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論文開題報告
我國當代憲法學的發(fā)展之路,就是一條逐漸開辟具有本國特色和時代特色的科學的憲法學理論和實踐體系的道路。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憲法論文開題報告,供大家參考。
有關憲法論文開題報告篇一
《 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的體現 》
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對國家制度的原則性規(guī)范,原則性是憲法規(guī)范的特點。人民主權原則,就是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主權者。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的體現及實踐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在思想認識和現實中,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在越南憲法中只是宣言;憲法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人民實現監(jiān)督的權力;國會還沒成為最高權力機關;立憲權還未真正屬于人民。
關鍵詞:人民主權;越南;憲法;憲法原則
一、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亦稱“主權在民”、“人民當家做主”,作為一種觀念,其核心思想為:在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主權者。在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中,幾乎無一例外地載明了國家的權力最終歸屬于該國家的全體人民(公民)。
中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國現行憲法第2條)。作為憲法根本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準則,它表明了人民才真正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主權思想是產生現代代議制民主的直接緣由,人民主權原則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重要原則之一。人民主權表明主權屬于人民,與之對應的主張有“君主主權”、“法律主權”、“議會主權”等。
這里牽涉到對“主權”概念的理解。主權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強調人民(公民)是主權的最終所有者,而不是君主、法律或者其他。人民主權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幾層內容:一是主權不屬于任何個人,而屬于人民全體。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公民)全體。二是人民主權具有對內的最高性和對外的獨立性,在一國內沒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三是法律應是人民意志的共同真實集中的體現,立法權屬于人民。四是政府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的工作應服務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權力源自人民的授予,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的監(jiān)督。五是一切承擔社會國家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在法律的規(guī)制下認真履行職責,以保障和增進社會公益和個人價值。
二、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的體現在越南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是核心和根本原則。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得到生動而具體的體現。六十多年來,越南有4本憲法,無論是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還是1992年憲法,都是體現人民主權原則的典范。
首先,越南現行憲法1992年憲法第2條公開規(guī)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法權社會主義的國家,由人民所組成,為了人民,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用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主權屬于人民,這一原則已從憲法的根本原則全面發(fā)展為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原則。1992年憲法也規(guī)定“人民”主要包括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也包括知識階層。
其次,1992年越南現行憲法規(guī)定,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不僅可以選舉人民代表,而且有權監(jiān)督和罷免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來自人民,人民代表聽從人民,人民代表服務人民,并對選民報告工作和接受選民監(jiān)督。越南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行使權力的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的,一種是間接的。1992年越南憲法第6條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會和各級人民會議是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決定國家和本地的重大事務,而國會和各級人民會議由依憲法選舉產生;國會、人民會議和國會代表、人民會議代表接受選民監(jiān)督,并對選民負責。同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并對權力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1992年越南憲法第53條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人民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
第三,公民在享有廣泛的權利與自由的同時,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越南憲法第8條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關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體現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1992年越南憲法第12條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各社會團體,武裝力量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第四,人民主權原則在越南憲法中否定“三權分權”,反對主權的分割。已修改的1992年憲法,2001修正法規(guī)定,越南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是統(tǒng)一,而立法、行法司法工作由國家機關之間分工配合。如此在越南憲法中國家權力是統(tǒng)一,國家權力由人民賦予國家機關。越南國會由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選舉,因此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不意味著國會自己行使政府全都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分配其他機關一起參加立法、行法、司法工作。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不意味它不受任何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人民有審查國會和國會代表的權利。
