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法學專科的畢業(yè)論文
電大法學??频漠厴I(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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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频漠厴I(yè)論文篇1
淺析我國誘惑偵查案件之問題
論文摘要 誘惑偵查手段,在機關破案立法中起著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偵查中,可謂是起到雙刃劍的威力。誘惑偵查的正當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辦案效率,極大激勵了偵查機關工作的熱情和信心,對于防范社會潛在非法事件的發(fā)生、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財產(chǎn)安全發(fā)揮著非常關鍵性的作用。相反,誘惑偵查若非法運用將可能會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權利,故必須在保證合法的條件下進行規(guī)制。根據(jù)我國司法的執(zhí)行現(xiàn)狀與發(fā)展方向,學習西方國家的做法,加強誘惑偵查立法工作,進行更加合理地分類,并進行更加嚴格、完善的規(guī)制,以實現(xiàn)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 誘惑偵查 毒品犯罪 毒品案例
近幾年來,毒品犯罪案件愈來愈加狂妄,影響范圍迅速擴大,故要求我國司法偵查機關一定要加大打擊力度,提高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會范圍中的傳播和蔓延勢頭。然而,在打擊犯罪分子期間,難免會遇到種種意想不到的阻礙和挫折,因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與普通刑事案件,無主動的報案人和被害人出現(xiàn),毒品團伙內部分工極為嚴密和隱蔽,行動計劃毫無規(guī)律、不同尋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會提供上線、下線人員。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難以將犯罪分子捉拿歸案的。但是,誘惑偵查作為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在偵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對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嚴密組織化和隱蔽性較為強大的犯罪事件中發(fā)揮著重大作用,也是偵查機關作案最有效最常見的破案武器,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偵查手段。
一、對誘惑偵查的初步認識及特征歸納
所謂誘惑偵查,可以理解為:為了偵查隱蔽且“無被害人之犯罪”,偵查機關利用某種行為作為誘餌,間接或引誘偵查對象顯露出作案動機且準備犯罪行動,待犯罪案件進行中或已經(jīng)作案結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誘惑偵查是一把雙刃劍,如果計劃合理、運用得當,可以有效加速案件的進展直到成功破案;相反,就會引起誘人犯罪的陰謀陷阱。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誘惑偵查期間,將被誘惑者人員在被誘惑之前是否具有犯罪的動機或意圖,大體分為兩種形式:一機遇型。即給被誘惑者制造犯罪的環(huán)境和條件,引誘其短時間內的作案舉動和犯意,從而暴漏其丑惡面目;二犯意誘發(fā)型。對本身沒有犯罪傾向的人員實行相關誘惑,以引誘被誘惑者的主動犯意,并促其付諸實施。
對于國內來說,誘惑偵查在司法機關破案行動中早就存在,但我國目前并沒有確立完整權威的誘惑偵查制度,更缺少明確詳細的法律條文。誘惑偵查成為刑事偵查中專業(yè)的術語,開始是源于“”前期的法國,之后卻作為一項流行的犯罪偵查方法被廣泛運用和發(fā)展在美國。在國內,“誘惑偵查”一詞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偵查學界,目前關于誘惑偵查尚無科學、準確的定義和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卻被廣泛使用,基本上處于無序狀態(tài),類似的還有“警察圈套”、“刺激偵查”、“偵查陷阱”等等。誘惑偵查的特征:
第一,誘惑偵查的實施過程與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同步進行的,屬于主動偵查措施,是國家偵查工作者或被提選于國家機關內部追訴人員,在犯罪活動尚未萌動前,刺激或誘使對方暴露犯罪或實施犯罪而主動采取的各種策略與手段。
第二,誘惑偵查屬于一種法定的隱形偵查措施,是司法機關面對犯罪分子或無犯罪傾向者毫無防備之心的狀態(tài)下開展的一種偵查活動。
