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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學術論文格式范文大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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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學術論文格式范文篇二

  個人權力概念辨析

  摘要權力現(xiàn)象在社會生活中隨處可見,但是對于“什么是權力”這一基礎概念,學界雖然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闡述和分析,但是始終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表述。本文從權力的來源,權力的變動和權力的保障三個方面對個人權力進行界定,認為個人權力不是永恒不變的,它是特定主體所擁有的,他人企圖奪取的,政府予以保護的一種利益關系。

  關鍵詞個人權力 權力變動 學術崇拜

  作者簡介:郭昌榮,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2009級研究生,研究方向: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秦繼紅,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2009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8-278-02

  權力現(xiàn)象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以至于“很少有什么詞匯像‘權力’一樣,幾乎不需要考慮它的意義而又如此經常地被人們使用。”�P然而,對于權力是什么,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國內外學者雖然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界定,但是始終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表述。本文從權力的來源、權力的變動和權力的保障三個方面來理解個人權力,認為個人權力不是永恒不變的,它是特定主體所擁有的,他人企圖奪取的,政府予以保護的一種利益關系。

  一、權力的來源

  所謂權力的來源,是指一個人擁有的權利來自于哪兒,即是說在何種條件之下才賦予了某人一定的權力,某人是在何種條件之下才擁有了此種權力。部分人認為,權力來源于地位,金錢等,基于這種觀點,我們假設一個博學多才,在學術界的某一領域擁有很高的地位和聲譽的人,他可以使得眾人對其自愿服從,但是他就擁有對這些人進行支配控制的權利嗎?沒有,因為這頂多是一種影響力,是其處在權威的地位對其學術崇拜者的一種影響力,而不是權力,這里就把權力和偉大給弄混了。再假如,某一富人基于其財富的優(yōu)勢,以金錢為砝碼,迫使窮人為其進行勞動,而且窮人也愿意通過為他勞作來換取金錢,這樣我們是否就能說富人有權力強迫窮人為其進行勞動?答案也是否定的。金錢、地位等,作為可以控制人服從其指示的一種條件,只是作為一種權力資源存在,而不是權力。權力到底來源于哪兒,不是金錢,不是地位,而是一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只有在管理與被管理的社會關系中,才存在權力。一個人不論如何權勢熏天,一旦離開這種社會關系,一旦不再是管理者,他就不再擁有任何權力了。�Q正如迪韋爾熱所說:“一種權力的存在意味著一個集體的文化體制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關系,把統(tǒng)治他人的權力賦予某些人,并強迫被領導者必須服從后者。”�R上例中,如果在學術界有權威的人在某一領域的社會團體中處于領導者的角色,富人與窮人也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他們也就將身份轉換成了管理者,即領導者和雇傭者,同時也就在某一范圍內有了一定的權力。

  這里的管理者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因此權力并不是只有領導者或者官吏所擁有,并不是只存在于領導行列,領導者或者官吏是管理者,但是管理者卻不只限于領導者或者官吏,他們之間是一種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筆者認為,所謂管理者,也就是權力的來源,是與特定的職位或者身份掛鉤的,而不是是否處于領導者地位,如老師對其學生,不同部門的收費員等,他們都不處于領導地位,不是某一單位或者部門領導,但是他們卻有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進行收費的權力。同時,由于社會關系的錯綜復雜性,因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并不是一一對應的,在這一社會關系中受到管理者管理的被管理者,在另一社會關系中可能身份就會轉變,成為另一社會關系的管理者,擁有管理前一種社會關系中管理者的權力,例如,高速公路收費員在高速公路上的收費對象,可能是其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局長,在高速公路管理局內,局長就擁有對該收費員進行管理的權力。

  綜上所訴,筆者認為,權力的產生來源于一種特定的身份,即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身份,權力存在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社會關系中。

  二、權力的變動

  如前所訴,權力是基于特定的管理者的角色所賦予的,不同的職位和身份都有其獨特的權力表現(xiàn)形式,但是在這些不同的權力形式中,都具有其共同的性質,即無論何種表現(xiàn)形式的權力都能對被管理者進行控制,或是使其按照管理者的意思行為,或者是制約其按照他自己的意思行動,總的來說,權力能為不同的管理者帶來各種利益,權力是一種利益關系的反映。因此,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每一種形式的權力對于沒有任何權力的人,甚至是對于那些掌握它種權力的人來說都是具有吸引力的,每個人都試圖奪取權力,從而為自己帶來利益。因此,權力不會永恒不變,它會隨著管理者,也就是權力掌控者,對其的保護程度不斷變化,這里所說的變化并不是權力本身的變化,而是權力掌控者的變化。如果管理者對其擁有的權力沒有充分的保護,就將失去喪失擁有這種權力的身份或者是地位,這里所說的保護,很大程度上源于管理者沒有充分實施這種權力。例如,老師有對違法違紀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的權力,但是如果當老師不對此種權力進行保護,也就是不對違法違紀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這種不好的學風將會彌漫整個校園,從而影響整個學校的教學質量和聲譽,此時,在校領導與老師這層管理關系中,校領導將行使自己的權力將老師解雇,老師就此將對學生的批評教育權置于公共領域中,其他公眾便擁有了獲取此種權力的機會。相反,如果管理者對其擁有的權力采取了充分的保護,也就是充分實施了其擁有的權力,他將獲取其他職位對應的權力形式。這里還以前例來說,如果老師對于違法違紀的學生進行了批評教育,使得班級,學校榮譽都大大提高,老師將會被提升到更高層次的社會關系中,進入到學校領導層面,獲得學校的行政管理權力,此時,老師之前的位置也會產生空缺,將此種權力掌控的機會提供出來供他人獲取。

