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是什么_法院的離婚調解程序
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是什么_法院的離婚調解程序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是當事人用于協(xié)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對于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院調解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院調解離婚的步驟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采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tài)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
(2)協(xié)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xié)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xié)議(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xié)議),審判人員將協(xié)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xié)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復雜離婚案件。
復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于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xié)商調停兩個階段后,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并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準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xié)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離婚的法定手續(xù)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xié)議離婚兩種。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xié)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xié)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xié)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xié)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xié)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協(xié)議離婚和調解離婚的區(qū)別
首先,協(xié)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xié)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其次,法院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方式。可由一方作為原告到法院起訴,立案后,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lián)系,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離婚的目的,并且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下一頁更多精彩“離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