第三,誘惑偵查具有欺騙性和誘導性。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誘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誘以利益—后發(fā)制人”,既可能使?jié)撛诘姆缸锶吮┞墩鎸嵉姆缸镆鈭D,實施預料中的犯罪行為,也有可能觸動人類天性中的某種弱點,以至陷人入罪。
二、當前我國毒品犯罪案件中誘惑偵查的特點
(一)運用誘惑偵查形式多樣
誘惑偵查是現(xiàn)階段,我國對付毒品犯罪案件實施的最主要最有效的破案偵查手段,在實踐中運用形式多樣,如通過被抓獲的毒犯與其“上線”(毒犯)做假毒品交易,或者根據(jù)掌握被抓獲的毒犯交待的線索由偵查人員假扮吸毒人員或和已抓獲的毒犯一起與“上線”毒犯做毒品交易,并且在交易時將“上線”毒犯抓獲。在偵查制毒、販毒大案時,偵查機關還會以提供資金、設備等為誘餌抓獲毒犯,但這種方式一般被限制在云南等制毒、販毒的“重災”地區(qū)使用。
(二)運用誘惑偵查通常具備一定線索條件
對于我國司法機關在毒品犯罪使用誘惑偵查措施而言,大多數(shù)是在了解了被誘惑人的部分犯罪線索或犯罪動機后,為了得到充分的作案證據(jù),采用誘惑偵查手段加速被誘惑人在限定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下進行非法交易,以便機關獲取人證物證的目的,有的是為了引誘“上線”毒犯以深挖毒源。
三、當前誘惑偵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的問題
誘惑偵查作為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現(xiàn)實意義,因此,美英德日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通過立法予以認可。誘惑偵查在我國司法機關偵查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已廣泛展開應用,并得到了法律界、社會界的一致認同。但至今我國相關司法部門從未對誘惑偵查做細致規(guī)定,致使誘惑偵查的合法問題出現(xiàn)了或多或少的質疑和輿論。在“犯意誘發(fā)型”的誘惑偵查案件期間,偵查工作人員,為了打擊摧毀犯罪分子,首先誘使別誘惑者主動犯罪,制造犯罪情節(jié),此項舉動是不是和司法機關應力圖做到預防犯罪、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民安全和財務保障等有所違背呢?還有,由于在“犯意誘發(fā)型”的誘惑偵查中,被誘惑對象是否趁機而入,一方面取決于自身抵御犯罪誘惑的能力強弱;另一方面更取決于是否真正成為誘惑偵查者,所以在此偵查活動中,存在著一個隱患,就是這種誘惑偵查很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危害到普通社會成員的生活秩序和基本的人身權利。所以,即使司法機關有查禁打擊犯罪的法定權力,也不能成為其為了履行職責而教唆他人犯罪合法性的借口,否則,可能會導致在社會生活中人人自危,互不信任,國家公權侵犯公民私權的嚴重后果。由此可見,針對偵查機關認為的所謂犯罪嫌疑人,采用"犯意誘發(fā)型"偵查方式偵查一般被認為不僅缺乏合法依據(jù),而且與現(xiàn)代法治精神、保障人權的理念背道而馳。
(二)誘惑偵查濫用的問題
現(xiàn)在,誘惑偵查已充分被社會各界人士所認同。所以,誘惑偵查手段可以在有法無據(jù)的狀態(tài)下正常被使用。但是由于缺少對誘惑偵查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明文條例,無具體的使用范圍、對象以及標準的規(guī)定,極易出現(xiàn)偵查機關和司法工作者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的情況。如受部門利益的驅動,誘使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或使本來實施較輕犯罪的人因受到誘使而實施了更為較重的犯罪程度,背離了偵查活動的活動宗旨。一方面,因為法律對于誘惑偵查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和制約,如有不良現(xiàn)象,司法機關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我國誘惑偵查執(zhí)行于案件審查內部程序中,有一定的封閉性,幾乎不接受外界群眾的建議和討論,統(tǒng)一按照偵查員自身計劃執(zhí)行和進行自我監(jiān)督。所以,所有運行的程序和措施是否規(guī)范、是否合法等問題都是難以調查和確認的。所以不得不讓群眾提心吊膽,驚怕偵查機關為了獲取某種意圖而傷害公民的自身權利,嚴重程度會造成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適當?shù)耐该鞫龋桓婧吐蓭煵磺宄T惑偵查手段的具體實施情況,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在案件中是否運用了該手段,因此,被告也就不可能在這方面提出有效抗辯,這與公正審判的要求是相違背的。
