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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有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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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聽說過添附嗎?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添附的相關法律知識

  添附的形式

  1、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財產相互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添附方式。在附合的情況下,原所有人的財產從外觀上可以識別,但若不經毀損則不能分離。附合有動產和動產的附合、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前者如用油漆漆家具、將寶石鑲入戒指等,后者如將木板附合于房屋上。

  根據各國民法的規(guī)定,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后,應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動產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不動產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動產與動產附合后,新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各國規(guī)定則有所不同,有的國家以共有為原則,以單獨所有權為例外,有的國家則持相反主張。英美法系國家則根據相對價值原則,由具有較大價值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2、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相互混雜,形成一種新的不能分開或難以分開的財產的添附方式。因混合而形成的新的財產,稱為混合物,如白酒和水的混合、煤氣和煤氣的混合等。與附合不同,混合是不同所有權主體的動產和動產的混合,且混合物不能識別或者識別需費過大?;旌衔锏乃袡鄽w屬問題,各國民法大都規(guī)定準用附合的所有權歸屬規(guī)則,無需再追述。

  3、加工

  加工是指對他人的財產進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的添附方式,如將他人的布料制成衣服,將他人的木材制成家具等。因加工而形成的新的財產稱為加工物。加工的物權效果,存在著材料主義與加工主義的對立,即加工后形成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是屬于材料所有人還是屬于加工人。

  由此形成了現代民法的兩種立法體例,一種以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為代表,采“以材料主義為原則,以加工主義為例外”的立法例;另一種以德國民法和瑞士民法為代表,采“以加工主義為原則,以材料主義為例外”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此種立法例。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沒有規(guī)定加工物的歸屬問題,但我們認為,在民商事實踐以及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可以納入成文法,以規(guī)范加工物之所有權歸屬問題。實踐中的做法通常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者,采“材料主義”,并給加工人一定補償;加工價值大于原材料者,加工物也可以歸加工人所有,并給材料人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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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附的概述

  定義

  添附作為取得所有權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種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所規(guī)定的取得財產權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所謂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制度是各國物權法中的一項確認產權的重要規(guī)則,也是物權變動的一種重要規(guī)則。添附制度不能為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所替代,確認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規(guī)則,應當是我國《物權法》制訂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方式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tài)。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法律后果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兩個物有價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權歸價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提供補償;若不能分出價值大小的歸兩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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