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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繳稅有什么法律上的的依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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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繳稅有什么法律上的的依據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yè)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fā)生數額扣除。

  第三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yè))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開發(fā)費用,以及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yè)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3月26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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