三、民主權原則在越南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第一,在認識思想和現實中,越南社會主義憲法比較注重政治思想,不少人民主權原則體現在越南憲法中只是宣言。人民主權原則在憲法中沒有實現的可能,沒有使用價值。所以憲法條款很多只是法理性的,只有形式效果而沒有實現效果。在越南從前沒有任何個人使用憲法條款來參與訴訟。比如1992年憲法第53條規(guī)定,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見時,每個公民都有表決權。但是,公民還沒有一次能夠實現憲法所賦予給他們的這一權利。因為,現在越南還沒建立與頒布征求人民法,具體規(guī)定什么內容需要提出人民表決、程序表決、征求人民表決的效力等等。
在越南,公民不可能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保障公民的權利。
1992年憲法第53條規(guī)定,公民有權參加對國家和社會的管理,討論整個國家或當地的一般事務;有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請愿或建議;在政府征求人民意見時,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之前,1946年憲法第21條規(guī)定公民有否決權,1959年憲法和1980年憲法都間接規(guī)定了這一權利,但是直到今天,公民還沒有一次能夠實現憲法所賦予給他們的這一權利。1992年憲法第69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的自由;有權獲得信息資料,有權依法集會、結社和游行示威。但是直到今天,公民不可能根據憲法或者哪個法律來實現這一權利。越南現在還沒有憲法訴訟,還沒有將憲法司法化。
在越南,憲法不能直接運用于審理具體的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不直接引用憲法原則和憲法條款作為裁決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憲性。人民法院不直接引用憲法,只適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審理爭議糾紛時,因此不可能發(fā)現這些法律文件與憲法是有抵觸的。
第二,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一切國家機關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但是實際上憲法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人民實現監(jiān)督的權力。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國會監(jiān)督其他的機關,但是誰監(jiān)督國會,國會自己監(jiān)督檢查,人民從來沒有能監(jiān)督國會。
國會的立法權必須合憲,但是沒有規(guī)定國會是否可以對自己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實質是排除了對國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違憲及其審查。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國會和各級地方人民議會,由于國會是由全國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它即代表全國人民,其性質是國會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而不單純是立法機關。
因此,對國會的監(jiān)督者是全國人民,而不可能是其他國家機關。人民監(jiān)督國會的主要方式是通過選舉能夠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和罷免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在人民沒有罷免代表的情況下,即假定國會是完全能夠代表人民意志的。
可見,國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果違憲,國會也是能夠及時進行自我糾正的。憲法也規(guī)定公民有權罷免國會代表,而實際上公民還沒有一次實現著這個規(guī)定。
第三,在越南憲法中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國會和各級人民議會,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而實際上國會還不是最高權力機關,有不少重要的事,不是國會決定,重要的事務由越南共產黨決定,國會得通過,必須通過。如此,人民主權沒有尊重。還有不少重要的事務屬于國會權力的決定,而政府決定,政府沒有對國會報告、受國會監(jiān)督。所以,實際上國會有時候還不是最高人民代表的機關、最高權力機關。這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
第四,立憲權屬于人民。在越南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是憲法核心的原則,人民主權原則首先體現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就是國家權力的主體。立憲權是起源權,因為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體,所以立憲權屬于人民,人民是立憲權的主體。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這些權利是立憲權的派生。憲法是立憲權的產品,是國家的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須符合憲法。通過立憲權,人民賦予國家機關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但是,1992年越南現行憲法第84條規(guī)定國會行使制定和修改憲法。
越南立憲歷史,在1946年憲法中已經規(guī)定人民有憲法表決權。所以這也是一個要考慮的問題。
在越南現行憲法規(guī)定,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國會有最高監(jiān)督權。但不意味著它不受任何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權力的主體,所以人民有審查國會和國會代表的權力。但這仍然是不夠的,并且在越南從來沒有任何法律基礎讓人民監(jiān)督國會。因此,建立一個專門審查機關是非常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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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憲法論文開題報告篇二
《 淺議農民工平等權的法律保障 》
