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幾種主要民事糾紛處理方式對比分析研究
時間:
楊云虎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面對當今社會民事糾紛的多樣性、復雜性,由于現有糾紛處理方式優(yōu)缺點比較突出,無法單獨處理各類糾紛,本文希望通過對幾種典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進行優(yōu)缺點對比分析,找出各糾紛處理方式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的問題所在,并基于此分析,建議建立符合國情實際的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相互融合、有機銜接,有效地解決各類民事糾紛,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wěn)定。
論文關鍵詞 民事糾紛 處理方式 對比
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新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與此相對應,我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雖然也在不斷的進行探索和豐富,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各自本身的局限性及機制內部缺乏有效協(xié)調,造成了頭重腳輕,難以應付的局面,因此,筆者試就幾種主要糾紛處理方式的各自優(yōu)缺點做如下分析和建議:
一、幾種民事糾紛處理方式優(yōu)缺點分析
?。ㄒ唬┟袷略V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從這個概念當中反映出了兩個內容:一是訴訟活動;二是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并進而反映出了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其自身的優(yōu)缺點:
1.民事訴訟的優(yōu)點
一是客觀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國家作為糾紛處理的主體主持民事訴訟活動,保證了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處理過程與結果均不受當事人的干擾,相較在其他糾紛處理方式中發(fā)揮重要影響作用的一些傳統(tǒng)習俗、觀念等因素而言,其對訴訟過程及結果的干擾降至最低。
二是公平性。由于訴訟活動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程序進行案件審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證了糾紛的有序公平解決,而其他方式在這一點上略微有所不足。
三是強制性。國家強制力在訴訟過程和結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有權對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在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時甚至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這也成為了當事人首選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原因。
2.民事訴訟的不足
一是高成本。從國家層面來說,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到結果的最終執(zhí)行,國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從當事人層面來說,不管糾紛處理結果如何,當事人均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財力。
二是費時間。程序嚴格,保證了公正,但同時由于其繁瑣和死板,環(huán)節(jié)過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級法院案件過多造成“積案”等原因,耗費大量時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三是結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規(guī)定保證了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但沒有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這就很容易造成結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從內心很難接受,造成對訴訟的不信任。
四是地方保護主義明顯。地方法院為維護本地經濟利益,往往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盡量做出有利于本地當事人的判決,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
(二)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有協(xié)議,且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仲裁的事項。與解決民事糾紛的其他方式相比較,仲裁也同樣有自己存在的優(yōu)點和不足:
1.仲裁的優(yōu)點
一是自愿性。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能夠自由、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裁決原則上可以按當事人的意思做出。仲裁的這一特點,很容易讓雙方當事人比較信服裁決結果,從內心上不會產生抵觸情緒。
二是靈活性。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huán)節(jié)均可以被簡化。
三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如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
四是仲裁員有一定專業(yè)性。一般都具備與所涉案件相關的專業(yè)知識,這一點與其他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中的有關人員有顯著差異,這使得仲裁在解決涉及較強專業(yè)知識的民事糾紛時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
五是有利于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的結果原則上不對外公開,這也是仲裁與訴訟顯著區(qū)別之一。
2.仲裁的不足
一是由當事人確定仲裁員的人選,雖然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愿,但是同時也為仲裁結果的不公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目前相關法律還不是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人為支配過于明顯。
二是仲裁強調一裁終局,相較訴訟來說,體現了其高效、快速的特點,但一旦出現裁決錯誤則很難得到改正。
三是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讓仲裁機構在進行仲裁時,具體的來說即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力過大、自由度過高,沒有有效的約束和限制。
四是受理范圍相對訴訟來說收到相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均可以選擇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ㄈ┱{解
