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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國際法考點之邊界與邊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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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的邊界是指劃分一個國家領土和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的領土和未被占領的土地、一個國家的領土和公海以及國家領空和外層空間的想象的界線,邊界是有主權的國家行使其主權的界線;邊境制度是指有關國界線區(qū)域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邊界與邊境制度的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邊界與邊境制度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邊界

  邊界也稱國界,是確定一國領土范圍的界限。一國的邊界將一國領土與他國領土,或將一國領土與公海(或專屬經(jīng)濟區(qū)),以及一國領土與外層空間分隔開來。邊界是一個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閉曲面。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邊界與邊境制度

  我們通常所說的邊界或邊界線,其實是指這個曲面與地球表面的交線。從形態(tài)上,它又可分為諸如山脈、河流等自然地形邊界和連接幾何線段劃定或由經(jīng)緯線劃定的非地形邊界。

  從形成看,邊界分為傳統(tǒng)習慣邊界和條約確定邊界。傳統(tǒng)習慣邊界是有關國家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是雙方對彼此行使管轄權所到之處的認可,是對彼此控制和占有領土范圍的反映。它構成了一種默示的協(xié)議。傳統(tǒng)習慣邊界在有些地方有時可能會存在比較模糊或爭議的情況。條約確定邊界是以條約劃定的邊界,相對比較清楚,有利于減少爭端,是現(xiàn)在邊界劃定的一種趨勢?,F(xiàn)在通常所說的劃定邊界是指將邊界以條約劃定或確認,即形成條約確定界。

  以條約劃定邊界,通常包括三個步驟:

  (1)簽訂邊界條約。邊界條約也稱為母約,它規(guī)定邊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

  (2)根據(jù)邊界條約,聯(lián)合實地勘界并樹立界標。

  (3)雙方制定標界文件,包括邊界地圖、議定書、證書等。這些文件稱為子約,經(jīng)過雙方核準后,邊界正式劃定。邊界母約和子約一起構成完整的文件。

  在協(xié)議劃定地形邊界時,如尚未形成更具體的傳統(tǒng)習慣線,國際實踐一般采取如下處理:以山脈為界時依主分水嶺;以可航行河流為界的依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線。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邊境制度

  邊境或邊境地區(qū)是指邊界線相鄰的一定區(qū)域。由于邊境地區(qū)的特殊性,各國一般通過國內法和雙邊協(xié)議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邊境制度。通常包括:邊界標志的維護;邊界資源的利用;邊境居民的交往;邊境事件的處理等。

  1.界標的維護。在已設界標邊界線上,相鄰國家對界標的維護負有共同責任。應使界標的位置、形狀、型號和顏色符合邊界文件中規(guī)定的一切要求。兩國可以協(xié)議確定對全部界標的維護進行分工。陸地上的界標和邊界線應保持在易于辨認的狀態(tài)。雙方都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標被移動、損壞或滅失。若一方發(fā)現(xiàn)界標出現(xiàn)上述情況,應盡速通知另一方,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修復或重建。國家有責任對移動、損壞或毀滅界標的行為給予嚴厲懲罰。

  2.邊境土地的使用。國家對本國邊境地區(qū)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對方國家的利益遭受損害。國家不得在邊境地區(qū)建立可能對另一國境內動植物、空氣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廠或從事任何可能造成此類污染的活動;不得在靠近邊界的地區(qū)設立靶場或進行任何可能危及對方居民及財產(chǎn)安全的武器試驗或演習;如遇邊境地區(qū)森林火災,國家應盡力撲救并控制火勢,不使火災蔓延到對方境內。

  3.界水的利用。以河流或湖泊為界的國家之間的界水的利用和保護問題,通常由邊界文件中加以規(guī)定。一般地,沿岸國對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權。一國在使用界水時,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濫的措施,更不得單方故意使河水改道。漁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國一側捕魚。對捕魚的管理以及界水中魚類的保護與繁殖等具體問題,由沿岸國協(xié)議規(guī)定。

  相鄰國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權,船舶在航行時應該具有明顯的國籍標志。除遇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外,一方船舶未經(jīng)允許不得在對方靠岸停泊。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設施,如橋梁、堤壩等,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國家還應注意保護界水水質,對本國一側的各種污染源進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污染界水。

  4.邊民的往來。邊境地區(qū)的兩國居民,一般在歷史、宗教、習慣、生活等方面會存在比較密切的聯(lián)系。相鄰國家一般都在從事探親訪友、朝圣、就醫(yī)或小額貿易活動等方面給予雙方邊民一些特殊的方便。這些事項大都通過一國有關的法規(guī)及雙方的協(xié)約具體規(guī)定。

  5.邊境事件的處理。相鄰國家通常通過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成立處理邊境地區(qū)事項的機構,專門處理上述邊境和邊民有關的問題,如偷渡、違章越界、損害界標等事項。對于一些重大的或未能解決的問題,則通過雙方更高級別的外交機關進行交涉和處理。

  根據(jù)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第2條規(guī)定:我國陸地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我國與朝鮮、俄羅斯、蒙古、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錫金、緬甸、老撾、越南15國有陸地邊界。

  目前,已與除印度和不丹以外的其他陸地鄰國通過條約劃定了邊界。目前,我國的領土及邊界問題主要是中印領土爭議和邊界的劃定、東海中的釣魚島和南海中的部分島礁被他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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