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
從法理上說,青少年犯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而不滿25周歲的行為人,這個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兩個年齡段的人群,橫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兩個年齡區(qū)域。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告訴大家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吧!
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
1、家庭結構殘缺,缺乏父愛或母愛導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過強的自尊心理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直線上升,伴隨而來的是單親家庭少年成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如錢某故意殺人(未遂)案,在對其進行結構式問卷調查訪談時,他對自己作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認識能力、有效交流能力、處理情緒能力、和諧關系能力等9項能力的自我評價時,所打的分數(shù)偏低,可以看出他的自卑心理。
2、心理脆弱、偏執(zhí)、逆反心理重
家庭結構健全而教育方法不當,導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
(1)父母的縱容溺愛使子女容易養(yǎng)成好逸惡勞,貪圖享受,自私自利,以我為中心,專橫霸道,缺乏責任感,社交協(xié)調能力差等心理。而對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縱容,容易使他們產生孤僻、冷漠、放蕩不羈、狂傲自負等不良心理,常常會對周圍的人和事物不滿,易和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沖突,一旦被壞人教唆就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2)父母的教育觀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對,采取高壓,專制和棍棒的管教方式,造成青少年的自卑、逆反、壓抑、焦慮、過分孤僻和對他人充滿敵意,具有較強的攻擊性。這樣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類型。
(3)父母素質低,親子溝通不足。由于父母文化素質偏低,對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是以喂養(yǎng)為主,無法與他們進行心理上的溝通與交流,及時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情緒變化,導致青少年遠離家庭,向外界尋求認同和支持,而導致受到不良影響。如個案訪談中的被告人童某某在學校里受到被害人毆打、威脅后,回家后也不愿意求助于父母,獲取父母的幫助,導致其憤怒情緒升級,進而選擇以暴制暴的方式處理矛盾,最終造成犯罪。
3、逞強好勝心理
青少年期從11、12歲開始到17、18歲結束,而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這一時期被犯罪心理學家稱為“危險年齡”段,其危險性來源于他們的情緒表現(xiàn)充分體現(xiàn)出半成熟、半幼稚的矛盾性特點,情緒表現(xiàn)出兩極性,時而強烈、狂暴,時而溫和、細膩,而且具有極端不穩(wěn)定性和強烈好勝,容易偏執(zhí),心境的變化也體現(xiàn)出煩惱突然增多、孤獨、壓抑的特點。
這一時期的青少年沖動起來不計后果。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較多的原因。由于逞強好勝使其分辨是非能力差,往往稍被唆使便容易上當,偏離正道,被壞人利用,其犯罪動機盲目、模糊,只為顯示自己,證明自己,不考后果如何。
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極模仿心理
青少年無論在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點,對新鮮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強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理。如引導不當也會造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如一些青少年由于對異性,毒品等充滿神秘感,好奇心驅使去尋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進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俠小說、碟片中的暴力情節(jié)、色情行為而違法犯罪。而吸毒低齡化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也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極模仿心理是分不開。
5、從眾心理
在群體壓力大,個人心理承受力小時,采取從眾行為而獲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種自然向往和能動適應群體生活的社會屬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種社會性需要。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糾合性犯罪的特點從眾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齡群體內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從近年來的統(tǒng)計數(shù)據看,青少年具有一定組織的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大多數(shù)。
6、報仇心理和反社會心理
青少年期是人格產生和發(fā)展最關鍵的時期,對社會、對人生的認識易表面化、直觀化。在當今多元化思維并存,各種不良社會風氣影響下,青少年更加難以正確地看待社會腐敗等問題,對社會不滿,甚至出現(xiàn)仇視心理,對法律、對社會信任度降低。而書本教育、老師的教導和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反差,也會使青少年無所適從。
青少年自我意識的突然高漲、中樞神經系統(tǒng)的興奮性過強、獨立意識導致青少年產生反抗心理,容易激化矛盾,如果得不到正確的引導,青少年就會走上歧途。
7、嫉妒心理
“嫉妒是人之天敵”,一個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一點嫉妒心理,但關鍵在于人們怎樣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脫僵的野馬,勢必帶來嚴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殺人和故意傷人的犯罪,也為數(shù)不少。
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
對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提高家庭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圍。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觸的就是家庭環(huán)境,作為家庭環(huán)境的營造者的父母,要認真對待,引起重視,時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斷學習,提高素質。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樣,讓孩子從小就產生良好的習慣。對一個家庭來說,從小就培養(yǎng)了孩子良好的習慣,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則,孩子養(yǎng)成了許多不良的習慣,等他長大了才發(fā)現(xiàn),就晚了,所謂“江山易改,秉性難移”說的就是這個理。當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養(yǎng)孩子學會尊重人,對人有禮貌,而這點卻恰恰讓我們許多父母給忽視的。試想,一個從來不懂得禮貌,又不會尊重別人的人,在生活中會得到別人的認可嗎?其次就是我們的父母也要不斷地學習,不要盲目營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愛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對孩子真正的愛,特別是要及時糾正孩子的錯誤,多給孩子鼓勵。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讓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溫愛,又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嚴。這才是真正和諧、文明的家庭。
