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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目前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幾個關鍵問題的探討

時間: 肖聰 孫德勝1 分享
  論文摘要 目前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在我國尚處于探索發(fā)展階段,相關法律還不健全,同時也出現(xiàn)了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正常工作的一些問題,本文在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資質、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委托以及鑒定的方法和標準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討論,并提出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活動中經常出現(xiàn)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 司法鑒定資質 司法鑒定委托 鑒定方法和規(guī)范
  近來年,我國建筑行業(yè)迅猛發(fā)展,其中蘊含的由質量問題引發(fā)的矛盾也不斷凸現(xiàn)。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的趨勢愈發(fā)普遍。在訴訟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設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因此法院會委托專業(yè)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從而為審判提供依據。而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因其獨特的專業(yè)性與復雜性,經常會使鑒定人面臨各種問題的考驗。筆者從自身工作體會出發(fā),談一談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資質、鑒定委托、鑒定方法或標準的選擇等問題的想法,以期拋磚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討。
  一、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資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y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根據此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實踐中,通常會建立一個三類外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不僅會從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入冊的司法鑒定機構中進行選擇,也會選擇一些專業(yè)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入名冊。也就是說實際上有兩類機構在從事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一類是司法行政部門頒發(fā)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機構;一類是雖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但在人民法院登記入冊的專業(yè)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而不論哪類機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司法鑒定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業(yè)務范圍;(二)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和設備;(三)有在業(yè)務范圍內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四)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同時根據《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shù)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從事下列活動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二)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和結果的;(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和結果的;……”因此,做一個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至少要通過省級技術監(jiān)督局的計量認證才可以從事司法鑒定。
  在實踐中,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通常包括司法鑒定范疇內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兩類。對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類的司法鑒定,很重要一點就是把爭議參數(shù)實事求是地檢測出來,即為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采用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儀器采集數(shù)據,提供檢測參數(shù);對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類的司法鑒定,不但要實事求是地提取爭議參數(shù),并且要對結構或構件的某種現(xiàn)象進行原因分析以及結構安全性等評定,這需要專業(yè)能力很強的檢測機構。而根據《計量法》和《檢測和?;磳嶒炇夷芰Φ耐ㄓ靡蟆稩SO/IEC17025:2005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工程檢測類實驗室通過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的能力參數(shù)范圍(不包括產品),通常是只能出具檢測報告,即上述所說的第一類,只提供檢測數(shù)據,不做評價。而要對爭議參數(shù)進行評定,只能是通過ISO/IEC17020:2005的檢查機構才可以。
  工程建筑領域有其獨特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機構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檢查機構認可其實只是實驗室(機構)從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的基本條件。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管理建設工程領域,國家建設部門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規(guī)定和體系,即在實驗室(機構)通過計量認證的項目參數(shù)的基礎上,對申請從事不同領域檢測鑒定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取得證書才可以從業(yè)。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工程檢測鑒定的規(guī)范性與公正性。因此筆者認為進行不同專業(yè)的鑒定,應該有不同的行業(yè)相關資質才可以。如要進行鋼結構檢測的司法鑒定就要取得鋼結構資質;要進行結構可靠性鑒定性質的司法鑒定,就要有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資質等等。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guī)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既然由個人承擔責任,那么是不是個人有相關行業(yè)資質即可,還是其所在鑒定機構也要有相關行業(yè)資質值得商榷。
  所以,根據以上論述,對于一個機構僅僅具有計量認證資質是不夠的,不易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關法律對于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資質問題還缺少明確的規(guī)定,希望以后在進行司法鑒定相關立法工作中能從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特殊性上對此予以考慮。也鑒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時應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資質,避免因資質問題而導致報告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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