四、如何規(guī)范誘惑偵查手段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發(fā)揮應有的價值
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不僅損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誘發(fā)諸多刑事犯罪,給社會和國家的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嚴重阻撓,財產(chǎn)損失數(shù)額巨大,直接干擾整個經(jīng)濟命脈的順利正常運行并牽扯了一系列社會輿論話題,減緩了社會經(jīng)濟文明前進的步伐,給構建“和諧社會”方針制造了難以化解的隱患。為了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公安機關在毒品案件的偵查中采用國外一些發(fā)達國家在偵緝毒品犯罪等“無被害人之犯罪”案件常用的特殊偵查手段--誘惑偵查,對于偵破毒品案件,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誘惑偵查”過去使用得很少,隨著毒品案件的逐年增多,誘惑偵查手段已經(jīng)成為我國司法人員偵破毒品案件最常用的方法。因此對誘惑偵查進行必要的法律約束已經(jīng)成為當前司法及立法界不容回避的問題。為了保證誘惑偵查措施合法順利的運用在販毒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案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規(guī)范:
第一,對誘惑偵查適應案件范圍應當嚴格控制。毒品案件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是一把高效的雙刃劍,并且是無法回避的雙刃劍.它的高效體現(xiàn)在主動、合理和科學。但是,它既是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可能傷及無辜。關鍵在于在立法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手段運用上需要審批和限制。只能運用于用常規(guī)偵查方法難偵破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重大、隱秘且通常被害人不明的公訴案件,對于其他有受害人的案件應禁止使用;對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對政治職務犯罪也不宜采用誘惑偵查。
第二,對誘惑偵查的適用對象進行嚴格控制。由于目前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還不盡如人意,因此對誘惑偵查的對象必須進行嚴格限制。借鑒外國經(jīng)驗,我國對誘惑偵查的適用對象應確定為,一是有重大線索表明正在實施犯罪的人;二是有合理根據(jù)或足夠理由表明有重大犯罪傾向的人。
第三,建立嚴格的審批程序。凡需要運用誘惑偵查手段偵破的案件均應經(jīng)過一定的審批程序,防止濫用。應當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在偵查手段、方式、方法等方面的監(jiān)督。
第五,加強立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證據(jù)規(guī)則,樹立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刑事案件的執(zhí)法理念。
五、結語
總之,經(jīng)過司法機關屢次偵破毒品犯罪案件總結而言,誘惑偵查可以劃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偵查措施并持久的延續(xù)下去。因為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獲取相應的作案證據(jù)和作案動機等都是需要通過誘惑偵查手段來取得的。目前,在毒品案件偵查中,絕大多數(shù)都是采用法律毫無制約的誘惑偵查,顯然對其法律規(guī)制迫在眉睫。但是,對于社會這一大家庭來說,都是必須具有保護所有公民自身利益和財產(chǎn)安全不受外界侵犯和攻擊的一項雙刃劍。社會必須具有捉拿、逮捕犯罪分子的能力和權威所在。只要這兩種權利義務完美結合,做到行之有效,誘惑偵查手段就可以順利成功的在案件中發(fā)揮應用的合法功能,杜絕其權力被濫用。因為如果被隨意濫用,所有暴政都會甘拜下風,如何怎樣避免“自由的保衛(wèi)者”被非法濫用是目前誘惑偵查適用與監(jiān)督的法制化給所有司法機關提出的一大難題。法律程序和制度的嚴密性、公平公正性是法律界應長期持之以恒深入探討的。只有在立法上對誘惑偵查手段予以授權,并針對恣意行使的可能性,從立法技術上對這些權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證誘惑偵查手段理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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