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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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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證明責任
  論文摘要:證明責任的概念在我國學界有三種界說:行為責任說,雙重含義說,危險負擔說。行為責任說認為證明責任是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責任;雙重含義說認為證明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危險負擔說又稱為結果責任說,指由法律預先規(guī)定的,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敗訴風險負擔。
  一、證明責任的含義
  證明責任的概念在我國學界有三種界說:行為責任說,雙重含義說,危險負擔說。行為責任說認為證明責任是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責任;雙重含義說認為證明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危險負擔說又稱為結果責任說,指由法律預先規(guī)定的,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敗訴風險負擔。我們認為應當把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jù)的行為責任區(qū)分開來,因此贊成危險負擔說。法律之所以要規(guī)定證明責任主要是因為有時會出現(xiàn)無論如何也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絕裁判,這時只能假定該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而作出裁判。而證明責任作為一種敗訴風險,也迫使當事人積極舉證,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
  二、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jù)的責任
  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又稱行為責任,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的風險,負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事實主張存在的責任。它與證明責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其聯(lián)系在于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動因,前者是后者的派生或投影。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二者性質不同。前者為行為責任,后者為結果責任,是敗訴的風險負擔。
 ?。?)承擔責任的原因不同。前者產(chǎn)生于雙方當事人為避免敗訴而競相說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產(chǎn)生于在案件真?zhèn)尾幻鲿r法官也必須作出裁判。
  (3)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會發(fā)生轉移不同。前者是一種動態(tài)的責任,在證據(jù)過程中會隨舉證必要而轉移,后者是一種固態(tài)責任,由法律預先規(guī)定由某一方當事人負擔。前者可以雙方當事人負擔,因為一方負擔提供本證的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另一方負擔提供反證的現(xiàn)任;而后者只固定由一方當事人承擔。
 ?。?)能否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分配不同。有無舉證必要,須視訴訟中的實際情況而定,無法對前者預先分配;后者在訴訟發(fā)生前就分配于雙方當事人。
  三、證明責任與主張責任
  主張責任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負有證明責任的要件事實若不加以主張,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險。依據(jù)辯論原則,提出何種訴訟請求和以何種事實作為訴訟請求的根據(jù)是當事人的事,法官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未主張的事實原則上不予考慮。因此,當事人為獲得有利的裁判,須向法官主張有利于自己的事實,若不加以主張,法官在裁判時將認為該事實不存在。
  從現(xiàn)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訴訟時,被告在答辯時,就須提出一定的事實主張,然后才產(chǎn)生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最后在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才承擔證明責任。但從實質上看,預置的證明責任使當事人知道哪些事實應當在訴訟中主張并加以證明,也即證明責任先于主張責任而存在。從上述分析看,兩種責任是相輔相成、相互配合的。但主張責任主要源于辯論主義的要求,而證明責任則源于案件事實的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及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要求。
  四、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
  (一)證明責任分配的概念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分配。一般來說,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理應負擔證明責任,但因此而絕對化,由原先負擔全部敗訴風險會極不公平,特別是在證據(jù)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通常處于無證據(jù)狀態(tài)的情況下,就必然使原告負擔過重,導致原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嚴重不平等,也會使證明活動復雜化和導致訴訟不經(jīng)濟。證明責任的分配還源于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權訴訟中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等。

(二)證明責任的分配
  由于分擔證明責任的情況錯綜復雜,除在實體法中有少數(shù)規(guī)定外,各國大者求助于判例與學說。傳統(tǒng)學說主要有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guī)分類說、法律要件分類說,其中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20世紀60年代之后,德國學者又提出了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性,企圖取代和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我們的觀點是采納法律要件分類說為主要標準,并合理參照其他學說,對按此標準不能獲得公平分配結果的少數(shù)例外情況加以修正。
  1、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chǎn)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為一般要件事實,由否認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2、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已經(jīng)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者就變更或消滅的特別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阻礙變更或消滅效果發(fā)生的事實由否認變更或消滅事實的對方承擔證明責任。
  3、按通說分配證明責任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的價值發(fā)生嚴重抵觸時,應參照其他學說加以修正。
  4、當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證明責任的負擔已作出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5、尊重當事人合法達成的證據(jù)契約對證明責任分擔的約定。
  我國相關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是:
  1、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侵權糾紛。對于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對一些特殊種類的案件進行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于一般的侵權糾紛,仍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分配舉證責任,也即按照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理進行分配。
3、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照有關規(guī)定仍然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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