摘要:農民工平等權是社會發(fā)展轉型的必然產物。農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會群體,由于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傳統(tǒng)等級制度的觀念等原因,造成他們的平等權經常被忽視,農民工在實際生活中處處受到歧視。因此,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不僅僅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更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現實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平等權的相關原理剖析農民工平等權保護的現狀,探討農民工平等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真正切實地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
關鍵詞:農民工;平等權;法律保障;成因;對策平等權
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國際社會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
平等權是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馬克思曾說過:“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是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延伸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鞭r民工是社會的基本成員之一,應該享有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和差別對待。平等權是農民工最基本的社會權利,是實現其他社會權利的前提。
一、平等權的一般理論
平等權由平等思想演變而來,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達。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正義的平等觀,認為“正義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觀念”。①平等思想正式形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綱領的形式確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國《獨立宣言》規(guī)定:“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敝链耍降扔^念深入人心,成為一項普遍的憲法原則和憲法權利,是實現其他社會權利的前提。當前,農民工的平等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日益關注的焦點,加強對農民工平等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保護農民工平等權在當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有利于實現實質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補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農民工積極為城市建設做貢獻,促進經濟快速發(fā)展;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以人為本、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
二、農民工平等權的現狀解讀
農民工是中國社會由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向現代工業(yè)社會轉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他們從農民中分化出來并形成了一個新的獨立的社會階層。他們參與城市的建設,為促進經濟的發(fā)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處處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對待。因此,農民工的平等權保護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一)農民工的政治權利虛置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背艘婪ū粍儕Z政治權利的人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任何公民無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剝奪。但是1995年修正過的《選舉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薄斑@意味著農村人口的選舉權相當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這顯然是在法律上設置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的政治權利的不平等?!雹谵r民工政治權利平等形同虛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實現其他政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連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都得不到保護,又談何保護其他政治權利呢?(二)農民工的勞動就業(yè)權遭侵害1.農民工工作環(huán)境差、時間長?!秳趧臃ā返谌龡l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钡谑l規(guī)定:“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只能從事條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臟、苦、累的職業(yè),往往條件好的、工資高的職業(yè)都將農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國企職員、公務員、教師等?!皳y(tǒng)計,現在的礦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線工作的80%~90%是農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農民工?!雹?.農民工工資低、常被老板欠薪。農民工經常從事高強度、高危險、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收入遠遠低于城鎮(zhèn)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時企業(yè)經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克扣農民工的工資,甚至時常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皳钲谑袆趧泳制髽I(yè)員工收入分配課題組1995年對114家國有企業(yè)的調查,在相同的崗位上,外來工的月工資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戶籍的員工工資則高達2500元左右。在非國家企業(yè)里,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不同身份的員工,每月工資至少要差600元以上?!雹?.農民工就業(yè)率低、失業(yè)率高。農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技能低下,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做的較多的也是臟苦累的活。農民工人口眾多,素質不高,政府優(yōu)先給予城鎮(zhèn)人口更多的就業(yè)機會。同等條件下城鎮(zhèn)人口獲得收入較高、勞動環(huán)境好、福利待遇高的工作,農民工獲得的工作卻恰恰相反。農民工在現實條件下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經常成為人事變動中第一個受解雇的對象。
