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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與刑法上財產(chǎn)占有概念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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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 民法和刑法上的占有概念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本文主要根據(jù)民法和刑法對財產(chǎn)占有概念的分析,對兩者之間的異同進行比較。
  論文關鍵詞 民法 刑法 財產(chǎn)占有制度
 
  一、民法上財產(chǎn)占有的概念
  從現(xiàn)代民法的發(fā)展來看,占有制度最早起源于羅馬法的規(guī)定,其他國家的民法占有制度多借鑒了羅馬的占有制度。民法上的占有注重的是權利,民法對占有的保護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本身就是所有權中的一個權能。在日本的民法典中,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占有,在民法規(guī)定上既是繼承,又可以讓他人行使代理占有。而有些國家或者地區(qū)把民法的占有看作是一種事實,例如我國的物權法、德國、臺灣地區(qū),在羅馬法中的占有也定義的是事實的占有。不過無論占有是不是權利,民法都是以保護權利為目的。我國臺灣的民法立法承認占有是一種權利,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其本質(zhì)的體現(xiàn),享有權利的人被叫做占有權者。
  二、刑法上財產(chǎn)占有的概念
  對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的用語,不同的國家理解也不相同。日本刑法對于“占有”在學說判例多以“所持”、“管領”的字樣出現(xiàn),只要對物以支配的意思行使事實上的支配就構成刑法上的占有。從事實支配來說,是根據(jù)物的性質(zhì)、時間、地點和社會習慣等要素表明占有的存在與否。我國刑法稱為“占有”,但是我國大陸刑法理論對刑法占有概念的界定多依據(jù)個案中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占有。不過有學者認為,現(xiàn)實握有不是事實支配的必要條件,他人占有物是依據(jù)主體對物的支配力、物的形狀和性質(zhì)來認定事實上的占有。在德國,有學者提出了占有的三要素,即事實支配財物的現(xiàn)實要素、根據(jù)社會生活原則進行事實支配判斷的社會要素、占有的意思的精神要素。有些臺灣學者認為,刑法上占有的事實支配關系包含了客觀和主管支配要素這兩個方面。具有客觀上的事實持有狀態(tài)稱為客觀的支配要素,它要求人和物的空間與時間聯(lián)系應該接近,物的形狀、性質(zhì)和存在的時間、場所關系著該聯(lián)系的松緊程度。占有人主觀上占有或者支配即是主觀支配要素,這種事實上對物的支配意思是不論占有人是否具有特殊的意義或者連續(xù)的支配意識,都是對物的主觀支配。從這個意思上來看,不管占有人是不是聲明了對該物的持有,只要在具體情況中能夠證明其存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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