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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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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與效力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撤銷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與效力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與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 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 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 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二、債權熱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fā)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yōu)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fā)生抵銷狀態(tài)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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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權的法律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法律特征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一.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對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并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二.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歸于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fā)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后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沙蜂N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后,方發(fā)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三.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于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愿承受該行為的后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qū)別。無效合同由于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布合同無效??沙蜂N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于第三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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