(三)農民工的受教育權錯位
教育是當今社會國家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受教育權是獲得教育的前提條件。現行《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薄督逃ā返诰艞l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钡钱斍暗慕逃贫炔⒉荒軡M足人們對教育平等的期盼。
首先,從教育經費上看,國家將投入的教育經費基本上都用于城市,農村的教育經費往往只能靠自身負擔。農民工往往因為貧困無法負擔起教育費用,又未獲得政府或者社會機構幫助而不得不輟學打工。他們的受教育權如何能得到保護?據中國社科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調查,2002年全社會的各項教育投資是5800多億元,其中用在占總數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資占77%,而占人口總數60%以上的農村人口只獲得23%的教育投資。
其次,從師資力量上看,經過系統(tǒng)培訓,具有較高教學經驗的教師集中在城市,而將未經過培訓、無經驗的民辦、代課教師分配在農村。農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嚴重受到影響,平等的受教育權無法獲得保護。
再次,從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上看,農村人口受高等教育機會遠遠低于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農村人口文盲比例居高不下,學歷低者比比皆是,而城市人口卻恰恰相反。農民工中低學歷者比例占據大部分,輟學率高于城市人口。據國家相關課題組調查顯示,近年來隨著學歷增加,城鄉(xiāng)之間的差距逐漸擴大。
三、農民工平等權保障的實現途徑(一)改革戶籍制度,實現公民遷徙自由權現行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現行戶籍制度導致斷層:一部分人迅速邁向現代化,而大多數人卻與現代化無緣。因此,改革現行戶籍制度是必然的社會趨勢。必須打破現行的二元格局,消除城鄉(xiāng)戶口的差別,允許農村人口向城市遷徙,確立城鄉(xiāng)一致的平等的戶籍制度,實現國民待遇的真正平等,保護農民工的平等權。(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納入權利保護體系社會保障制度是矛盾和沖突的磨合器。健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需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在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時,工傷保險制度作為農民工權利保護的厚盾,可以解決農民工無錢治病的問題,防止責任人互相推諉責任,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在農民工得大病無法獲得社會幫助時,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大病醫(yī)療保障制度,報銷大病醫(yī)療花銷,解決“大病無錢治”的問題。
(三)開展普法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農民工的自我保護權利意識不高,需開展普法教育,消除封建殘留思想,宣傳權利的重要性,在權利受侵害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全社會都運用法律武器和平解決爭議的良好的社會氛圍,拒絕“以暴制暴”。
同時,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農民工與城鎮(zhèn)居民是平等的社會主體,農民工與城鎮(zhèn)居民的人格尊嚴均需受到尊重,不得實行不平等對待。
(四)建立代表農民工的維權組織,傳達農民工呼聲世界上農民工維權機構已相當普遍,而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農民工維權組織。當前當務之急需建立代表農民工利益的維權機構,賦予其與城市中的工會、婦聯同樣的政治地位,通過這個組織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立該機構須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而不能隨意成立,該機構需服從政府的管理,不能讓其成為脫離社會的無政府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參考文獻:〔1〕張清.農民階層的憲政分析[J].中國法學,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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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憲法論文開題報告篇三
《 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沖突下的憲法保護和解決機制 》
[摘要]:文章探討了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的沖突問題,并提出運用憲法保護和解決機制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言論自由;政府名譽權;沖突;解決
一、現實中的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的沖突問題言論自由對于維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現代,言論自由的范圍已受到極大擴充,形式和方法是多樣的,不僅僅是口頭表達,同樣也可以是新聞報道、網絡發(fā)帖、詩歌傳播等等。
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公民法制觀念和當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脹,公民的言論自由達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論自由將會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權問題,嚴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誹謗罪。目前各國普遍的做法是:盡管確實的言論可以為誹謗指控辯護,如果發(fā)表的言論損害了個人而并未給公眾帶來利益,那么即使言論完全正確,發(fā)表言論的個人仍然可受到刑事處罰。這是針對侵犯到公民個人名譽權的問題,但現今越來越多的案例觸及到了政府名譽權問題。
目前,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譽權的相關問題的前提下,針對新聞媒體的言論,許多政府機關會采取“事先限制”的單方面措施來避免名譽權的受損;而對于個人的一些言論(例如秦中飛案例)會采取事后單方面的沒收相關言論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停止傳播,降低影響?!笆孪燃s束”原則在西方是一個古老的原則,曾經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聞、出版媒體的言論自由,然而由于其對新聞媒體的限制可以是單方面決定,具有任意性,而當事人又沒有其他司法救濟途徑,因而目前在西方國家“事先約束”原則已經遭到摒棄,禁止使用。
