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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東省村民選舉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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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農(nóng)村基層實際,全面推行黨組織“兩推一選”和村民委員會“自薦直選”,擴大黨員群眾參與范圍,加強選舉的有序組織和有效掌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廣東省村民選舉法律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2017廣東省村民選舉法律條例

  《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1998年11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聯(lián)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落狀況;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配偶和直系親屬關系。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設區(qū)的市和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下簡稱鄉(xiāng)級)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受上級人民政府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分別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jīng)費由村的經(jīng)濟收益解決,鄉(xiāng)級財政給予適當?shù)难a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至九人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過十一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chǎn)生,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第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解答選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二)制訂選舉工作實施方案;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登記并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依法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準備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表、選票和其他表格,確定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七)推選計票人、監(jiān)票人,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八)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七條 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jiān)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搞好選舉;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申訴、檢舉和控告;

  (五)總結和組織交流換屆選舉工作經(jīng)驗;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七)確定和公布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八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村進行選民登記。選民的年齡計算到選舉日為止。

  第十條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癡呆人員,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選民,在選舉日未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shù)內(nèi)。

  第十一條 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當對上屆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或者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遷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村民如果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以前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按期進行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確定選舉日,并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批準。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推遲選舉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對選民名單進行核實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chǎn)生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提名時須填寫“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表”,每一選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人數(shù)。

  初步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審查后,于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某項職務候選人人數(shù)超過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候選人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經(jīng)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第十六條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時,都應當列入候選人名單,分別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正式候選人確定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按照平等、客觀、公開的原則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發(fā)表治村演說并回答村民的詢問。

  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八條 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核實擬參加選舉的人數(shù),辦理委托投票事項;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

  (三)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對不便到會場或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設流動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流動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員負責。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和計票工作。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公共代寫處。文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代寫處或除候選人以外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選民的意愿。

  選民在投票選舉時,可以對候選人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一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二十二條 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應當于當日集中到中心會場,并當眾開箱,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公開核對、計算票數(shù),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四條 全體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有效。

  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規(guī)定符號填寫的無效。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半數(shù)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shù)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jù)第一次選舉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

  一人同時當選兩項以上職務的,確定其擔任最高一項職務,其余職務作出缺處理。缺額可由獲得該項職務當選資格的候選人遞補。

  第二十六條 經(jīng)過多次投票選舉,當選人仍不足應選名額,而當選人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但應當在三個月內(nèi)召開村民會議另行選舉。

  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nèi)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于十日內(nèi)頒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當選證書。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選民聯(lián)名,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對觸犯刑律,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連續(xù)六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對提出的罷免要求或罷免建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jīng)選民過半數(shù)通過。

  第三十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或罷免建議時,提出者應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和提出申辯意見。

  第三十一條 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配偶和直系親屬關系的,一方應當辭職。

  對遷出本村或提出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召集村民代表開會,及時履行免職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補選的候選人應當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人數(shù)可以多于或等于應選名額,補選方法由村民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補選時,過半數(shù)的選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補選結果應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錯登或漏登選民、漏發(fā)選票、遺失選票的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第三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有權向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diào)查并依法處理。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村委會選舉流程

  選舉程序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發(fā)給統(tǒng)一的選票。選票上正式候選人的排列以姓氏筆劃為序。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選舉可以一次同時投票產(chǎn)生,也可以先選舉主任、副主任,后選舉委員。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主任、副主任不得從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主任不得從當選的副主任中推選。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也可以設立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集中投票和分散投票的場所可以設立單獨劃票間。

  因老、弱、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投票的,可以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攜帶流動票箱登門接受投票。

  第二十條 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本人不能填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選民不能親自參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選民投票,但每一人不得接受超過三人的委托。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一條 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有效。選舉投票結束后,應當于當日集中選票,由計票人、監(jiān)票人當眾核對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

  第二十二條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

  書寫模糊不能辨認的選票或者不按規(guī)定符號填寫的選票作廢。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因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投票選舉,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三日之內(nèi)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設置差額。

  經(jīng)投票選舉,當選人數(shù)達到三人以上但是不足應選人數(shù)的,應當在三個月內(nèi)補選差額。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主任、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副主任為止。

  另行選舉和補選缺額時,可以按照未當選人得票多少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重新確定候選人進行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選出后,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當日予以公布,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選票及其他選舉資料由村選舉委員會整理建檔。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頒發(fā)當選證書。

  選舉法的法律修訂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2017廣東省村民選舉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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