調解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活動;另外一種是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1.調解的優(yōu)點
一是調解的程序更加靈活、更加簡易。這決定了它不必嚴格按照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的進行。在調解時,可以隨時通過各種方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場合、調解次數、調解方式等不受限。這些相比較訴訟解決糾紛更為靈活。
二是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及社會資源。調解沒有上訴、申訴、再審諸多可能出現的環(huán)節(jié),程序。
三是糾紛處理更具有徹底性。當事人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將糾紛涉及到的所有請求隨時提出,同時處理,這種種方式減少了新的糾紛和訴訟的發(fā)生。
四是不排斥訴訟。如果當時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甚至反悔,當事人可基于同一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是更有利于社會和諧?;诋斒氯说淖栽?,調解可以有效地各類矛盾的產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
2.調解的不足
一是調解制度無統(tǒng)一規(guī)定。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定,訴前調解的適用的范圍、原則、程序等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以致形成了許多不同模式,引發(fā)諸多問題。
二是調解過于注重自愿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是自愿參與,任何一方不愿意參與調解,調解均難以發(fā)揮其相應功效。
三是調解人員不足,影響了糾紛處理。無論是法院還是人民調解組織,負責調解工作的人員均相對受限,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其立案庭工作人員并不多,有的法院甚至僅有一個工作人員負責調解的工作。除此之外其還會相應擔任其他的工作,如信訪接待、法律咨詢等,這無疑限制了調解的進行。
四是調解的質量高低不一。調解的質量高低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調解員的素質還不夠高。調解人員一般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判斷事實原委,而沒有對案件沒有任何調查與分析,同時,由于調解涉及糾紛的各個方面,要求對各類專業(yè)問題都要有較深的涉獵,因此對調解員的專業(yè)素質要求也很高。
?。ㄋ模┖徒?br/> 所謂和解,是指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就所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從而達到解決民事糾紛目的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適用于因誤會產生的糾紛或事實清楚、爭執(zhí)不大的糾紛。
1.和解的優(yōu)點
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方便快速,無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也不需要專門的第三方及固定場所等。
二是其花費的人力、物力成本遠低于仲裁和訴訟。
2.和解的缺點
一是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一方如果不履行協(xié)議,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是解決糾紛的隨意性使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三是排除了公權力的介入,導致了應承擔公共責任一方責任的逃避。和解以糾紛主體的意志為主,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公權力機關無法參與其中,因此,導致公權力機關無法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
論文關鍵詞 民事糾紛 處理方式 對比
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新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與此相對應,我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雖然也在不斷的進行探索和豐富,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各自本身的局限性及機制內部缺乏有效協(xié)調,造成了頭重腳輕,難以應付的局面,因此,筆者試就幾種主要糾紛處理方式的各自優(yōu)缺點做如下分析和建議:
一、幾種民事糾紛處理方式優(yōu)缺點分析
?。ㄒ唬┟袷略V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從這個概念當中反映出了兩個內容:一是訴訟活動;二是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并進而反映出了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其自身的優(yōu)缺點:
1.民事訴訟的優(yōu)點
一是客觀性。其是基于法院代表國家作為糾紛處理的主體主持民事訴訟活動,保證了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處理過程與結果均不受當事人的干擾,相較在其他糾紛處理方式中發(fā)揮重要影響作用的一些傳統(tǒng)習俗、觀念等因素而言,其對訴訟過程及結果的干擾降至最低。
二是公平性。由于訴訟活動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程序進行案件審理,追求程序公平,保證了糾紛的有序公平解決,而其他方式在這一點上略微有所不足。
三是強制性。國家強制力在訴訟過程和結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有權對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在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時甚至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這也成為了當事人首選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原因。
2.民事訴訟的不足
一是高成本。從國家層面來說,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到結果的最終執(zhí)行,國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從當事人層面來說,不管糾紛處理結果如何,當事人均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財力。
二是費時間。程序嚴格,保證了公正,但同時由于其繁瑣和死板,環(huán)節(jié)過多,甚至由于目前各級法院案件過多造成“積案”等原因,耗費大量時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三是結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規(guī)定保證了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但沒有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這就很容易造成結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從內心很難接受,造成對訴訟的不信任。
