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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和軍官有什么區(qū)別之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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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和軍官有什么區(qū)別之處

  我軍軍銜制度

  一 、現(xiàn)役軍官軍銜共設三等十級: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的軍銜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專業(yè)技術軍官的軍銜冠以“專業(yè)技術字樣”。

  二 、士兵軍銜按兵役性質分為:

  志愿兵役制士兵軍銜(六級士官、五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和義務兵役制士兵軍銜(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高級士官(六級士官 、五級士官)、

  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

  初級士官(二級士官、一級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六級士官為最高軍銜,列兵為最低軍銜。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第十一條 軍事、政治、后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qū)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qū)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職(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大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中校至少尉。

  有關軍銜的解釋說明

  1、我國軍銜的設置

  根據(jù)我軍軍官隊伍的實際和目前處于和平時期的狀況,這次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與1955年相比,簡化了一些,共設將、校、尉三等十一級,最高軍銜為一級上將。(1)將官分四級,即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2)校官分四級,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分三級,即上尉、中尉、少尉。

  上將分兩個等級,主要是考慮,軍委主要領導同志需要授予軍銜時,其軍銜等級與其他高級軍官的軍銜等級應有所區(qū)別。校官分為四級,主要是考慮我軍正師職軍官數(shù)量較多,如大部分授予少將軍銜,將官總數(shù)顯得太多,大部分授予上校軍銜,又顯得低了些,因此設置了大校軍銜。這樣既可以控制將官數(shù)量,又可以使師級職務軍官的軍銜與團級職務軍官的軍銜有所區(qū)別。

  2、現(xiàn)役軍官等級編制軍銜

  從我國我軍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條例草案對軍委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的職務編制軍銜作了明確規(guī)定;大軍區(qū)級正職到副師職軍官每職設三銜;正團職以下軍官每職設兩銜。專業(yè)技術軍官的編制軍銜,按高級、中級、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分別作了原則規(guī)定。當前,我軍軍官隊伍處在新老交替時期,同一級職務軍官的德才、資歷、貢獻和所負的責任差別較大,今后各級領導班子仍要實行梯次配備,因此,各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既要有一個基準軍銜,又要有個幅度。這樣既有利于年輕軍官的成長,又有利于軍官隊伍的穩(wěn)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每職設三銜或者兩銜,將會出現(xiàn)職務高的軍官軍銜低于職務低的軍官軍銜的現(xiàn)象,對此在條例草案中作出規(guī)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于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3、

  授予軍銜的批準權限

  世界各國第一次授予軍官軍銜的批準權限都比較高,一般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者國防部長命令授予。我軍1955年實行軍銜制度時,第一次授予軍官軍銜,元帥由國家主席、將官由國務院總理、校官和尉官由國防部長命令授予。鑒于目前國家和軍隊領導體制不同于1955年,條例草案規(guī)定,對軍官首次授予軍銜,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中校、少校由總部、大軍區(qū)、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于大軍區(q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推授予。一級上將的授予權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為了統(tǒng)一標準和保證質量,條例草案規(guī)定授予軍官軍銜應以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yè)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jīng)歷為依據(jù),并按照現(xiàn)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

  4、

  晉級期限和批準權限

  條例草案規(guī)定平時現(xiàn)役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為二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這樣規(guī)定,與軍官職務的晉升、服役的最高年齡、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基本相協(xié)調,是符合軍官生長發(fā)展規(guī)律的。為了控制將官數(shù)量和使高級軍官具有較高的素質,條例草案規(guī)定大校以上軍官普升軍銜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jù)。

  軍官軍銜晉級的批準權限,條例草案規(guī)定原則上與軍官職務的任免權限一致。這樣可以把對軍官的考核使用和軍銜晉級結合起來,更有利于對軍官隊伍的管理。

  5、 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軍官因不勝任現(xiàn)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準權限與其原軍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

  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后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后,對所犯錯誤已經(jīng)改正并在作戰(zhàn)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對撤銷軍官職務并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準權限與批準開除軍籍的權限相同。

  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后,需要在軍隊中服役并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xiàn)代化、正規(guī)化建設,有利于軍隊的指揮和管理,增強軍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實行軍官軍銜制度。

  第三條 軍官軍銜是區(qū)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第四條 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xiàn)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

  第五條 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于軍銜低的軍官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 現(xiàn)役軍官轉入預備役的,在其軍銜前冠以"預備役"?,F(xiàn)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 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將官: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條 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guī)定區(qū)分:

  (一)軍事、政治、后勤軍官: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二)專業(yè)技術軍官: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軍銜前冠以"專業(yè)技術"。

