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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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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的區(qū)別

  依據工商局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你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馳名商標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的區(qū)別

  一、認定途徑不同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此規(guī)定表明,只有在產生商標權益爭議時,才能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這充分體現了馳名商標事后個案認定的原則。依據馳名商標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馳名商標認定一般在下列糾紛中提出:

  1、針對正在商標局注冊的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的裁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結果,就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的區(qū)別

  2、針對已在商標局注冊的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針對未在商標局注冊的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fā)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此項程序較為復雜,需逐層審查上報,認定結果至少要8個月左右的時間。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

  一條認定途徑是直接上報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六條中同時還規(guī)定,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fā)生的案件屬于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最為便捷的認定途徑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會根據《法釋(2002)32號》第二十二條,作出馳名商標的認定。

  4、是針對惡意使用的網絡域名

  《法釋(2001)24號》是專門針對這一類糾紛出臺的司法解釋,其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二、認定機關不同

  1996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馳名商標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2002年出臺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有所改變,其第五條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認定由商標局一個主體變?yōu)樯虡司帧⑸虡嗽u審委員會兩個主體。

  在司法方面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便在其《法釋(2001)24號》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在其《法釋(2002)32號》中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具體看來,人民法院是一個籠統(tǒng)的概念,到底哪些法院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資格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通過的《法釋(2002)1號》中有明確的答案,“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由此可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機關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兩家,而司法認定機關則有400多個各級人民法院。

  三、認定標準不同

  2001年,在參考《馳名商標暫行規(guī)定》以及《聯(lián)合建議》的基礎上,修改后的《商標法》的第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2、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法》只將上述因素規(guī)定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而不是充分必要條件。

  這種規(guī)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2003年出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四、認定效力不同

  從馳名商標認定的效力來看,毫無疑問,司法認定效力高于行政認定效力。

  盡管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都是事后個案認定,認定效力只在個案中產生直接效力。但由于我國特定的商標行政保護體制,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效力在日后的保護工作中,還是有所差別。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由此可得出結論,已被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尋求行政保護的案件中,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質疑需要“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而在《法釋(2002)32號》中,“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并未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相關證明材料。

  在商標行政保護案件中,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反證,無疑是相當困難的。到底哪些反證有效,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部門規(guī)章沒有具體依據可循;而在司法訴訟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不被要求提出相關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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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馳名商標的保護申請

  如果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屬于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屬于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發(fā)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qū)域等有關材料。

  當事人要求依法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中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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