四是地方保護主義明顯。地方法院為維護本地經濟利益,往往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盡量做出有利于本地當事人的判決,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
(二)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有協(xié)議,且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仲裁的事項。與解決民事糾紛的其他方式相比較,仲裁也同樣有自己存在的優(yōu)點和不足:
1.仲裁的優(yōu)點
一是自愿性。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能夠自由、充分反映自己的意愿,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裁決原則上可以按當事人的意思做出。仲裁的這一特點,很容易讓雙方當事人比較信服裁決結果,從內心上不會產生抵觸情緒。
二是靈活性。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huán)節(jié)均可以被簡化。
三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如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
四是仲裁員有一定專業(yè)性。一般都具備與所涉案件相關的專業(yè)知識,這一點與其他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中的有關人員有顯著差異,這使得仲裁在解決涉及較強專業(yè)知識的民事糾紛時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
五是有利于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的結果原則上不對外公開,這也是仲裁與訴訟顯著區(qū)別之一。
2.仲裁的不足
一是由當事人確定仲裁員的人選,雖然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愿,但是同時也為仲裁結果的不公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目前相關法律還不是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人為支配過于明顯。
二是仲裁強調一裁終局,相較訴訟來說,體現了其高效、快速的特點,但一旦出現裁決錯誤則很難得到改正。
三是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讓仲裁機構在進行仲裁時,具體的來說即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力過大、自由度過高,沒有有效的約束和限制。
四是受理范圍相對訴訟來說收到相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均可以選擇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ㄈ┱{解
調解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活動;另外一種是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1.調解的優(yōu)點
一是調解的程序更加靈活、更加簡易。這決定了它不必嚴格按照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的進行。在調解時,可以隨時通過各種方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場合、調解次數、調解方式等不受限。這些相比較訴訟解決糾紛更為靈活。
二是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及社會資源。調解沒有上訴、申訴、再審諸多可能出現的環(huán)節(jié),程序。
三是糾紛處理更具有徹底性。當事人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將糾紛涉及到的所有請求隨時提出,同時處理,這種種方式減少了新的糾紛和訴訟的發(fā)生。
四是不排斥訴訟。如果當時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甚至反悔,當事人可基于同一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是更有利于社會和諧?;诋斒氯说淖栽?,調解可以有效地各類矛盾的產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
2.調解的不足
一是調解制度無統(tǒng)一規(guī)定。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定,訴前調解的適用的范圍、原則、程序等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以致形成了許多不同模式,引發(fā)諸多問題。
二是調解過于注重自愿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是自愿參與,任何一方不愿意參與調解,調解均難以發(fā)揮其相應功效。
三是調解人員不足,影響了糾紛處理。無論是法院還是人民調解組織,負責調解工作的人員均相對受限,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其立案庭工作人員并不多,有的法院甚至僅有一個工作人員負責調解的工作。除此之外其還會相應擔任其他的工作,如信訪接待、法律咨詢等,這無疑限制了調解的進行。
四是調解的質量高低不一。調解的質量高低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調解員的素質還不夠高。調解人員一般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判斷事實原委,而沒有對案件沒有任何調查與分析,同時,由于調解涉及糾紛的各個方面,要求對各類專業(yè)問題都要有較深的涉獵,因此對調解員的專業(yè)素質要求也很高。
?。ㄋ模┖徒?br/> 所謂和解,是指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就所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友好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從而達到解決民事糾紛目的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適用于因誤會產生的糾紛或事實清楚、爭執(zhí)不大的糾紛。
1.和解的優(yōu)點
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方便快速,無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也不需要專門的第三方及固定場所等。
二是其花費的人力、物力成本遠低于仲裁和訴訟。
2.和解的缺點
一是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一方如果不履行協(xié)議,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是解決糾紛的隨意性使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三是排除了公權力的介入,導致了應承擔公共責任一方責任的逃避。和解以糾紛主體的意志為主,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公權力機關無法參與其中,因此,導致公權力機關無法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