教師要與時俱進,改善育人方法,多贊頌美德,而教師懲戒學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體罰),但要合理而適度。教師善于以身作則,通過個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在教學上,可以模擬生活中的逆境、挫折進行教育。讓他們認識到人的一生會遇到很多挫折,關鍵在于自己如何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它,任何時候不要超越人的“倫理底線”,要有戰(zhàn)勝挫折的勇氣與信心,以此培養(yǎng)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加強對中小學生和教師的法制培訓教育。通過走出去(旁聽審判、聽取少年犯的反思)請進來(開法制講座、模擬法庭)等法制學習方式,增強學生法制意識。教育學生當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向家長、教師匯報,要放寬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說出來,要學會去跟別人溝通,不逞一時之能。增強自我防衛(wèi)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完善法制體系,構筑社會防線。應該說,我國現(xiàn)有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些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在一定層面上不僅填補了因國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帶來的法制空白,也為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履行關注青少年成長的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青少年的成長應該有一個健康的氛圍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由于線條過粗,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操作起來難度較大。比如,我國《刑法》規(guī)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人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所謂必要的時候,有關解釋為家中無人管教,或者雖有人管教但確實管教不了,或者群眾反映強烈,堅決要求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種規(guī)定顯然不利于實際操作。因此,許多未成年人家長和有識之士,呼吁有關部門要在進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采用多種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外部環(huán)境。要進一步整治學校周邊環(huán)境,有關部門嚴格管理全市網吧和電子游戲室經營場所,取締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網吧”;推廣一批內容健康的網站,凈化青少年網上空間。公安機關可在學校附近設治安值勤室或報警點,加強校園周邊的巡邏;司法機關在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時充分利用庭審教育,引導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們的道德良心,促使認罪伏法。少年法庭應開展定期回訪,多方配合,尋求幫教辦法,鞏固審判成果。
政法部門應嚴厲打擊危害青少年成長的各種犯罪,同時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門應嚴厲打擊各種社會丑惡現(xiàn)象,維護社會穩(wěn)定,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個和諧、健康的生存與成長空間,加強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滿后回歸社會后的工作。政法部門與文化、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聯(lián)合,把預防青少年犯罪問題、心理學問題、青春期問題等同時進行引導、教育,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上課、開講座。政法部門特別要加大整治校園周邊環(huán)境力度,清理整頓學校周邊的各種場所及各種影視、網吧,讓青少年遠離暴力、遠離淫穢,營造一個青少年舒心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
團組織充分發(fā)揮青年陣地先進性作用,不斷引導青少年健康成長。各級團組織應從社會發(fā)展的眼光來看待青少年問題,要不斷的開展各種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動,加強與社區(qū)的聯(lián)系。經常組織團干、團員青年到有關學校、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講座、適時的給青少年以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愛情觀、金錢觀、公德觀,引導他們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傊?,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工作,只有在黨政組織領導下,實行對青少年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斷改善社會風氣,消除各種消極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總體概述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于“預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實施而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這也是基于“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zhí)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癥”。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yǎng)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盡管他們還處于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于真善美與假惡丑還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yǎng)他們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共道德規(guī)范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后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lián)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yǎng)、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yǎng)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huán)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guī)范,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yǎng)孩子養(yǎng)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yōu)化家庭環(huán)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yǎng),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并且要教會他們培養(yǎng)、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絡游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后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xiàn)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么,做什么,關心什么事,結交什么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于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guī)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guī)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并未規(guī)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guī)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jiān)禁60天,她上訴后,盡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zhí)行30天的監(jiān)禁。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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