  第三章 現(xiàn)役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九條 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第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編制軍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編制軍銜為上將至中將,基準軍銜為上將。

  第十一條 軍事、政治、后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至中將,基準軍銜為上將;

  大軍區(qū)級正職:上將至少將,基準軍銜為中將;

  大軍區(qū)級副職:中將至大校,基準軍銜為中將;

  正軍職:中將至大校,基準軍銜為少將;

  副軍職:少將至上校,基準軍銜為少將;

  正師職:少將至上校,基準軍銜為大校;

  副師職(正旅職):大校至中校,基準軍銜為上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至中校,基準軍銜為上校;

  副團職:中校至少校,基準軍銜為中校;

  正營職:中校至少校,基準軍銜為少校;

  副營職:少校至上尉,基準軍銜為上尉;

  正連職:上尉至中尉,基準軍銜為上尉;

  副連職:上尉至中尉,基準軍銜為中尉;

  排職:中尉至少尉,基準軍銜為少尉。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中將至少校;

  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上校至上尉;

  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少校至少尉。

  第四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條 軍官軍銜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

  第十四條 授予軍官軍銜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對革命事業(yè)的貢獻和在軍隊中服役的經(jīng)歷為依據(jù)。

  第十五條 初任軍官職務的人員依照下列規(guī)定首次授予軍銜:

  (一)軍隊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的,授予少尉軍銜;

  大學專科畢業(yè)的,授予少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guī)定授予中尉軍銜;大學本科畢業(yè)的,授予中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guī)定授予少尉軍銜;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上尉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guī)定授予中尉軍銜;研究生班畢業(yè),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獲得博士學位的,授予少校軍銜,可以按照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guī)定授予上尉軍銜。

  (二)戰(zhàn)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三)軍隊文職干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被任命為軍官職務的,按照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

  第十六條 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qū)、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于大軍區(q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一級上將的授予權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五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晉級

  第十七條 軍官軍銜按照下列期限晉級: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升中尉為三年,中尉晉升上尉、上尉晉升少校、少校晉升中校、中校晉升上校、上校晉升大校各為四年;大校以上軍銜晉級為選升,以軍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和對國防建設的貢獻為依據(jù);

  (二)戰(zhàn)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jù)戰(zhàn)時情況規(guī)定。

  軍官在院校學習的時間,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八條 軍官軍銜一般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逐級晉升。

  第十九條 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屆滿,因違犯軍紀,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夠晉級條件的,延期晉級或者退出現(xiàn)役。

  第二十條 軍官由于職務提升,其軍銜低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第二十一條 軍官在作戰(zhàn)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績的,其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第二十二條 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軍官職務的任免權限批準。但是,下列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以下規(guī)定批準:

  (一)副師職(正旅職)軍官晉升為大校的,擔任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軍官晉升為大校、少將、中將的,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擔任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qū)、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于大軍區(qū)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

  (三)副營職軍官和擔任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軍官晉升為少校的,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準。

  第六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三條 軍官因不勝任現(xiàn)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準權限與其原軍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第二十四條 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

  第二十五條 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后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后,對所犯錯誤已經(jīng)改正并在作戰(zhàn)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六條 對撤銷軍官職務并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準權限與批準開除軍籍的權限相同。

  第二十七條 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后,需要在軍隊中服役并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二十八條 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二十九條 軍官佩帶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新的《條例》對士兵軍銜的設置

  新的《條例》將現(xiàn)行士兵軍銜的“三等七級”改設“四等八級”,取消了“軍士”軍銜,保留了“兵”的軍銜,重點突出了“士官”軍銜等級的設置。義務兵第一年兵授予列兵軍銜,第二年兵授予上等兵軍銜;士官軍銜設初、中、高級三等(1—6級),與技術兵技術職稱初、中、高三等對應設置,并將取得初、中、高級技術職稱作為晉升初、中、高級士官軍銜的條件,實現(xiàn)了義務兵一年一銜,士官一期一銜。服現(xiàn)役滿2年,不滿5年的授予一級士官軍銜;滿5年,不滿8年的授予二級士官軍銜;滿8年,不滿12年的授予三級士官軍銜;滿12年,不滿16年的授予四級士官軍銜;滿16年,不滿21年的授予五級士官軍銜;滿21年以上的授予六級士官軍銜。士官的軍銜等級與服役分期、專業(yè)技術等級和相關的待遇基本對應和同步,有利于激勵廣大士官積極進取,刻苦鉆研業(yè)務。

  新的《條例》還統(tǒng)一和規(guī)范了士兵稱謂。規(guī)定“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取消了“軍士長、專業(yè)軍士”的稱謂;今后對“志愿兵”這一稱謂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這樣規(guī)定,可以較好地克服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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