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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利益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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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利益原則是什么

  保險的利益是什么?保險利益的對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險有不同的利益對象,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險的利益對象。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利益,體現(xiàn)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未發(fā)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到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xiàn)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jīng)濟利益

  所謂經(jīng)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shù)某潭?,避免將保險變?yōu)橘€博行為,防止誘發(fā)道德風險。

  保險利益原則(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由于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jù)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xiàn)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xiàn)有利益?,F(xiàn)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xù)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xù)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xiàn)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xiàn)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lián)p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yè)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等。根據(jù)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jīng)營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雇主;各類專業(yè)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yī)生行醫(y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jīng)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guī)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yǎng)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yè)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侗kU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三)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后,將該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xù),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已沒有保險利益而不需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fā)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guī)定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買方在投保時往往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某投保人為其配偶投保人身險,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該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該規(guī)定是基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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