牌藥,刺激患者對低價藥的需求。

  以績效為基礎(chǔ)的定價

  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在以績效為基礎(chǔ)的定價方面(performance-based pricing)是做得比較早的。在前述的參考定價中,往往把同一類藥物看成是沒有明顯差異的,因此給予相同的補償價格,而且不能用在創(chuàng)新藥物的定價上。

  澳大利亞從1993年開始將藥物經(jīng)濟學評價的結(jié)果用于藥品補償決策上,分別有兩個不同組織決定新藥的補償和定價。

  一個是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PBAC),另一個是藥品保險定價組織(Pharmaceutical Benefits Pricing Authority,PBPA),采用循證的方法來進行藥物定價。PBAC對新藥的臨床應用和成本效果提出最高定價的依據(jù),而PBPA則對生產(chǎn)成本和對政府總預算的影響提出意見。

  差別定價

  由于發(fā)展中國家無法承受高價的專利藥品,特別是非洲國家在治療艾滋病時希望能夠使用低廉價格的藥物,差別定價(differential pricing)由此產(chǎn)生。

  差別定價也可稱為“公平定價”或“優(yōu)惠定價”(preferential pricing),是根據(jù)不同國家或不同組別的國家不同的支付能力,創(chuàng)造不同的市場定價。

  差別定價是遵循“Ramsey”定價的原理,也就是說藥品的價格與需求彈性或價格的敏感度呈反向關(guān)系。盡管價格的彈性是不能直接觀察到的,但人均收入是重要的決定因素,可以作為替代指標。低收入國家應該有較低的價格,而高收入國家的藥品價格應該較高。

  為了使差別定價的政策有效地執(zhí)行,低收入國家與高收入國家的市場應該嚴格地分開,防止低價的國家將藥品輸入到高價的國家,也就是所謂的“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ing)。

  差別定價是保證藥品可及性的一種策略。高收入國家不應將低收入國家的藥價列入國際價格比較的范圍。制藥企業(yè)可以通過注冊不同的藥名,或改變包裝來規(guī)避降價。這種定價方法目前已在一些非洲國家和一部分藥品中使用,如抗艾藥。大量競爭的仿制藥在這些市場中也可采用差別定價。

  對不同的需方(即藥品購買者),藥品的價格是不同的。對藥品價格而言,經(jīng)濟學上的價格歧視也是存在的。藥品的價格決定于需求價格彈性。

  藥廠對每一種藥的價格都設(shè)立價目表(list price),也可稱為平均批發(fā)價(average wholesale price,AWP)。

  醫(yī)院的購藥彈性要大于藥店,因為醫(yī)院的藥房要貯存大量的藥品以備處方使用。在醫(yī)院、個體藥店或連鎖藥店之間,他們的藥品價格也是不同的。對藥廠來講,任何藥品都沒有單一的價格。價格是由代表不同患者群體的需求情況決定,事實上,在美國健康維持組織(HMO)和醫(yī)院的藥房中,使用仿制藥還是比較普遍的。

  單獨藥品定價的相關(guān)文件

  一、降低頭孢曲松等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表一)。有關(guān)品種其他規(guī)格的價格,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guī)則(試行)》及有關(guān)規(guī)定制定。

  二、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gòu)、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銷售相關(guān)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這次公布的價格。

  三、鑒于個別品種已停止生產(chǎn)或進口,取消其價格(詳見附表二)。默沙東公司生產(chǎn)的辛伐他汀不再實行單獨定價,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西南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頭孢唑啉鈉注射劑作為原研制藥品的相關(guān)條件已改變,取消其單獨定價資格。

  四、上述規(guī)定自2010年12月12日起執(zhí)行。

  藥品價格形成的過程

  藥品生產(chǎn)企業(yè)——藥品批發(fā)企業(yè)——藥品零售企業(yè)——藥品零售價

  成本+利潤 出廠價+進銷差價 批發(fā)價+批零差價 零售價

  其中,進銷差價=批發(fā)價-出廠價零批差價=零售價格-批發(f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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