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條件
什么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條件
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shù)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那么你對代位繼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代位繼承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代位繼承的簡介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chǎn)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fā)生代位繼承。于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當然,這里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2、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分限制。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已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其獨立地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shù)人的,原則上由數(shù)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shù)個代位繼承人于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但這僅是例外。
4、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于代為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并不以代為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fā)生代位繼承。
我國現(xiàn)行法采代位權說。依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chǎn)。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采固有權說為宜,被代為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為人的代為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chǎn);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性質
代位繼承權的根據(jù),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代位權的性質是什么?關于這些問題,學術界主要有兩種學說:
一是固有權說。該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來自自己的固有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代位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均系此說。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而日本民法僅將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fā)生的根據(jù),若被代位人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二是代表權說,亦稱代位權說。這種理論認為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采此說。中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中國現(xiàn)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采取的是代表權說。
代位繼承的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fā)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guī)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shù)限制?!吨袊^承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fā)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shù)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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