  對還未掌控權力或者試圖掌控它種權力的人來說,權力也不是一種靜態(tài)的性質,它不是某個擁有權力的人放在口袋里的東西,而是在達成自己愿望的互動行動中動態(tài)構成的。在權力關系中,擁有“權力機會”的人在企圖達成自己的愿望的過程中,對權力相關人進行理解、預測和調適,掌權者或者其他試圖獲取權力的人的任何舉動都會引起“權力機會人”的反應,并針對這種舉動作出自己的調適行動。�S無論管理者的積極實施權力或者消極實施權力都將使得職位產生空缺,也就是帶來權力機會,這都會使得各個“權力機會人”對其進行爭取,實際上,“權力機會人”并不是完全被動的,他對管理者的調適行為或許又會進一步引發(fā)管理者相應的調適行動,此時,管理者將處于被動的位置,如當老師發(fā)現(xiàn)有人正在試圖積極奪取自己位置時,將會更好的履行其工作,也就是積極實施其權力,降低權利被剝奪的可能性。

  權力并不是永恒不變的,無論從管理者還是企圖奪取管理位置的人來說它都完全處于動態(tài)的過程中。

  三、權力的保障

  為什么上級對下級的發(fā)出的命令,高速公路收費員對過往公路的汽車師機發(fā)出的繳費要求等都能得到下級或者師機的服從,這不僅僅是因為上級或者高速公路收費員有特定的職位和身份,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對其職位對應的權力進行保護,賦予了其強制性和合法性。所謂強制是指“當一個人被迫采取行動以服務于另一個人的意志,亦即實現(xiàn)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時,便構成強制。”�T它反映的是一種力量,一種使人服從的力量,一種讓人不得不服從的力量,一種讓人按照自己意愿或者不按照自己意愿行為的力量,權力的強制性最重要的表現(xiàn)就是具有一種懲罰制裁機制,無論何種力量,如果僅僅只是使人對其服從而不具有相應的懲罰制裁機制,那么它就稱不上是一種權力,頂多將此種力量歸結為基于其權力資源而產生的一種影響,如一個成功的企業(yè)家在公開演講中告知大家要努力工作和在公司告知自己員工要好好工作是不一樣的,前者因為不存在一種懲罰制裁機制,所以頂多算基于其地位的一種影響,而后者具有懲罰制裁機制,如果員工不按照指示努力工作就會被開除,此時,企業(yè)家叫其員工努力工作就是一種權力。國家賦予不同身份的管理者對社會進行管理,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賦予其權力,這里的權力不僅僅指的是管理者對被管理進行管理,還包括了若被管理者不接受管理所應受到的懲罰,如行政懲罰,輿論懲罰等等,正如布勞給權力下的定義:“個人或集團通過威懾力量不顧反對而把其意志強加他人的能力,這種威懾或采取扣押應定期付給的報酬的形式,或采取懲罰的形式,因這兩種形式實際上就是消極制裁。”�U但是,如果單靠強制力量迫使被管理者進行徹底的服從,排除一切阻力而實現(xiàn)自己管理的目的,并以實際存在的懲罰制裁威脅作為其后盾,那么,此種力量就不能稱之為權力,而應該稱作暴力。例如,在一個偏遠的山村,沒有政府管制,幾個身體強壯的人貼出一則告示,全村人都得聽他們的命令,不服從者將會受到肉體懲罰,所有人基于對懲罰的恐懼,服從于管制,那這幾個人就具有權力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的行為并沒有得到合理的認同,也就是沒有合法性依據(jù),光有強制力量不能稱其為權力。所謂合法性應作廣義的理解,其固然有符合法律之意,但并不能將其局限于符合法律,而是泛指一個社會的強制力量所具有的被該社會的全部成員或者大部分成員所承認、認可或同意的性質。正如迪韋爾熱所說:“權力的合法性只不過是由于本集體的成員或至少是多數(shù)成員承認它為權力。如果在權力的合法性問題上出現(xiàn)共同同意的情況,那么這種權力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權力則不再是一種權力,而只是一種力量。”這種合法性是建立在國家提供的良好的社會秩序之上的,社會秩序為權力的形成提供了基礎。

  我們在對權力進行研究的時候,更多要關注的是通過何種途徑來更好的實現(xiàn)權力的目的,即使人自愿服從。從表面上來看,權力的實現(xiàn)必須通過強制,以懲罰機制為威脅來迫使人們進行服從,但是,這樣的權力只是從事實層面上達到了目的,但是從權力的有效性來分析,通過強制使人服從的比例越大,自愿服從的比例就越小,這表明權力的實施越是無效,反之,權力的實施就越發(fā)有效。一個社會不可能總是通過暴力威脅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其統(tǒng)治,如果此種威脅總要付諸實施,這個社會最終會自拆臺腳,正如達爾所說:“盜賊可以把一個活生生的受害者置于死地,但尸體是不會打開保險柜的。”就我國而言,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權力更應該更多的包含理性認同的因素,強調其合法性,即社會全部或大部分成員的自覺遵守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再啟用懲罰制裁機制。

  注釋:

  ①K・加爾布雷思.權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谕鹾C?權利概念辯難.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0(5).

 ?、勰锼?#12539;迪韋爾熱.政治社會學.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頁.

 ?、芡鯐陨?重新理解權力.江蘇社會科學.2010(2).

 ?、莨?自由秩序原理.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164頁.

 ?、蘖_德里克・馬丁.權力社會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2-83頁.

  參考文獻:

  [1]李景鵬.權力政治學.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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