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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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治偉1由 分享
二、改進憲法觀念,加強憲法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但是只有把紙上的憲法轉化為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憲法才能真正成為物質力量,立憲的目的、憲法價值才能實現(xiàn)。因此我們需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憲法知識,提高憲法意識,培植憲法信仰,使憲法銘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首先,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我國憲政建設缺乏先天的內在因素,憲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或政府推動的,是通過國家或政府來組織實施的。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重要的是要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的普及、宣傳。目前,在相當多的黨政干部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頭腦中,并沒有憲法至上的觀念。人民主權是憲法的原則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的黨政干部、工作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憲法意識,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就不會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權益。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還必須向公民宣傳憲法知識。讓公民了解憲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權利、保護權利,國家機關只是受人民委托,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應該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國家權力應該時刻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己任。不懂憲法,就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加強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工作
一個國家法治狀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與該國憲法的規(guī)定在實際中得到實現(xiàn)的程度密切相關。如果憲法得不到有效地實施,就不可能實現(xiàn)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所以,保證憲法的實施就成為一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任務。加強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就要加強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憲法實施活動的法律效力。通過法律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將違憲的概念和含義確定下來,注重違憲與法律責任制度的銜接和關聯(lián),同時設立違憲責任形式和違憲責任所對應的法律制裁措施。對于此類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樹立憲法的權威地位。還要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公眾對憲法的監(jiān)督是人民對國家進行監(jiān)督,對憲法進行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一是通過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通過制度的手段對違憲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二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也就是社會輿論和新聞批評的方式來實行對憲法的監(jiān)督。
最后,加強憲法的司法化
長期以來,一些同志認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過憲法條文的規(guī)定直接實現(xiàn)的,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來實現(xiàn)的,所以,憲法規(guī)范對人們的行為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這種錯誤認識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控手段造成的。加強憲法的實施關鍵還在于加強憲法的權威性,最突出的就是憲法的司法化。為此,必須賦予憲法的可訴性,使憲法直接進入司法活動當中,人們從自己周圍發(fā)生的各種案例中體驗到憲法的價值,在利益關系中實現(xiàn)憲法規(guī)范。公開取締、撤銷違憲立法,禁止、杜絕違憲行為,依法追究各種違憲責任。建立、健全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強化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機構建設,強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沒,規(guī)定審查違憲案件的權限,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等,對違憲法律、法規(guī)宣告無效或者拒絕適用。通過彈劾、罷免等方式追究違憲行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我們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東“齊玉苓案”的批復,開創(chuàng)了將憲法引入司法訴訟的先河,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的權利都會受到憲法的保護,從而使公民從心理上產生了對憲法的神圣感與崇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