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制憲權
司法考點之制憲權
制憲權即創(chuàng)制憲法的權力。通說認為,制憲權是一種高于國家權力的特殊權力,它產生國家權力。只有它不依賴與國家權力時,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憲政的憲法,才能產生有限政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制憲權的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制憲權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制憲權的概念
制憲權概念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產生和發(fā)展的,它標志著憲法制定行為的規(guī)范化與自我完善程度。制定權理論可以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紀的根本法思想,但最早系統(tǒng)提出憲法制定權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學者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著名學者西耶士。他認為:“在所有自由國家中——所有的國家均應當自由,結束憲法有著種種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種。那就是要求助于自己的國家,而不是求助于哪些顯貴。如果我們沒有憲法,那就必須制定一部:惟有國民擁有制憲權。” 摩爾認為:“制憲權是國民對政治存在所作出的根本性判斷,基于這種判斷,主體行使一定的權限。”
韓國學者權寧星教授認為:“制憲權具有兩個方面的屬性,一是事實上創(chuàng)造的力量,即創(chuàng)造憲法的力;二是把憲法加以正當化的權威性,即制定的憲法具有合法性與現(xiàn)實基礎。”我們認為憲法制定權(簡稱制憲權)是一種制定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力量)簡言之,憲法制定權就是一定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制定憲法的權力。
司法考點之制憲權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制憲權的界限
制憲權主體在運用制憲權時是否應受限制,制憲權形態(tài)中是否存在“絕對意志的自由”,回答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制憲權是否有界限,對此我國鮮有學者論述,只是極個別學者簡略提及,且觀點極其相近。他們認為制憲權受如下因素制約。
?、偈軕椃康牡闹萍s。制憲者為什么要制定憲法,這是制憲權行使過程中首先要要回答的問題。從一般意義上講,制定目的是把社會共同體規(guī)定為政治的一定化,從而確定國家權力活動的組織體系原則,確立翁的憲法地位,以形成社會的共同意思,使憲法獲得正當性。
?、趹椃ǖ睦砟钪萍s。制憲是一種法的現(xiàn)象,在法的領域內進行,其活動受法的原理的制約。如受法的理論、正義、法的穩(wěn)定性以及憲法的文化傳統(tǒng)等因素的制約。制憲過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憲者頭腦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實踐中合為一體,成為指導制憲的一種原因。就特定國家制憲過程而言,都存在著制憲原則與具體的立憲技術方面的要求。這些原則與要求實際上起著制約制憲活動的作用。
?、凼茏匀环ǖ闹萍s。在分析制憲權界限時,有的學者認為,人權是超國家的一種基本權利,制憲過程必須尊重人權以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基本價值。因為不尊重人權的任何制憲活動,背離了憲法正當性的價值,都有可能失去其存在基礎。從這種意義上說,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自然權利實際上約束著制憲權。
?、苁車H法的制約。在一定條件下,制憲權受國際法的制約。這種制約主要表現(xiàn)在,戰(zhàn)敗國的制憲權受戰(zhàn)勝國憲法的影響或國際條約的影響。如戰(zhàn)后日本制定的新憲法的基本原則,受波茨坦宣言的制約與美國憲法的影響等等。
上述四個方面的因素,從不同程度上制約著特定國家制憲權的運用過程與程序,以保證制憲權與制憲目的的一致性。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制憲權的主體
制憲權主體是制定權得以運行的重要因素。它直接關涉到憲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因此是憲政國家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憲法制定權主體,也就是憲法制定權的擁有者,所有者,指的是憲法制定權的歸屬。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曾出現(xiàn)過不同的憲法制定權主體。當國家權力的所有者是君主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實行君主權原則,那么君主就是憲法制定權主體;當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至少在形式上是多數(shù)人的時候,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實行人民主權原則,那么人民就是憲法制定權主體。由此可見,憲法制定權主體實際上取決于國家權力或者說國家主權的歸屬。近現(xiàn)代各國憲法普遍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因此,人民至少在形式上都是憲法制定權主體。然而,由于各種客觀原因,作為憲法制定權主體的人民卻并不一定直接參與制定過程,自法國政論家西耶士提出,雖然制憲權屬于人民,但如果國土太大,人民也可以委托自己的臨時特別代表行使制憲權以來,世界各國憲政實踐中,實際參與憲法制定活動的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或者是人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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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權的機構
為了使制憲權的實現(xiàn)具體化,各國通常根據(jù)制憲的需要,成立各種形式的制憲機關,如制憲會議、國民會議、立憲會議等機關。制憲機關依據(jù)民意行使制憲權,具體負責憲法的制定。實際行使制憲權的議會或代表機關一般是由國民經過選舉而產生的。制憲議會不同于一般國會或民意機關,可不受舊憲法的約束,具有政治議會的性質。如印度制憲議會根據(jù)1947年7月15日的《獨立法》,自動獲得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并于1947年8月組織了由7名委員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1948年完成憲法草案后,同年11月提交給憲法制定會議。經審議后,憲法制定會議于1949年11月正式通過《印度憲法》。
制憲機關與憲法起草機構是不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制憲機關是行使制憲權的國家機關,而憲法起草機構是具體工作機關,不能獨立地行使制憲權;制憲機關一般是常設的,而憲法起草機關是臨時性的機關,起草任務結束后便解散;制憲機關有權批準通過憲法,而憲法起草機關無權批準通過憲法;制憲機關由公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而憲法起草機關主要通過任命方式產生,注重來源的廣泛性。
對制憲機關的規(guī)定,各國憲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憲法明確規(guī)定行使制憲權的制憲機關,并賦予其獨立地位。也有國家的憲法對制憲機關不作具體規(guī)定,只規(guī)定修憲權主體。如我國憲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制憲機關,只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從憲政實踐與憲法原理上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制憲機關的地位是十分明確的,其根據(jù)在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憲權是國家權力存在的最高體現(xiàn),自然由全國人大行使;全國人大行使組織國家權力行使的職權,國家具體權力的組織以制憲權為基礎;從憲政實踐看,在我國,制憲權與修憲權行使主體是相統(tǒng)一的,第一部憲法的制定與幾次修改都由全國人大通過。這就說明,盡管在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制憲機關,但從憲政原理與實踐中我們可以認定,全國人大是我國的制憲機關。這種理解并不帶來邏輯上的矛盾。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組織與活動原則應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制憲本身是最高權力的體現(xiàn)與組成部分,故憲法上制憲機關的地位與全國人大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是相一致的、它們之間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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