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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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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條約的定義和特征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xié)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1986年《國家與國際組織間以及國際組織間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把條約主體和相關規(guī)則擴展到了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關于條約的規(guī)則許多是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條約規(guī)則的主要內容進行了編纂和發(fā)展,成為有關條約規(guī)則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據。對于公約未予規(guī)定的問題,仍繼續(xù)適用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


司法國際法考點之條約的定義和特征

  條約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條約在國際法主體間締結。條約必須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即締約者必須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一方不是國際法主體所簽訂的協(xié)議,或非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xié)議都不是條約。目前,條約主要是國家間締結的。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一定的范圍內是國際法的主體,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之間締結的協(xié)議現(xiàn)在也被作為條約。

  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無論內容或性質多么重要都不是國際條約。同時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條約的締約主體至少有兩個,一個國家的單方面行為不能構成條約,例如一國發(fā)表的聲明、宣告等不是條約。

  2.條約具有法律拘束力。條約規(guī)定了國際法主體間相互關系中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國際法主體間的國際文件,是對它們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表示共同的態(tài)度或政策,并無意就具體事項規(guī)定相互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或者在制定文件時即表示不認為該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這樣的國際文書不是國際條約,盡管這類文件在國際關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或具有道義上的力量。

  3.條約以國際法為準。條約的締結程序和內容必須符合國際法的規(guī)則并且以國際法加以規(guī)范。同時條約中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應是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

  4.條約的形式主要是書面的。雖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規(guī)范書面條約為出發(fā)點,將適用于該公約的條約定義為書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條約的存在和有效性。實踐中,口頭條約在歷史上和現(xiàn)代都有,并木因其非書面的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口頭條約不易證明,容易引起國際爭端,因此,現(xiàn)代的絕大多數條約均采用書面的形式。基于這個現(xiàn)實,《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僅對書面條約作出了規(guī)范。

  5.條約的名稱在國際法上沒有統(tǒng)一的用法。條約名稱取決于締約國的選擇。因此,條約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條約泛指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一切規(guī)定它們相互間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國際文書。狹義的條約僅指以條約為名稱的那種國際協(xié)定。條約法中的條約是指廣義的條約。常用的條約名稱包括:公約、盟約、條約、憲章、專約、協(xié)約、議定書、最后文件、宣言、聯(lián)合聲明、換文、備忘錄等。

  條約雖有不同的名稱,但是各種名稱的條約在國際法的法律拘束力上沒有本質不同。不同名稱的條約在締結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別。至于條約的效力、執(zhí)行和解釋等方面,都適用同樣的條約法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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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生效

  條約生效是指條約對締約國開始發(fā)生拘束力。生效方式和日期取決于 條約規(guī)定或締約各方的協(xié)議。雙邊條約生效大約有3種方式:

  1.自簽字之日或規(guī)定之日起生效,不需批準或交換批準書。這種條約多是一些經濟、貿易、技術合作或文化等方面的協(xié)定。

  2.自雙方批準之日起生效,不需交換批準書。締約雙方如在同一天批準條約,條約即在該日生效;如果日期不同,則自締約一方最后通知批準的日期起生效。

  3.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意義重大、政治性強或永久性的邊界條約生效通常采取這種方式。有些多邊條約要全體簽字國批準才生效,有些只需一定數目的國家或某些特定國家提交批準書即生效,如1945年的《 聯(lián)合國憲章》,在中、法、蘇、英、美五國以及其他過半數的簽字國向 美國交存批準書后即生效。

  條約失效

  條約對 締約國喪失效力,即條約終止對締約國產生權利和義務。根據國際實踐,條約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條約期滿。許多條約規(guī)定有效期限,如無延長有效期的規(guī)定,則條約到期即失效。

  2.締約國同意廢除。無期限或有期限而尚未到期的條約,可經各締約國一致同意予以廢除。

  3.廢約或退約。條約本身自始就屬無效的 不平等條約,或雙邊條約當事國一方違背條約主要義務,締約他方有廢約退約的權利。多邊條約當事國之一違背條約主要義務,其他當事國有權一致協(xié)議在各該國與違約國關系上或在全體當事國之間將該條約終止。如發(fā)生“ 情勢變遷”的情況,條約也可廢除。雙邊條約經締約一方退出當即失效。多邊條約經某締約國退出,便對該國失效。

  4.條約已經執(zhí)行完畢,雖未期滿也即失效。如關于賠償或債務的協(xié)定。但目的在于建立事務恒久狀態(tài)的條約,如劃界條約等,執(zhí)行完畢后仍不失效。

  5.條約執(zhí)行不可能。如條約客體不復存在,條約即告失效。

  6.條約解除條件的成立。有的條約明文規(guī)定了條約解除條件,一旦解除條件成立,條約隨之失效。7.條約如作部分修改,被修改部分失效;如全部修改,則原條約因被新條約代替而失效。

  8.戰(zhàn)爭的爆發(fā),往往使 交戰(zhàn)國間的條約失效,但有關戰(zhàn)爭 法規(guī)的條約除外。平時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并不當然使條約失效。條約停止實施并不等于條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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