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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罪數(shù)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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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罪數(shù)相關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貸款詐騙罪的罪數(shù)相關:

  1、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貸款詐騙的,成立合同詐騙罪。

  2、對象:貸款詐騙罪騙取的對象是貸款。合法取得貸款后,采取欺騙手段不歸還貸款的,不成立到款詐騙罪。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

  (2)貸款后攜款潛逃的;

  (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

  (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償還的。

  注意: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4、罪數(shù)問題:

  (1)行為人甲采取欺騙手段使乙為其提供擔保,從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為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

  (2)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信貸的職務便利,以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本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占有的,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3)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全部人員串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獲取貸款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認定為貪污、職務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最終決定者串通,雖然可能欺騙了信貸員與部門審核人員,但作出處分行為的人并沒有陷人認識錯誤,故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視有無非法占有目的與行為性質,認定為貪污、職務侵占、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等罪的共同犯罪。

  (5)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員或者部門審核人員串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欺騙分管領導等具有處分決定權的人員,(更多資訊請關注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使后者產生認識錯誤并核準貸款的,觸犯了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與貸款詐騙罪,應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6)行為人為了騙取貸款,所實施的欺騙行為超出了刑法第193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范圍,與貸款詐騙的目的行為不具有類型性的牽連關系的,數(shù)罪并罰。例如為了騙取貸款而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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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詐騙罪的司法執(zhí)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shù)額較大”的規(guī)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該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zhí)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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