二“、言論自由”必須得到優(yōu)先的保護雖然言論自由與政府名譽權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但建立法治社會,實現憲政社會的趨勢顯示:政府不應為了保護自身名譽而限制言論自由。
首先,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給公民的根本權利。人生活在社會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論,不僅因為人能說話,更因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參與國家發(fā)展事務的標準之一就是言論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他依舊有申訴、辯解、對國家事務發(fā)表看法的言論自由權。歷史的發(fā)展證明,給予公民寬松的言論自由度,將有利于國家事務的合理平衡發(fā)展;將有利于控制公權力的濫用,應當承認“,權力導致腐敗”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權力的人都有濫用公權,以權謀私的理性動機,因而控制公權力是任何良性體制所實現的重點目標。然而,政府機關之間的監(jiān)督,官員之間的監(jiān)督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必然走向變質,只有通過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才能真正發(fā)現問題。從孫志剛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從“躲貓貓”到“毒奶粉”,近年來[下轉第231頁]中國取得的每一點制度的進步都發(fā)端于媒體的披露、來源于網友和公民的聲討、譴責和建議。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問題,譴責官員行為的影響到政府形象的言論,長久的遏制和壓抑最終將會導致矛盾和沖突的噴發(fā)。從另一方面來說,政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公共事業(yè)服務,就必須接受民眾提出的質疑、批評,甚至抨擊,這是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忍受的義務。
其次,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治標不治本的手段。言論自由是公民抒發(fā)自身的不滿情緒亦或是建議,目的還是為了尋求政府能夠引起重視,進而有所改進和更正。我們不能為了維護自身的政府形象就限制言論。政府還是應該從自身出發(fā),盡量避免由于公眾的言論,特別是一些錯誤言論對政府形象的損害。
一是政府的信息要公開、透明,公眾要有知情權。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同人同情況不同對待,往往是民眾不滿的主要方面。原本公民能參與的決策事項就不是很多,如果在執(zhí)行過程中還不能透明,即使不存在不公正現象,對于每個公民而言,仍舊心存懷疑,導致不滿。政府的信息除了關乎民生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項以外,政府官員的基本情況、工資收入、出國培訓以及個人對待民生問題的觀點、個人的主要事實政績也應該公開。這并不是其個人的隱私,而是涉及到該官員的職業(yè)勝任問題,涉及到民眾的監(jiān)督問題,涉及到政府的公信力問題。我國在這方面已經有所突破,例如處級以上干部每年需要申報個人財產,公派出國申報等等。但筆者認為力度還遠遠不夠,這些申報只是向上級,而并未向全民鋪開,甚至人大代表都不知道。除此之外,在選舉人大代表、選舉行政機關首長等的時候,只知道他的簡單履歷,至于他本人的政績觀點,他到底代表了哪些階層人的利益,他能為百姓謀哪里福祉我們卻是渾然不知,甚至連這人長什么樣子都不知道,這樣選出來的代表群眾不信任也是有理可尋。因此,政府應當及時公開信息,以消除隱匿而帶來的不必要的沖突。
二是當矛盾、沖突發(fā)生時,政府要以官方方式第一時間向媒體和公眾作出解釋和澄清,以消除不良信息傳播所帶來的影響。例如,在上文所提及的秦中飛一案中,秦中飛所做的詞中有些隱喻,部分是事實,部分有出入。那么對于有出入的這部分事實就應該及時向公眾澄清,在傳播還不廣、影響還不深、民眾還在懷疑這些傳言的時候就應該向公眾說明真相。時間性對于政府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針對政府的言論有失偏頗,但民眾卻很容易站在政府的對立面,認為一定是政府或其公職人員的失職或錯誤導致的。2008年的楊佳襲警案,網民們有超過五成都斷定公安當初作出了對楊佳不公正的處理才導致其走上極端,甚至有人把其奉為英雄。由于少部分官員的行為的前后不一致致使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最終導致了這種黑白顛倒的思潮的蔓延。由于目前社會處于一個結構的轉型期,社會矛盾比較突出,政府的每一項決策都至關重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得老百姓相信政府的決策有利于他們是我們今后更好發(fā)展的前提。
四是要加大公眾參與決策的廣度。公眾廣泛的參與決策有助于政府作出的決定滿足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期望。問卷調查、聽證會、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投票等都是公眾參與的形式,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閉門造車,拍腦袋想決策只會與群眾的利益背道而馳。
三、言論自由要以“和諧、寬容”為核心目的與價值取向言論自由的擴大,顯示了法治社會的進步,也體現了公民意識的增強。公民意識是個體對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所處政治地位的現實感受和應有認識,它代表人類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統(tǒng)的認知。不可否認的是,由于我國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公民的法制知識水平還有待提高,對于一些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分析判斷能力還有待加強;同時針對國內外復雜的關系背景以及政治利益斗爭,因此出現了將言論自由濫用、擴大利用的情況,導致社會矛盾的升級。筆者認為,在言論自由與涉嫌侵犯政府名譽權的關系上應以和諧與寬容作為首要原則。寬容是指允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tǒng)觀點的簡介,給予耐心公正的容忍。
對于行政政府來說,要將不同的利益訴求都吸納到制度內來表達,并在此基礎之上,確立不同利益的協(xié)調機制和權力的救濟機制,以體現憲政體制的統(tǒng)合能力。一個開明的政府,必須要有海納百川的氣度和審時度勢的能力。寬容本身意味著一種開放性,人與人之間需要寬容,人與國家、政府之間也需要寬容精神。另一方面,和諧對于一個迅速發(fā)展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和諧應該是任何一種秩序運行的終極目標,是秩序的高級層次和表現形式。
因為和諧不必像秩序那樣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強制性的技術手段來保證服從,而是不同的生命體、物種種群之間在調試和修正行為方式的過程中所自然形成的一種“自足狀態(tài)”。和諧與寬容是公民與政府共享的終極目標,也是憲政生態(tài)主義的價值取向,言論自由既是公民的根本權利,也需要公民以和諧與發(fā)展為目的的來實施。言論自由不僅需要得到憲法的保護,更需要得到政府的配合以及公民的自覺積極履行。隨著法制的完善,政府執(zhí)法水平的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的提升,相信言論自由能更好的在法治發(fā)展進程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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